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三期”管理实务,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1.“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2.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调整趋势3.计划生育和女职工劳动保护4.“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要讨论的25个问
2、题,1.产假增加8天是否“三期”相应延长?2.员工请“保胎假”如何处理?3.可以先请晚育假后请产假吗?4.女职工休假期间还需缴纳社保吗?5.三期内请长病假如何支付工资?6.三期内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吗?7.休完“三期”假期当年还能休年休假吗?8.“准生证”和“出生证”各有什么用途?9.请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女职工可扣减其年终奖吗?10. 女职工产假领取生育津贴,单位是否应发放工资呢?11. 为什么有的公司招女高管,上海户籍和已婚已育优先录用?12. 外地农村户籍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还会有什么风险?13. 女职工违反计划规定生育有哪些情形?,14.能否解除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
3、5.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不可享受哪些待遇?16.计划内流产与计划外流产待遇有何区别?17.外籍女性员工享有女性员工的三期相关待遇吗?18.签约后发现女职工怀孕怎么办?19.三期女职工可以加班加点吗?20.三期女职工调岗调薪有何特别规定?21.劳务派遣职工三期保护有何特别规定?22.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23.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考勤管理应注意哪些问题?24.女职工离职后发现怀孕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25.发现三期女工被违法解除,如何实施补救措施?,1. “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1.产假增加8天是否“三期”相应延长?,产前检查时间(应当批准)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4、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享受待遇 工资照发,计入劳动时间(注意:不同于“视为正常出勤”)。享受条件 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产前假(分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可以批准情形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
5、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应当批准情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享受待遇 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假期时间 两个半月,2.员工请“保胎假”如何处理?,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产假(
6、应当批准)假期时间 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享受待遇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调整工资时,产假视作正常出勤。,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
7、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海12333微博,西猫哈戆:你好,我预产期7.22,7.8进入孕38周,6.22至7.6已经申请了病假,有病假条,结果宝宝提前在7.6出生(37周5天),现在人事说我的产假必须从生产日7.6开始倒推15天,之前6.22至7.5休的病假要算作产前假,请问公司的算法是否有法律依
8、据?我是否可以从7.6开始算产假呢?,【三种人不能享受晚育假】晚育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30天晚育假,但是三种人不能享受:1.女方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婚生育、婚外生育、违反计划生育等);2.生育时女方年龄未达到24周岁;3.女方不是第一次生孩子(就是说生二胎的即使符合计划生育也不行)。【晚婚假自己请自己,晚育假女方请自己,晚育护理假女方请男方】请7天晚婚假的条件:男方满25周岁且初婚,女方满23周岁且初婚,男女双方谁符合谁享受。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请30天晚育假,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3.可以先请晚育假后请产假吗?,晚育假(
9、应当批准)假期时间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享受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享受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4.女职工休假期间还需缴纳社保吗?,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业
10、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哺乳时间(应当批准)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时间 每天1小时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待遇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延长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哺乳假(分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可以批准情形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11、应当批准情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享受待遇 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假期时间 六个半月,【哺乳时间的“加减乘除”】加法,是指单位允许女职工延迟1小时上班;减法,是指单位安排女职工提早一小时下班;乘法,是指部分单位实行哺乳期女职工每8个工作日可休一天假的做法;除法,则是指将1小时的时间分散到工作时间内休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
12、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办法第十五条提及的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小于等于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
13、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对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5.三期内请长病假如何支付工资?,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6.三期内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吗?,劳
14、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休完“三期”假期当年还能休年休假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15、,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8.“准生证”和“出生证”各有什么用途?,生育医学证明与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学证明(准生证)用于到社保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用于最终确定产妇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9.请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女职工可扣减其年终奖吗?,注意要
16、点,产假期限的变化流产假规定的变化保证产假98天,同时保证产后83天休息时间晚育假与产假不同的计算方法,女职工三期休假管理制度制定要点,三期假期享受的待遇标准职工怀孕向单位告知的权利义务部门主管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的权利义务请假手续和请假凭证违反计划生育职工的责任违反请假规定和伪造请假凭证的责任,2.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调整趋势,10. 女职工产假领取生育津贴,单位是否应发放工资呢?,案例,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月薪2万元,今年8月15日分娩产下一子。由于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王某遂向社保部门咨询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社保中心答复称“由于你公司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所以
17、你产假及晚育假期间只得享受3000元每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王某对此十分不解:为何本人月工资是2万元,产假工资是3000元,如果社保无法支付,单位是否应补足差额呢? 同期王某的一位同事李某,系外地农村户籍,担任公司销售员,月薪4000元,恰巧也于8月分娩。由于此前公司为其缴纳的是综合保险,自 2011年7月1日起改缴“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但由于未涵盖生育保险,所以公司承诺李某产假期间按原合同约定的4000元支付。王某得知以上情况后更加不解,为何职位和薪水都比自己低的同事,拿的产假工资却比自己高呢?,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18、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联邦快递追讨女工产假工资 法院不予支持,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将离职女工朱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朱小姐退还公司多发的12000多元工资。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 去年9月,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在朱小姐休产假期间,多发了12043.53元工资。公司
19、发现错误后多次与朱小姐沟通要求返还,但被朱小姐拒绝。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认为,朱小姐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公司再照常发放工资属于工作失误,朱小姐理应将多得的工资退还公司。朱小姐认为,休产假前自己正常办理了请假手续,公司是在明知她休产假的情况下自愿发放工资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单位不得向其发放工资,因此,公司要其退还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庭审中,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电脑截屏资料,该资料显示,朱小姐休产假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据此表示,公司对朱小姐休产假并不知情。对此,朱小姐表示,电脑截屏显示的信息可以随意更改,不足为凭
20、。朱小姐说,她休产假的日期是2011年5月9日至9月21日,并且在产假结束前的9月16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之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在此期间,公司从未对她说起多发工资的事,办离职手续时也没有要求她退还工资。朱小姐表示,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1年9月,自己愿意承担休产假期间公司为她缴付的这部分费用,返还公司3000元。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障基金支付。同时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获取生育津贴的同时可以向其发放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发工资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自愿返还原告30
21、00元,法庭予以准许。,11. 为什么有的公司招女高管,上海户籍和已婚已育优先录用?,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从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
22、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3、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以上第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本市即将出台的新政策,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信访
24、矛盾较为突出。对此问题,俞正声书记也专门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要求。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为了保证高收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拟明确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的,应由用人单位补差。为了保证与相关政策的合理衔接,拟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或流产的女职工,本人产前工资高于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据了解,北京、广东已发文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王某上年
25、度月平均工资2万,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万。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00,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00 。 王某生育产假期间待遇本市原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4331300%=12993另外公司支付20000-10698=7007元本市出台新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5000元李某生育产假期间待遇本市原政策: 每月得生育津贴2892元(最低标准)本市出台新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5000元,未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渠道 用人单位支付标准 产假前工资风险提示 支付标准不再区分应参保而未参保和无法参保两种情形,未参加生育保险,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渠道 用人单位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
26、准风险提示 生育医疗费用不等于生育医疗费补贴,12.外地农村户籍职工未参加综合保险(目前改为参加“三险”),单位还会有什么风险?,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
27、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3.对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的特殊处理,13.女职工违反计划规定生育有哪些情形?,未婚先孕或婚外孕未婚先育或婚外育违规生二胎,14. 能否解除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
28、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因生育解聘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删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29、规定。,15.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不可享受哪些待遇?,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
30、基地的分配面积。,16.计划内流产与计划外流产待遇有何区别?,案例,李女士育有一女,最近因意外怀孕,去医院做了药物人工流产手术。随后,李女士通过家人将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交到公司,公司按照医嘱,给予其14天的假期,这14天的工资,公司照常支付。然而李女士不解,新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明规定了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该享受15天的假期。公司只给了她14天假期,是不是少了她一天假期?不久,公司另一名女职工,也已育有一女的蔡女士也因为意外怀孕而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然而当蔡女士拿到请假期间工资时,却发现自己的工资与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不符,明显是公司少支付了。于是她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得知因为她
31、此次手术是第二次人工流产手术,所以她的假期属于病假,工资也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同样是计划生育手术,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待遇差别?,案例,如果是第一次人工流产,根据本市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的通知中规定,“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在规定的假期内的工资,企业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如果是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的,根据通知规定,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相应的,假期期间的工资也按照病假工资
32、支付。而如果是采取了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的,假期及工资待遇与第一次人工流产的相同。,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
33、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
34、补助若干规定,17.外籍女性员工享有女性员工的三期相关待遇吗?,欢迎点击,劳动争议案例的博客 http:/ http:/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哺乳期工作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20.三期女职工调岗调薪有何特别规定?,孕期调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35、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孕期禁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
36、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
37、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指出哪些工作不适合怀孕女工,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职业描述,I(轻劳动)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 (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II(中等劳动)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非运输操作等);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
38、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III(重劳动)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IV(极重劳动)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律的极强活动。,哺乳期禁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
39、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调岗工资待遇,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正),案例:“史上最贵的清洁工”,2007年4月,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休了一个月长假到国外探望
40、丈夫。5月21日重新上班时,意外得知公司一个项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内共有10余名员工将要离职,但这时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就给她安排了一个清洁工的工作,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这令她气愤不已:“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41、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2、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1.劳务派遣职工三期保护有何特别规定?,案例,王小姐由某派遣公司派遣至某财务公司工作,派遣期限从2007年4月2日起至2009年4月1日止,王小姐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与派遣协议的期限相同。派遣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期限届满,派遣协议终止。 2009年4月1日,派遣协议到期后,王小姐仍在财务公司工作,财务公司仍按派遣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派遣公司劳务费(包括王小姐工资、社保以及管理费等),派遣公司也按时为王小姐缴纳社保并支付工资,但派遣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7月,王小姐经检查确认已怀孕,由于身体不适,病休了一个月,财务公司由
43、此产生不满。 2009年8月,财务公司通知派遣公司和王小姐,将王小姐退回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为王小姐办理了退工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上海劳动仲裁规定,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
44、资。上海劳动仲裁明确,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2.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思考:杜拉拉对万方的处理是否妥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
45、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对于“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的规定是:“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假怀孕骗续签劳动合同,女职工被判赔10万,张女士原为群胜网科技公司的高级销售代表,月薪1.2万元。2008年7月,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下月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孰料两天后,张女士告诉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自己已经怀孕,并出示了诊断证明。然而时过近一年,公司发现张女士根本没有怀孕,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孕期工资、社保等。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延续的劳动合同无效,张女士需返还公司社保等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