1、1未成年犯循证矫正教育模式研究基于构建和创新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为目标的循证矫正研究日益深入,结合近年来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经验,针对未成年犯目标人群的循证矫正教育仍有待细化与完善。本文在研究循证矫正的本土实践基础上,具体分析未成年犯循证矫正教育模式的应用及问题,以期完善我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 一、循证矫正制度综述 循证矫正是一个“舶来品” ,所谓“循证”即“evidence-based” ,其源头最早可追溯于 20 世纪 70 年代的循证医学,在此不再赘述。目前,在我国司法领域,主要被运作于监狱罪犯的改造工作之中。遵循“证据研究”矫正实践,通过对被研究者即罪犯的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行动标
2、准、范式,结合最佳证据和教育经验,以及被研究者自身特征、价值、欲望,在研究者的管理规划下,完成对罪犯的教育矫正活动。近年来,循证矫正实践被广泛运用,在优化矫正行为、降低二次犯罪率等方面效果作用明显。但针对特殊群体尤其是未成年犯的循证矫正教育模式仍处于本土化的初级适应阶段。 二、未成年犯矫正现状 当前,我国的未成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外来比率高于当地犯比率;监护缺位占较高原因比例;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大都涉及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2众斗殴等罪名)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同时具耦合性。 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犯教育矫正多采用社区矫正模式,在避免监禁刑给未成年
3、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也节约了行刑成本,有利于未成年人尽快重新投入社会生活、学习。但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由于其控制力度和范围有限,故普遍约束力较低,导致被矫正未成年犯脱管、漏管现象突出,并且,专业队伍、专业指导教育人员的缺位也使得现实的矫正效果并不理想。 三、未成年犯的循证矫正教育模式 未成年犯的循证矫正教育模式是指,在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教育前,首先针对单独个体未成年犯进行评估,针对个体评估报告情况,有选择性的进行针对矫正教育,制定个体性、独立性的矫正方案和量化考察标准,结合被教育未成年犯的思想状态、受教育程度、社会认知程度、犯罪原因、动机、心理状态、身体状况、生活环境等特点形成个体化的矫正教育
4、方针,并根据实际实践情况,进行阶段性的调整,通过实际的统计分析数据,对矫正前后及过程当中的证据进行分类定型,建立矫正教育数据库,实现实证矫正,有效矫正。 四、未成年犯矫正教育模式的完善 1.按照犯罪类型进行循证矫正研究、试点 在针对未成年犯的循证矫正研究和试点过程中,应当考虑选择几类比较突出的、犯罪人数比较多的、重新犯罪率比较高的、对监狱的安全稳定和整个社会治安状况影响比较大的那几类罪犯进行。例如,暴力型犯罪、财产型犯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等。在确定试点的犯罪类型3之前,可以先进行这方面的初步的调查、研究,然后确定开展循证矫正研究和试点的罪犯类型。 2.研究制订循证矫正教育个体方案 在进行循
5、证矫正研究和试点时,确定了犯罪类型以后,应当开始考虑研究制定矫正实施的具体分案。方案的制定应该在调查研究罪犯的个体情况、性格特征、犯罪的原因、重新犯罪的风险因素等基础上进行。循证矫正方案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方案制定的依据、方案施用的对象、方案的目标和宗旨、方案实施的起止时间、矫正的内容、矫正的阶段、测评工具、效果评估等内容。在我们的循证矫正研究和试点过程中,尽管尚不具备制定系统、完整的、科学的方案,但基本的框架和内容应该有,可以先编制初步的矫正方案,再逐步在试点实践中修改、完善。循证矫正方案的制定涉及到专业性比较强的多方面问题,建议组织有关专家选择一至二个点研究制定矫正方案。 3.选择实验组和
6、对照组(控制组)的方式进行研究和试点。 循证矫正研究应当选择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对比的方式进行。通过实验和对比测试、评估才能真正取得矫正有没有效果、哪些矫正内容及方式有效果的证据。此外,在选择实验组和对照组开展研究和试点的过程中,如何筛选,如何决定这两组的人选,也同样是一个科学性及技术性比较高的工作。因此,在筛选之前,需要有一些基本的选择标准和评价工具。其次,实验组和对照组的人员数量,也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要求,人数太少了,很难取得真实的、让人信服的证据;人数太多,开展起来的难度太大,难以顺利地、有效地组织开展相关的研究,矫正的证据同4样难以取得。选取多少人进行实验和对照,同样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7、4.建议由司法部统一开发、研究测评工具。 测评工具对于循证矫正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它既是循证矫正方案制定的基础之一,也是方案实施后效果评价的尺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矫正的内容、措施、方法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是否有效,需要通过评价工具来衡量,矫正的有效性证据也是需要通过测评工具测评的结果而获得。因此、工具的有无、工具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是循证矫正最为核心的内容。而测评工具的研发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均很强的,不是谁都能够研制的,更不是轻易能够研制出来的。 在循证矫正的研究和试点中,也可以考虑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测评工具的研发工作。尽管目前有的省份自己也在研制相关评价工具,但作为暂时的、权宜之计是可以的,不能作为普遍的做法,最终的工具应该由司法部统一研制。这既可以尽可能保证测评工具的质量,也能尽可能避免多头投入、造成资源浪费。当然,工具的研发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比较长的学习、借鉴、修改、完善的过程,短时间内也不可能研制出成熟、系统、科学的测评工具。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先引进国外、港台地区已经有的工具,对他们的工具先进行简单的修改、加工,在实践中进行试用,再逐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