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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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摘 要 著作权是技术之子,在印刷术被发明之前,并没有著作权保护的必要。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现代传播技术造成的已有著作权含义的扩张,著作权新的种类的增加两个角度来阐述。 关键词 传播技术 著作权 著作权限制 网络传播权 作者简介:薛文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424 一、概述 过去一年,QQ 音乐、搜狗音乐、酷我音乐等知名音乐网站将联合收取下载音乐的费用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讨论,以前

2、,在这些网站上都是可以免费下载资源,并且可以将其用来为自己所做的视频、文档等配乐。通常,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需要适时调整的。现在国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使得免费下载音乐变为历史,这一消息也表明了在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的发展历史中, “无传播就无权利”这一观点已经被广泛认同, “每一利益或权利均是回应传播领域的革命性科技发展,同时每一利益或权利又都引起教育和娱乐产业的扩大。 ” 著作权之所以被称为“技2术之子” ,是因为它是随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并演变的:印刷技术催生了现代著作权制度;摄影和电影技术使得摄影和电影作品成为著作权的新客体;有线和无线广播电视等新

3、技术导致广播电视组织者权等邻接权制度的诞生;录音机、录像机、复印机、扫描仪的普及催生了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数字网络技术则不仅使技术保护措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更催生了创作共用、开放存取等新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引发学者提出了著作权制度的替代方案。 本文主要从现代传播技术造成的已有著作权含义的扩张,著作权新的种类的增加两个角度来阐述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 二、已有著作权含义的扩张 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主要保护与其人身相联系的精神利益,后者是一种包含有若干具体权项的权利体系,且这个权利体系是动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共规定了 1

4、5 项著作财产权,分别是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一)复制权的扩张 现代传播技术影响最大的两项权项应该是复制权与发行权, “复制”这两个字在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下变得越来越广义,它包括从平面到立体、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还包括上传、下载、发送附件等等。这些使得复制权不再是简简单单的纸质上字的复印,3它变成了一种数字化的复制。 上传,下载,发送附件等传播技术所造成的现实结果便是:在网络环境下,经过数字化的作品文件可以快速地被上传至网络并开始广泛地传播,网络用

5、户只需要花费很少的成本便可以获得他想要得到的信息或文件,互联网极强的交互性和易操作性大幅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获取能力,而著作权人在网络传输这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面前显得手足无措,其对作品传播的控制能力又一次受到了削弱。 另外, “临时复制”技术的出现也对复制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该技术的定义是,随着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内部随机存储器中的临时存储而引发的附带性备份,但是信息最终可能因为重启、计算机关闭、新信息的覆盖等原因而消失。其中最受关注的行为便是网上在线浏览,即用户通过互联网观看数字化作品,包括阅读电子书籍、观赏图片、看电影和在线试听音乐等。虽然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为“网上在线”浏览,但是在电脑之

6、中还是会将你所观看的内容进行临时的储存即复制。对于这种性质的复制,如果仍然采用目前已有的法律进行规制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各种技术保护措施将会逐渐进入规制之中。 (二)首次销售原则的扩张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发行权是著作权领域中唯一可“穷竭”的权利,这也就是“首次销售原则” ,即著作权人在合法销售后失去对原件或复制件的支配权,他人可将权利人售出或者经其许可售出的原件或复制件进行二次销售。当然也有例外,主要是对电影等作品另有规定,即电影等作品的复制件被合法投放市场后,其著作权人虽然不能再控制它们的继4续销售,但却可控制它们的出租。但是,对于在现有的临时复制技术下,发行权的这一规定,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

7、被削减。 现有的传播技术下,电子书变得普遍,假设作者的原作被销售,有人将该作品进行扫描,通过 pdf 格式上传到网络上,然后将这种电子书在网上进行销售,那么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作者其不能要求这种行为的实行者停止其行为的。因此,对于现有的首次销售原则的相关规定可能需要调整,比如首次销售的定义是什么,对于纸质的和电子版的是不是要适用不同的标准。发行权的一次穷竭问题与以往的定义也不再相同。三、新的著作权种类的增加 (一)网络传播权 现代传播技术增加了网络传播各类信息的途径,以前,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广播权,主要是通过特定时间、特定工具进行广播各类信息, 1.P2P 式网络传播: P2P 技术是近几年来

8、特别流行的一个词,它是英文 Peer-to-Peer 的缩写,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不需要经过中继设备就能直接交换数据或者服务的技术。它与临时复制不同,其实质是一种网络模型,它的上传和下载不需要依赖强大中心服务器,消除了客户机与服务器之间的差别,使用户与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共享本地文件和数据。此外,传统技术模式下服务器关闭或者出错,用户将无法正常浏览信息和下载数据,但运行P2P 软件的个人电脑可以随时关闭网络,不需要永久连接互联网仍可获取资源。 5通过 P2P 技术,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各种内容,在这些传播过程中,有些作品的传播是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并且其作品因此获得了更大的知名度。例如,

9、在贴吧中发小说的情况:一方面正版网站收费,另一方面贴吧等论坛发布盗版,但是双方互相之间会协商,贴吧发布一般要晚于正版网站半小时以上,另外,贴吧本身也是传播平台,可以拉很多粉丝,一些粉丝觉得作品就会去支持正版,这其实是一种双赢的局面。这个过程中,其实是作者对其网络传播权的行使。 但是,因为网络传播权尚未进行法律规制,再加上这种传播技术应运而生的微盘、百度云网盘等便捷人们在网络上储存东西的软件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同时在不同的电子设备上下载自己已经保存的东西。但是人们却利用这样的软件传播电影,教材,视频等等内容,P2P 技术方便了人们的同时,严重的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冲击了正版图书的销售。2.

10、云计算式网络传播: 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主要与云计算的软件即服务模式相关。软件即服务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提供软件的模式。在这种服务模式下,用户不用再去买软件安装光盘,也不用下载软件,只需要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便能轻松享用软件的功能。云计算的软件即服务模式对软件的利用方式和商业模式产生了巨大影响,将软件的商业模式从“商品供需模式”转变成了“服务供需模式” 。 在云计算环境下,多数作品的使用是在线的,并不需要下载或者复制,同时,用户使用计算机程序也不再需要购买安装光盘或者下载软件,6这些程序可以被布置在云中,用户仅仅将自己所需的计算提交给云来处理就可以了。用户使用图书、电影或视频也不必然需要获得

11、图书、电影或视频的复制件,而是可以通过浏览器在线进行。 以文字作品为例,用户的所有电子图书都可以存储在云中,并且因此用以随时随地用最方便的、与网络连接的设备接通网络连接进行阅读:用户早晨在平板电脑上开始阅读,上班时可以在个人电脑上恢复阅读,甚至晚上还可以在手机上结束阅读。这是因为云阅读器会记忆你正在阅读的页面,所有的内容都是同步的,这意味着就像展览馆展览美术作品一样,云计算环境下云中存储了一份数字化的图书可供所有用户阅读。不同的是,现实环境中的展览,同时参观的人数会受到展览馆的容纳空间的限制,但在云计算环境下,其强大的能力使得阅读图书的用户数量突破了限制,一份图书可以为无限多的人同时阅读。 这

12、两类网络传播权的区别仅仅只是技术上的区别,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借助于网络进行的一种传播,亟待调整。 技术和著作权保护其实一直处于一种“斗智斗勇”的状态,因为现在网络传播便捷,有很多网站上面有免费的电影资源,很多还都是处于上映期的,这大大冲击了电影著作权享有者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产电影越来越多的使用 3D 技术,其实很多电影并不需要 3D,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防止盗版而不得不使用。 (二)邻接权种类的增加 邻接权,也可以称之为相关权、传播者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关于邻接权有这样一个问题:网站经营者对其经营之网站能否享有权

13、利,享有什么权利,按照目前的主流观点,网站经营者对在其网站上建立的电子图书馆、公告板以及其他许多链接方式,并不能享有著作权,但如果对网站付出了巨大成本、智力和代价创建的图书馆、公告板和链接方式,如果没有任何保护,有失公平。其实,可以将这种权益归入邻接权来进行保护,相比于独立创作,它更符合在传播过程中的有一定价值的独创性。 四、结语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使得著作权的呈现方式增加,例如,一开始只有广播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又有了网络传播权等。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内容需要调整,同时相关技术规制也越来越多。 著作权利益平衡并不是一个静止的平衡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平衡

14、过程。处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科技发展水平,平衡的含义并不尽然相同,即使是追求到了利益平衡的状态,这种平衡状态也有可能随时被打破。但是无论如何,利益平衡始终都是我们追求的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是著作权法追求的价值目标。著作权法最根本的意义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不受到他人的侵害,因此,无论社会发展的如何,科技如何发达,最终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各项现代传播技术也不例外。 本人对于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所讨论的提出的一些内容都只是停留在一些较为浅薄的层面,更深层次的研究还有待以后的继续观察、学习。 8参考文献: 1郑成思.信息、新型技术与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 2朱明新.高新技术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关于复印版税和录制版税的思考和对策.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2). 3王太平.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知识产权.2013(12). 4李晓红.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现代图书情报技术.1999(4). 5沈?.论技术创新对著作权人作品传播控制能力的影响.济宁学院学报.20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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