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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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摘 要:发现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现场上痕迹、物证遗留的位置和形态特征,可以判定案件的性质,分析犯罪分子作案的过程,制定侦查措施。同时,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检验和鉴定,也可以为认定和审判犯罪分子提供科学的证据。实践证明,凡是现场勘查工作搞得好,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多,利用率高的,破案率和破案质量就高。反之,破案工作就很难开展,甚至长期破不了案。因此,认真地搞好现场勘查工作,正确地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对侦破案件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痕迹;物证 1 现场痕迹、物证的种类 现场痕迹,通常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现场

2、物质形态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它是由于造型体和承受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产生的一种现象。如人脚踩在地面上形成的脚印,枪弹击穿目标形成的弹孔等。根据承受体所发生的变化,可以分为立体痕迹、平面痕迹、印压痕迹、滑动痕迹等。在现场勘查中,常见的痕迹有指纹、脚印、工具痕迹(如撬压痕迹,打击痕迹,钳剪痕迹,擦划痕迹,锯、锉、钻痕迹,砍、切、刺痕迹等) 、交通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以及整体分离痕迹等。 物证,则是指能够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物品。在现场勘查中,常见的物证主要有:作案工具(杀人凶器、引火物、撬别门锁用螺丝刀、钳子2等) ;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留有撬压痕迹的抽屉、锁,被犯罪分子打碎的茶杯、瓶子等) ;

3、犯罪分子遗留的物品、斑痕(如衣服、鞋帽、烟头、精斑、毛发等)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对象(如被害的尸体、人体组织、血痕、以及被盗、抢、骗的财物等) ;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如泥土、金属粉末、纸张、证件、票证等) 。 2 掌握现场痕迹、物证的重点部位 了解和掌握现场上各种痕迹、物证的重点部位,可以在现场勘查的时候有的放矢地寻找和发现痕迹。 (一)指纹。犯罪现场上的指纹多遗留在犯罪分子进出现场时其手所可能接触的物体上,如门框、门板、门的把手、窗框、玻璃、以及其他可能触摸到的物体上。还可能留在现场中心部位被犯罪分子撬别、翻动的物体上,如桌面、玻璃台板、抽屉、柜门、茶杯、灯泡钱夹、日记本,以及被害者尸体

4、周围的物体上。在凶器或其他作案工具的把柄上,常常会留有犯罪分子的指纹。 (二)脚印。现场上,犯罪分子的脚印多留在现场进出口、现场中心以及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的通道、墙脚等部位的地面上。还可能留在犯罪分子蹬踩过的物体表面上(桌椅、板凳、床铺、窗台等) 。在犯罪分子收藏赃物或掩埋尸体的地方,也可能留有其脚印。 (三)工具痕迹。现场上的工具痕迹主要遗留在犯罪分子所破坏的障碍物和目的物上。如犯罪分子为了入室行窃,用螺丝刀撬门别锁,就可能在门框和锁上留下螺丝刀的撬压痕迹。犯罪分子用钳子剪断电线或钢筋,在它们的断端就会留下钳子的钳剪痕迹。 3(四)其他痕迹。弹壳通常掉落在发射点周围,弹头则多在击中物或弹着点附

5、近;车辆轮胎痕迹主要位于现场周围地面上,或者被辗压物体的表面;牙齿痕迹多遗留在犯罪分子吃剩的食品上,用牙齿咬啮破坏的物品以及人体皮肤上;整体分离痕迹通常留在犯罪分子破坏的目的物、作案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上,如纸张、纺织品、玻璃、铁丝、木材等。 (五)物证。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各种物证的分布部位也不一定。如:血痕多位于尸体附近的地面、床铺、墙壁或其他物体及凶器上;精斑一般位于被害者铺垫的床铺、被褥、衣服以及用以擦拭阴部的毛巾或纸张上;毛发常沾附在凶器上或握在被害者手中,在现场进出口的门框或窗框的缝隙内,也可能夹有犯罪分子的毛发。犯罪分子在作案后,有时将作案工具或其他物品埋藏在地下、雪里、草丛中或扔到

6、水井、河沟、粪坑内,有的还藏到床下或顶棚上面。同时,还可能对血痕等斑痕进行冲洗。 3 发现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的一般方法 一般说来,对于现场上比较明显的立体和有色痕迹以及物证,用肉眼在普通光线下仔细观察即可以发现。但是对于那些不明显的痕迹和物证,则应根据其种类及现场上的具体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方法发现和提取。 (一)指纹。遗留在透明物体(玻璃、灯泡、茶杯等)和表面光滑的物体(有光泽的漆器、瓷器、电镀物品等)表面上的汗液指纹,可分别采用透光或侧光的方法进行观察;对于没有光泽的物体(如本色木、纸张等)表面的无色汗液指纹,可用物理(粉末显现法、熏染法、真空4镀膜法等)或化学(宁西特林及硝酸银显现法等

7、)的方法进行显现、观察。 (二)脚印。对于无色汗液赤脚印,应采用侧光观察,其显现方法与指纹相同。对于水泥地、水磨石地、地毯、桌面以及毛巾、床单等纺织品上的不明显的粉尘脚印,可用静电吸附的方法进行提取、观察。对于尘土加层平面脚印,还可以用复写纸印下来。 (三)对于体积较小、便于携带的痕迹、物证,如作案工具、衣服、鞋帽以及留有指纹、脚印或工具痕迹的椅子、凳子、抽屉、灯泡、瓶子等,可将整个物体提取;对于固定的、深重的、不易携带的物体上的痕迹,可视其具体条件,用照相、粘贴(如大立柜上的指纹) 、塑型(如地在上的立体脚印)等方法提取。必要时,可将其局部割锯或挖凿下来,以备检验;对于附着在固定的、深重的、

8、不易携带的物体上的血痕或精斑,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擦刮或浸沾的方法用生理盐水棉花球擦拭提取。必要时,可将沾附血痕或精斑的被褥的局部剪裁下来送检。 4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的注意事项 (一)在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赴现场,要抓住发案时间不久,现场未及处理或未被破坏,痕迹、物证比较明显的有利时机,及时进行勘查,寻找和发现痕迹和物证。 (二)要服从现场勘查的统一指挥,自觉遵守纪律,根据分工,按照现场勘查的程序进行工作。一定要戴手套去拿取现场上的物品,要使用器械提取有关痕迹、物证。要防止血痕、精斑等物证污染或霉变。毛发送检时一定要根据提取地点分别包存,切不混在一起,否则会失去检5验的意义。 (三)寻找和发现痕迹、物证一定要做到全面、细致、客观,不但要注意那些明显的痕迹、物证,而且要注意寻找和发现不明显的、隐蔽部位的痕迹、物证。即使是被变动的现场,也应注意从变动中发现没有变动的物体,从破坏中寻找没有被破坏的东西,任何蛛丝马迹都不应轻易放过。 (四)应将现场实地勘查的材料与现场访问了解到的情况及尸体检验的局部相互印证,从而使现场勘查工作更加深入、细致,获取更多的痕迹、物证。 (五)在提取现场痕迹、物证之前,要进行拍照、绘图,详细记录它们的原始状况,要注意标明痕迹、物证发现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及其形态特征。 参考文献 1人民公安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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