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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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探析摘 要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公检法机关积极发挥着刑事和解的作用。眼下正值该制度实践的初期,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日益凸显,原本的制度设计预期与实践之间存在着一些差距。然而,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大多是集中于新刑诉法颁布之前的一种制度设计,制度确立之后的论述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进一步运行发展。基于此,本文将阐明,在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性,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作者简介:郭凯伟,河南省金苑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

2、)01-048-02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和解是广义的刑事和解。而本文所指的刑事和解是狭义的刑事和解,仅指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刑事公诉案件之前禁止和解,直到 2012 年刑诉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为特别程序,不仅规定公诉案件可以和解,还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规则及法律效力。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所谓刑事和解指的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与加害人或者加害2人的家属通过双方完全自愿平等的沟通与交流,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通过加害人的悔罪表现、经济赔偿等方式来弥补修复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在对加害人达成谅解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和解协议并

3、主动放弃对加害人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从而使加害人可以被从轻使用强制措施、刑罚处罚的制度。 二、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性质及重要性 (一)有助于提高个案的解决效率 在经济学中,效率提高的根本在于减少投入的情况下如何增加收益的比例。显然,这一理论在法学领域也行得通。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诉讼程序本身需要经历案件侦查、提起诉讼、审判等烦琐过程,虽说是对加害人的公正对待,但是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对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判决前羁押的时间大抵已经和所判处的短期监禁日期相抵消,而法院做出判决的期限往往受已羁押期限的左右,这无疑是对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的一种不公正审判,这也正是我国传统的刑事

4、诉讼程序时间跨度大的体现。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效率低下,究其根源在于传统的纠纷处理模式。实践证明,将刑事和解制度运用到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上来,缩短案件处理的时间跨度,能够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在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对应的矛盾,其中就包括刑事纠纷与犯罪,如何在实现公平正义的情况下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是目前我国刑事乃3至各个领域的发展都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正确的解决将对我国司法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它作为一个解决矛盾

5、纠纷的机制,既有效的保证了司法的运行,又维护和平衡了社会矛盾,避免了纷争的激化,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传统的诉讼方法中,存在着许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裁判后的结果不满意并上诉的情况,他们之间的矛盾不但没有消减反而越演越烈,并引发新一轮的矛盾冲突,尤其是发生在一些关系熟悉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可以说刑事和解弥足不了传统刑事处罚所不具有的缺陷,既修复了被损害的双方关系,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也发扬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以和为贵的传统美德。 (三)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都需要付出较大的社会经济成本,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起诉,

6、从法院审判到后期的执行,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再小的案子都可能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而通过刑事和解,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大量的受害人由于得到了赔偿不再提起民事诉讼或上访。而被告人由于得到了从宽处理,不再上诉和申诉,未再从新犯罪,有效的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存在的不足 (一)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第 277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4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不难看出新的刑事诉讼法着重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改变了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即重视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利益

7、造成的损害。毋庸置疑,这一点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将会取得显著的效果,但是往更深的看,对加害人的利益的保护就少了些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中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只有协调发展才能保证真正的实现公平正义,但立法者在新修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心显然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上,需要被害人原谅被害人,并且自愿才能和解,这就间接地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二)和解的方式较少 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实际生活中处理的案件大多是通过经济赔偿达成和解的,而且目前大家脑海中普遍存在这一种思维定型:“有钱能使鬼推磨” ,只要有钱

8、什么事情都可以商量,这也使得刑事和解和以钱买刑相互关联起来,难以区分,使好多人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缺乏公平性,不再愿意相信刑事和解制度,也使好多公安司法机关过分看中赔偿结果,没有去审查被告人是否是在真正悔悟后做出的赔偿,导致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赔偿了就等于是悔悟了,就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了,就能够从宽处罚了,这种观点在现实生活中绝对占大多数的存在,我在实习中遇见过很多次,这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创建的初衷的一种流失,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杜绝,这就要求立法者扩宽和解的方式渠道,使更多的方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5转变人们的思维定式,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创设多

9、元化的和解方式和途径,改变“用钱买刑”的观念 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几乎全部是靠经济赔偿的方式达成的,太过单一,不能达到刑事和解原本的目的,不能够完全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之让其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装装样子花点钱就能够得到原谅甚至被从宽处理,这样慢慢发展下去必将出现严重的后果,所以立法者要扩宽和解的方式和渠道,构建多元化的处罚机制,使更多的方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充分利用其它相应途径来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可以设定一些劳务补偿,在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后,让加害人帮助被害人干一些能够起到实质性意义的劳务,以劳务代替金钱来赔偿,或者由国家政府为那

10、些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经济能力低下的被告人提供一些取得经济的机会等,还可以定期的开展一些法治理念和立法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 (二)拓宽适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目前刑事诉讼法第 277 条是适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之规定,但对于有关过失类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却没有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内。因此,拓宽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并且可通过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来规范刑事和解在拓宽适用范围后带来的问题。如何拓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呢?首先,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调研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没有被纳入立法却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种类和适用频率,以此增加相关6罪名;其次,检察机关把握主观能动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1、,实事求是,依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被害人态度等,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如何适用刑事和解。另外,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可依据成年与否,针对未成年人拓宽刑事和解范围。 (三)建立相应的配套监督保障机制 首先,完善国家补偿机制,建立补偿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在实际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有大量的附带民事判决产生效力后不能及时落实或不能完全落实甚至不能落实,其中原因多种多样就不再列举了,这种情况使被害人再一次受到伤害甚至从此不再信任司法机关,甚至产生一些负面的心思报复国家、社会或他人等,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国家有必要完善补偿机制,制定出一套适合刑事和解被害

12、人得不到补偿时的国家补偿制度。其次,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充分发挥其矫正作用。社区矫正制度可以说是非常符合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一项配套机制,虽然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仍然值得重视其作用,可以把矫正的核心放在社区服务和感化教育上,这样有助于加害人积极地履行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减少在今后的生活中再次犯错的机率,并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足,努力改正,增强自信,重新融入到社会中去。最后,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出现。明确公检法三个机关工作人员在各个阶段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和司法程序的监督,严厉杜绝腐败现象,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健全检察院的监督体系,严格按照

13、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防止工作7人员出现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在提高社会公信力的基础上努力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对刑事和解的效果进行了解和审查,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巨大作用。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理念被广泛地应用到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但是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刑法的发展来说无疑是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处理好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此外,我们还应制定一项有关各方善意的研究,实现自愿和解的可持续措施,以平衡犯罪者、受害者和社会福利的三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黄志强.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探析.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 2张书琴.理性对待刑事和解.河北法学.2007(3). 3向朝阳,等.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6). 4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政法学刊.2012(5). 5张朝霞,等.刑事和解:误读与澄清以与恢复性司法比较为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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