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消费者知假买假,可否获得惩罚性赔偿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遭受欺诈的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而消费者知假买假可否适用该规定在理论界具有较大争议。本文首先阐述了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原因,然后指出针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同学术观点,最后给出笔者自身对法律应否支持知假买假的观点。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 1 消费者缘何知假买假 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并不希望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是追求获得安全可靠的产品及服务。但是随着像王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士的事迹相继曝光,消费者知假买假逐渐被搬上台面,成为专家学者们争论的焦点。我们不禁提出疑问消费者为何会知假买假呢? 原因也是因人而异
2、的:有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是出于自身经济状况的考虑或者贪图便宜而购买,我们可称之为“消费型”知假买假;有的消费者出于向经营者索要高额赔偿金而知假买假,我们可称之为“索赔型”知假买假。1针对后者是否可获惩罚性赔偿的争议较大。 2 法律关于消费者的规定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第二条提供了判断是否为消费者的标准,即无论是购买、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2务都要求“为生活消费需要”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仅指购买者购买商品时的动机,而不是指购买后真的将所购商品用于生活。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根据上述标准应分情况进行判断:“消费
3、型”知假买假者比较明显的具有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动机,应受消法保护2;而“索赔型”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该动机则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索赔型”知假买假者不具备生活消费动机,只具备获赔牟利目的,也有人认为知假买假者只要没有再向第三人提供、销售其购得的商品而是直接向经营者索赔就应认定为与经营者相对的消费者3,由此也产生了关于该类人可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争论。 3 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及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 47 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消法第 55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4、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无论是“消费型”知假买假还是“索赔型”知假买假,都存在两种3情况:经营者可能知道其产品是假货,也有可能不知道。只有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且其销售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时,消费者才能够对其主张惩罚性
5、赔偿。然而,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经营者还能否构成欺诈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并不因为购买者知情而改变其性质,即使是为索赔而知假买假也享有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否则有违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经营者成立欺诈必须是其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消费者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则其购买产品的行为也并非其“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经营者欺诈就不成立,不能适用消法第 55 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4 法律是否应该支持知假买假 其实,无论是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的争议,还是对知假买假情况下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的争议,都只是不同学者对知
6、假买假这一行为是否支持的具体体现,这些争议的根源以及最终追求解决的问题都是我们是否应在法律上支持知假买假。笔者对此持反对的态度,主要原因有: 4.1 盲目的支持知假买假会破坏市场秩序 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禁职责原则上应归属于政府等市场监管主体,职业打假队伍的出现表面上看似乎通过打击经营者的不法销售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容易引发行政执法机关的懈怠,我们不能通过发展自力救济的方式限制了公力救济。 4同时,商品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知假售假是违反诚信原则,消费者知假买假又何尝不是呢?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如果法律完全允许消费者知假买假,那即使是善意的经营者也不敢随
7、意向消费者出售商品了,因为商品的质量如何也并不是经营者一个人说了算的。这种倾斜式的对消费者的过分保护会阻碍商品交易发展,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4.2 鼓励知假买假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消法对消费者的制度保护是基于消费者是社会经济弱者,尽管知假买假者在经济实力上可能比经营者要弱,但其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有充分的认识,具有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等避免损失的途径,因此它不是社会经济弱者,根据消法立法宗旨,不应将其列为保护对象。4 4.3 鼓励知假买假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索赔型”知假买假者的买假目的很难被评价为是为谋取公共利益,其十有八九是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如果法律允许这一队伍通过获得惩罚性
8、赔偿的方式发展壮大,那么社会上很可能出现一类懒汉:他们不去找正常的工作而是成立职业打假队伍,专门搜集商店中的不合格产品并购买,再向经营者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这也是众多职业打假队伍的一贯做法。这样过分的保护消费者甚至保护恶意的消费者会使经营者们怨声载道,不仅不利于促进交易,而且会滋生不良社会风气,我们的法律应该引导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应该成为懒汉的成长温床。 4.4 鼓励知假买假并不一定能够减少造假售假 5知假买假者的索赔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制造,有时候甚至会起反作用。因为这种赔偿只是对索赔的人,真正去主张权利的人不一定有很多,不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认为仍然有利可图就不会停
9、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会因赔偿给知假买假者遭受亏损而进行更大规模的造假售假。 5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知假买假者不应获得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只可给予其补偿性赔偿,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针对缺陷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应依照其规定。我们对知假买假者的态度至多只能是中立的,而不能进行鼓励。 参考文献 1 李仁玉,陈超: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条的解读 ,载法学杂志2015 年第 1 期。 2 涂逢新:从惩罚性损害赔偿谈“知假买假”行为法律适用,载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5 年第 6 期。 3 黄国华:从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饶世权: 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载法治论丛2003 年第 4 期。 作者简介 刘雨晴,汉族,安徽蚌埠人,现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