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形势下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摘 要 农民工是我国目前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上世纪 80年代以来,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进入城市寻求自身生存、发展和服务于城市建设而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城市中处处受到歧视,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农民工群体是我们国家社会大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和其它所有的社会大众一样,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是一样的,都受国家基本法律的保护,有权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长期以来他们作为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的情况到处都是,他们作为我国国民最基础的权利和最基本的权益丝毫都没有受到过保护,为了坚强的活下去,他们
2、被迫选择在生命线上苦苦挣扎,这种情况让人看了怎能不疾首痛心?可以毫不夸张的讲,与其说他们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得到了一些好处,还不如说他们是现在这个社会最无辜的牺牲者。因此,针对我国出现的这个严峻的现实,我们一定要行动起来,通过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力量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农民工 权益 保护 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李大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77-03 一、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一)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这个代名词已经存在有差不多 30年了。 关于农民工的解读,我认为就是指对于农忙
3、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又出门务工的社会群体的简称。也就是说,他们仍然还是老百姓,但是,在城市中干的活却是工业生产和服务性经营。他们是农民,是老百姓,干的活却不是农业种植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导致了他们总是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农民工进城务工为城市的建设和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是长期以来,他们却处于劳动力市场和城市社会的边缘地位。对于土生土长的城市人来说,他们是“乡下人” ,他们没有城市居民那样的天然优越感,尽管他们日夜劳碌在城市里,建设和服务于城市,但是城市依然不属于他们,他们没有享受过基本的都市生活。 (二)农民工的法
4、律地位和权利 农民工群体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当然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宪法地位,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宪法明确规定,只要是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是中国人那么在法律面前就应该是一律平等的,只要是中国人,就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于广大农民工群体。宪法还规定,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确认,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国家根本法的依据。宪法还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广大工人,老百姓是最可靠的天然同盟者,二者共同奠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性质,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利都是老百姓的,我们国家伟3大的建设事业也必须要仰仗着工
5、农和广大青年学者。所有这些都明确表明了农民工群体在我们国家中的地位应该是很高的,这样才比较合情合理,因为是他们赋予了国家权力,所以国家应该对他们负责。 劳动法规定,凡是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企事业用工单位和相关劳动者,都适用于本劳动法。 劳动法还规定,我国的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上班机会和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的权利、享有上班后取得金钱或者与其价值同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享有上班累了之后休息休整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农民工是我们国家最无私最可爱的劳动者,他们拥有参加工人组织并且参与管理的权利。 工会法规定,只要是在中国领土内上班的劳动者,我们绝不搞任何差别对待,一视同仁,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
6、利。 二、现阶段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农民工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从事相同工作,却被迫接受低工资或者同工不同酬被区别对待。近年来,农民工被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时常发生,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披荆斩棘,风餐露宿,到头来却连最基本的薪水都拿不到。农民工在选择自己的职业方向时无法享受城市居民那样良好的待遇,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占据优势平台地位的城市居民,于是可供他们选择的余地就不多了,生存空间被人为的严重压缩了。长期以来,他们多数干的都是又脏又苦又累又相当危险的职业而且随时都有可能被用工单位无故解雇,因为相对于农民工,用工单位财大气粗,实力雄厚,一般劳动者不
7、是他们的对手。当农民工在失业、4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时,生存和生活往往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另外,劳动合同订立的现状令人不甚满意,签订率的绝对数值依然还是很低的,这极大的影响了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群体普遍都有这样的无奈和不满,他们超时劳动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劳动强度超大,在用人单位的强大压力下被迫加班加点,即使是在春节、国际劳动节也不例外,休息休假的权利被彻底剥夺了,另外法律规定加班时应付的相应劳动薪水也很少能够兑现,在用人单位眼里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各项权利只是一张废纸而已。 (二)农民工权益纠纷实践中反映的问题 权益纠纷的性质不太容易搞定,主要的争议点是应该归属于何种法
8、律关系。比如,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争议。如果认为是劳动关系,则一般情况下会主张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认为是劳务关系,则会主张由人民法院来受理和裁判。现阶段,已经出现了对相同的案件分别由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况,并且分别使用不同的法律作出裁决,其结果自然也就可能会悬殊很大,显示公正,针对这种境况,我们应当尽快通过相关立法途径加以妥善解决。 公力救济程序太麻烦而且代价相当高昂,一般情况下,农民工维权的案件整个程序走下来至少需要好几个月时间,如果是工伤案件的话,往往还需要经过工伤鉴定、复议和诉讼阶段,时间会更长,从经济成本上来看,实际维权支出的费用将可能高于维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
9、对于农民工而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有点螳臂当车,水中捞月的味道,实属一种嘲讽和无奈。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5(一)历史原因 我们国家的户籍制度是以牺牲农村居民的利益来换取城市居民那所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利益的。这种极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认为地把人分为三六九等,于是人和人之间事实上就不平等了,处于不同社会层次的人之间对立与歧视就成为了永远也抹不去的主旋律,严重阻碍了人口的自然正常的迁移,直接导致了我国城乡融合进程比较缓慢。现今,这种传统户籍制度的弊端已经逐渐露出水面,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国家日渐前进的政治体制改革,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参与热情,并且与当今社会所主张和提倡的譬如,自由
10、、开放等类似的价值理念相冲突。我国城市和乡村在经济方面分别有如下特点: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工业和发达的服务业为主,铜臭味比较重,而农村经济则以典型的农业种植为主,显得比较原始和传统。城市的基础设施完善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严重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节拍,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和农村的人均消费水平亦不在同一个水平上。城市和农村就类似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都说我们国家城市像欧洲,乡村像非洲,由此看来,还是挺有道理的。 (二)政府原因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到底是干什么的呢?说白了就是指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扛着代表国家的这面大旗,以自己的名义,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11、,但是,现实生活中,相关劳动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监察不力,忽视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府不作为现象由此可见一斑。 6经过这么多年踏踏实实的发展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应该说还是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成绩世人有目共睹,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保障范围和水平依旧还是让人不敢恭维。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深化,我国已经逐渐基本完成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自由竞争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转变,为赶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前轮的进程,我们必须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这个后轮的改革,不能让后轮耽误了前轮,因为二者是高度有机统一的,就像自行车的前后轮一样,必须要进一步更加有为的建立健全让全体中国人都能受益的更高水
12、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把社会保障事业红红火火的办起来,办出世界特色,办出世界水平。 (三)社会原因 城乡差距主要体现在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教育、医疗、福利等方面差距较大,而且近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差距更是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城里人比较富有,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社会财富和资源,而乡村居民则相当一部分都穷的叮当响,有的连肚皮都还填不饱,有比较才能看出差距,才能激发人的动力和潜能,城里的巨大诱惑是让人难以抗拒的,于是很自然的成千上万的乡下居民都涌到了城市来寻金寻梦。 农民工维权所付出的代价其实还是蛮大的,形象的表述如下:在家务农经人介绍出来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被拖欠四处投诉、告状却无果,但当他
13、们好不容易走上诉讼之路后,遭受着较高的法律救济成本却难以胜诉或者好不容易胜诉了但又遭遇执行难,这样的案例可谓是不胜枚举。 社会大众瞧不起农民工,农民工虽然身处城市,但是他们社会地位7低下,居无定所,生无保障,漂泊在都市中,他们缺乏必要的谋生知识和技能,只能被迫从事着简单的却异常艰辛的体力劳动,他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长期只能以都市“边缘人”的方式存在,面对种种不合理的遭遇他们被迫只能选择忍和无奈的认命。 (四)农民工自身原因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平均大概也就只有初中文化程度这个样子,他们对法律显得很陌生,而且对法律持很无所谓的态度,不相信法律,让人感觉有那么点愚昧无知的味道,即使个别人略知一
14、点,那最多也只是一知半解。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基本上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即使知道却嫌麻烦而不愿意用,大部分都是以“哑巴吃黄连”的方式来息事宁人。所以说,他们自身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别的暂且不说,最起码也是间接纵容了那些侵害他们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让那些不法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了。由此可见,在我们这样的国家推进法治化,难度实在是太大了,因为国民的法律素养实在是不怎么样。 缺乏组织性,自我维权能力弱,农民外出务工存在着明显的自发性,最多也就是同村人结伴而行罢了。当他们在失业、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时,维权势必面临着单枪匹马,势单力薄的窘境,生存和生活往往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15、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及建议 (一)立法方面 农民工目前所面临的所有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工的国家主人8地位所体现的基本公民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要想从源头上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必须要用立法的手段,适时出台能够反映社会迫切需要的法律,通过法律途径赋予农民工各种更加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基本公民权。 要进一步大力宣传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大力督促劳动合同的正常签订工作,同时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和规范好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并经常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突击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最严厉的惩处,绝不姑息,让强大的威慑力犹如一把利剑一样实时悬挂在用
16、人单位头上,使其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应该通过修改选举法等相关法律允许农民工在工作所在地投票,拓宽农民工参政议政的渠道,例如政府部门在制定与农民工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应该邀请农民工代表进入决策程序,倾听其意见和建议。要组织农民工进行有凝聚力、有合作力的政治参与,我们应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让农民工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保障农民工政治方面的相关权利。 (二)执法方面 各级政府部门要干点实事,要有所作为,要严格监管督促用人单位的薪水支付行为,对于故意拖欠农民工薪水的用人单位要严惩不贷。要与时代共进步,开展工作要用前瞻性思维,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进
17、行监察跟踪并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惩处。同时为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提供一条龙式的全方位服务,唯有这样对农民工基本权利的维护才又多了一份9胜算的把握。 (三)司法救济方面 加强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努力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司法为了咱老百姓,方便老百姓诉讼,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坚持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总之要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家的事来办,从解决好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作为突破点,认真听听他们的心声和建议,然后再采取针对性的有实际意义和效果的解决方案。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农民工群体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18、有效遏止劳资纠纷。进一步将社会贤达人才都吸引和服务到法律援助的神圣高尚事业中来,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的收取办法应该法律化,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诉讼费收取的法律。 大力进行工会和社团组织建设,建立以吸引、服务农民工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激励农民工入会入团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着眼于加强工会和社团干部队伍建设,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实行特事特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开辟绿色通道,并保证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办案效率。 (四)社会方面 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建设性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媒介手段,譬如,广播、电视,大力宣传农民工薪水拖欠治理工作,发挥其舆论宣传监督作用。新闻媒体
19、要大力支持配合政府、维权组织的清欠工资工作,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清欠维权活动要及时给予跟踪报道。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具体有效的帮助,为他们开辟绿色10通道,帮助他们解决打工过程中遇到各种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务工环境。 五、结语 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体现了党顺民意,通民情,重视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重视解决贫富分化和分配不公等问题;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是带有全局性的社会问题,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注释: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 1983年提出来的。 粟全林.农民工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研究以北京市建筑行业为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牛春梅.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学术期刊: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29(2). 参考文献: 1姚小林.农民工的二元化地位及其制度化解决.生产力研究.2006(5). 2杨红文.从人权法角度看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晋中学院学报.2009(2). 3徐素萍.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韶关学院学报.2011,32(3). 4柏骏.南京农民工生存保障现状与问题分析.唯实.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