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引领贪污贿赂犯罪初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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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息化引领贪污贿赂犯罪初查摘 要 本文指出,每个行业都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数据化时代”的冲击,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量明显上升,而且犯罪涉及的领域多元、手段多样、案情隐蔽,这对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贪污贿赂犯罪的初查过程就要引入信息化手段,节省人力、物力,提升结案效率,给贪腐犯罪分子无处可逃的威慑力。 关键词 信息化 贪污贿赂 犯罪初查 作者简介:邓德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59-02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遍应用以及数字化的广泛推广,

2、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科技化、信息化,犯罪手段从而也更加隐蔽、复杂、多元。相较于杀人、强奸、抢劫等刑事犯罪而言,贪污贿赂犯罪不具有明显的犯罪现场,从而非经侦查人员甄别很多犯罪事实无法立即浮出水面,很容易陷入“初查僵局”的困境,无法进入下一个节点。 “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案外围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显” 。 为了快速、准确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反贪部门必须告别完全依靠大量侦查人员体力劳动的传统侦查模式,在“反腐败”过程中融入信息化手段,扩大外围信息的2获得,而且要将信息化的手段贯穿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全过程,实现“科技强检战略” 。 一、信息化对贪污贿赂犯罪初查的重要意义 “初查活动就是把自身掌握

3、、获取的、多重来源的涉案信息、线索以及其他情况、材料进行综合梳理、分析研判、拿出处理对策的办案过程。 ” 简单的说,初查就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在正式立案之前的线索搜集、分析过程。信息化手段对于初查活动至关重要: (一)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对于“大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理应成为检察机关获取案件、侦破案件的助手。云数据平台的建立对于获取贪腐犯罪分子在公安部门登记的基本信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系统的实名制信息、银行业务的联网核查记录、通讯部门的记录等,这有利于使办案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贪腐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出行路线、银行活动以及密切来往人员等,使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之前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已经是一个“

4、透明人” ,这样非常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使其无处可藏,从而缩短办案时间。相反,侦查人员掌握的信息量不足,就会影响案件突破的进度,有的甚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完成证据固定工作。 (二)证据搜集,去伪存真 一方面,侦查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在数量上要远远大于传统侦查模式获取的证据材料,而且这些材料更加准确,也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所依赖和需求的。同时,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所掌握的大量3信息进行“证据碰撞” ,将与定罪无关的干扰证据剔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不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侦查人员利用对其大量信息的掌握,很容易戳穿犯罪分子的谎言,使其在证据面

5、前必须低头认罪,无法狡辩。 (三)针对犯罪,有的放矢 现在很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利用信息化手段跨区域逃避、干扰检察机关的初查, “这是侦查力量与反侦查力量之间一组关于侦查信息掌握程度的对抗” , 如利用财务软件制作假账、利用多个手机卡迷惑办案人员、用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倒钱等手段达到逃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家人、亲属、朋友等人际交往圈以及钱财的来龙去脉、出行安排、兴趣爱好的掌握,直接决定了对贪污贿赂犯罪初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但是,这些信息量非常之大,如果完全靠人力将其整理出来,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耗费大量时间。我们通过信息的共享、整合,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对数据的快

6、速获取、整理、应用,使犯罪分子的大量信息暴露在侦查人员视野之内。信息化手段是侦查人员应对“贪腐犯罪信息化”的武器,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二、基层检察院在初查中利用信息化的限制 信息化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初查意义非凡,但是就中国现状来说,目前在基层检察院普及信息化应用尚有很多制约因素。 (一)基层检察院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 信息化的普及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以及专业设备的配备,否则一切都是空谈。但是我国基层检察院人员配置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4其是熟练使用计算机及其应用软件的专业人员更少,即使是检察院技术部门的人员力量也很难满足所有信息化应用,这是检察机关应用信息化手段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人

7、力上的瓶颈。同时,诸如话单分析软件、卫生定位系统及侦查车设备等都非常昂贵,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千万,基层检察院配备这些软硬件设施受到财政的限制。 (二)个别机关部门不配合 信息化应用是大数字时代的产物和必然发展趋势,它的实现需要各个机关部门的配合保证数据的准确、全面、及时。但是对于很多单位来讲,这些数据是其生存发展的资源,因此检察机关在获取这些基础信息数据时有困难。 一是个别机关部门不愿意将这些数据公开或者提供给信息应用平台,如移动、联通通讯数据。 二是虽然个别机关部门提供了他们所掌握的数据,但是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更改数据的显示方式,就连他们的工作人员也一时间很难看懂,如工商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明

8、细;有的则是加入某个符号使数据只能在提供者处查看,换到另外的设备无法读取或者乱码。 三是某些机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全,侦查机关最需要的信息没有提供,比如银行的对手信息等;或者是只提供对手的某一项信息,如果侦查人员想继续调查其他对手信息则需另出具法律手续,这样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以上这些必然会导致数据的断裂和缺失以及侦查人员的初查进度,影响办案的结果和效率。 (三)部分干警办案观念的落后 5新事物从出现到接受首先需要人们改变以往的观念,尤其是让人们感受到新事物的好处。传统的办案模式是“侦查基本靠走” ,干警们“信息情报意识薄弱,收集信息手段落后,信息情报来源的渠道少,信息资料陈旧单一对侦查信息化重视

9、不够,认识模糊” , 需要什么信息就一个单位一个单位的去查,否则他们会担心数据的不全面、不真实、不更新,这是粗放式的侦查模式思维。这导致部分干警在思想上对信息化引领贪污贿赂犯罪初查工作还有抵制情绪,从而阻碍了信息化应用的进程。 三、信息化在贪污贿赂犯罪初查中的发展趋势 贪污贿赂犯罪初查信息化必定是检察机关未来深入开展贪腐犯罪外围调查的主导方式和必须媒介,侦查人员不仅要在观念上接受信息化在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过程中的应用,而且在检察机关内部以及检察机关与其他掌握基础信息的机关部门之间要实现信息的整合共享,给那些利用虚假隐蔽手段逃避刑事责任的贪腐犯罪分子以震慑。 (一)转变观念,加强干警信息化意识 在

10、与贪腐犯罪分子这场无硝烟的博弈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在坚持传统办案模式的情形下,逐渐将信息化手段融入办案过程中,强化情报意识,重视初查信息化。贪污贿赂犯罪初查信息的获取、提取离不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侦查人员应化“被动”接受信息化转为“主动”利用信息化手段,从思想上接受信息化引领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这是实现“科技强检”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除了要定期对侦查人员做思想动员宣传以外,还要大力促使侦查人员感受到信息化的实惠。 “为适应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变化,在侦查一体化机制和办案规范化制度下,6革新侦查思维,变革侦查模式,改进侦查方式,促进侦查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日显迫切” 。 (二)加大投入,建

11、立内部信息化平台 现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已经建立了一套互通互联的网络平台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各类案件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了有利于检索、信息全面的数据库,实现了网上审批、监督以及串并案研判,但是这只是检察机关信息化的一个起点。目前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基层检察院根本没有能力配备齐备的信息化装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现阶段至少要在分市院建立独立的信息应用平台,包括软件和硬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熟练应用信息化设备进行信息检索、搜集。基层检察院需要相关信息时,出具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审批的申请单,分市院的技侦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将信息检索结果反馈给基层检察院。在条件具备时,四级检察院都要实现信息的互联互

12、通,将所掌握的全部信息通过统一的软件平台进行查询使用,避免出现信息分散不可共享的现象。 (三)互通合作,实现关联信息的整合 检察机关应不断充实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与纪检、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合作,实现综合信息的快查机制,尤其是公安系统的综合信息查询平台需要在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授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包括基本的户籍信息、交通出行信息、酒店住宿信息、财产信息等各种联网信息,实现随时检索随时获取。同时,国家应该通过法律或者政策的方式最大可能的得到掌握基础信息部门的支持和理解,推动信息化引领贪污贿赂犯罪初查的战略,将银行、通讯、保险业、证券业等重点信息领域进行7规范并纳入到信息查询平台中,为检察机关开辟一

13、条快捷通道,缩短侦查人员获取以上关键信息的流程和时间。 四、结语 利用信息化手段突破贪污贿赂犯罪已经不是新鲜事物,只是基于主客观方面原因的限制,信息化效用在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过程中没有得到大力发挥。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加大对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包括人员配备、软硬件应用等。与此同时,基础信息量的扩展也须落到实处,将纪检、工商、通讯、银行、交通、住宿、保险、证券等各种信息整合起来,使侦查人员在初查过程中即时查询、即时回复、即时使用,这是提高检察机关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必由之路。 注释: 陈波.反贪精细化初查实战运作.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 年版.第 86 页,第 5 页. 朱小芹、张云霄.反贪工作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探析.人民检察?实务研究.2012(20).第 22 页. 范方荣.反贪侦查信息化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3 年.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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