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现实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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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现实价值摘 要 全程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及同步性特点规范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审讯手段,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工作有了实物依据,让“屈打成招”不再出现于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增加了讯问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法官全方面的了解案情经过并作出公正的审判,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又减少了冤案错案的发生,让证据“发声” 、依程序破案成为案件侦破的致胜关键。 关键词 侦查讯问 录音录像 现实价值 基金项目:辽宁警察学院科研基金:2014 年度校局合作项目公安机关侦查讯问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现实困境及完善对策成果论文,项目主持人:刘申时。 作者简介:刘申时,辽宁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

2、侦查(侦查讯问) 、刑事证据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76-02 公安工作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预防犯罪、侦查案件到惩治干扰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无一不需要公安人员的参与,讯问工作是侦查案件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讯问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在案件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犯罪分子拒供、抗供心理较强,工作人员往往会采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这无疑对犯罪嫌疑2人的人身权利有所侵犯而且并不利于案件的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为侦查工作合法化提供了解决思路,录制音频和视频具有可操作性、易储存性、实时记录性,可使公安民警的

3、工作方法规范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利于对公安工作开展监督,为树立廉洁公正的公安队伍形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一、有利于提高证据的说服力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十分普遍,翻供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相关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员和精力进行调查,以至影响了案件的侦破进程。而讯问录音、录像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影响,面对自己曾经的供述,使其不敢翻供、甚至是无法翻供。(一)有助于固定言词证据 由于警察与犯罪嫌疑人是对立关系,警察会抓住每一条线索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让其进行有罪供述,所以民众普遍反映讯问笔录会有倾向性并不具有证据效力,也不会对案件的审判有很大帮助

4、且固定言词证据的价值较弱。 录音录像制度为言词证据的记录开启了新的篇章,它克服了笔录的呆板化和低效率的弊端,可以全方位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神态甚至语气特征。中国语言文化博大精深,同一句话的不同音色表示的内容都不尽相同,如果脱离了一定的语言环境,那么同一形式的表达就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例如:“我到过犯罪现场?”若被写成“我到过犯罪现场” ,这句话便可被当做被讯问者在场的有力证明,但若是录像记录了他说话3的语气和表情便可轻易知道,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在现场,而是在质疑讯问人员的话,一个细微的差别便可将案件引向不同的发展方向。讯问录音、录像能够充分再现犯罪嫌疑人供述时的情景以及当时的环境,甚至还能记录犯

5、罪嫌疑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以及非言语行为等,对于分析研究其心理状态、个性特点以及口供真实性的判断是十分必要的,弥补了书面记录的不足,提高了口供的真实性。同时,讯问录音、录像真实地记录了讯问活动的全过程,而且相关信息没有经过剪辑提炼,与讯问笔录相比,没有经过人为的删减和“加工” ,所看到的讯问过程与侦查人员是一样的,使得讯问过程和讯问内容更加直观、真实,对于口供的审查判断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二)有助于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 录音、录像能够动态地记录讯问过程,使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而不是截取某个片段,避免了“断章取义” 。从民众的角度而言,录像所记录的画面比较客观,不同于笔录的主观色彩浓厚,所

6、以他们更易于接受录像所记录的内容,这可以使得录像发挥固定言词证据的作用。同时,讯问录音、录像还能保障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另外,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获得证据,推进案件的侦破进程而且有利于消除百姓对公安执法人员的偏见。 二、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 只有将提高效率的观念贯穿于办理案件的始终才能有效的促进审查活动的开展,而录音录像则为此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4(一)促进讯问前期进行规划工作 在案件审查前侦查人员应掌握案情具体信息并列出讯问具体方案,但是审讯过程中常存在一些比较随意性的行为,比如在讯问过程中接打电话以及很多侦查人员讯问前并

7、无规划,讯问全程无逻辑和条理,它不只会影响案件的进展而且会给人们留下警察队伍缺少专业化训练的不良印象。全程录音录像可对侦查人员每一个行为进行记录,侦查人员自我约束能力得以提高,能做到事前阅卷,增强问话的连贯性,更熟悉讯问的相关程序,而且侦查人员为了讯问过程不违法会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进一步促进审讯行为规范化,减少审讯过程中不必要时间的浪费。 (二)实现讯问过程中的全天候监督 审查效率的提高更能体现在案件的讯问过程中,从我国已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可知,保护人权日益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落脚点,而审讯过程中的监督工作便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我国犯罪案件数量基数大,例如海淀分局民警只有 150

8、 余人,但一年内承办的案件数量达到 4700 起,民警往往在白天查证案件,晚上进行审讯,要 24 小时做到监督人员在场恐怕难以实现,录音录像方便快捷,无需监督人员在场便可达到监督的效果,成本相对于增加监督人员会低很多,进一步提高了民警开展工作时间利用率以及案件的审查效率。 三、有利于规范警察的讯问手段 讯问笔录主要是针对讯问内容的记录,面对讯问动态情形则难以以文字加以记录,对讯问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非法讯问则更5难加以反映,同时,笔录也无法固定刑讯手段逼供的相关证据。 (一)促进公安民警讯问流程规范化 未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前,讯问笔录是记录讯问过程的唯一依据,而记录员和侦查人员不

9、会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记录,被讯问者没有办法获取违法逼供的证据,长期处于被动地位,使得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易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还原讯问过程的画面和语音,全程记录讯问者的行为,即使在笔录上不能体现的讯问语气和神态都能全方位展现,一旦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说明自己曾被刑讯逼供,法官回放录像便会追究讯问人的责任,明确了违规后果后,讯问人员会约束自己的违规讯问方式,并运用合理的手段进行讯问,使得讯问全程更连贯。而且,对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精神状况、身体状况以及讯问方式都如实地再现,从而限制了警察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可能,规范了讯问程序。 (二)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 从提升侦查员的讯问能

10、力来看,讯问录音录像制成光盘后可以重复播放,这可以令侦查人员从案件的实际讯问过程入手来分析需要改进之处,是一个“活教材” 。同一个案件采取不同的手段,会有不同的效果,仔细分析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变化,会对讯问方式的调整和转变提供依据,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分析案情不断提升总结,在总结的过程中提升个人能力,学习讯问的技巧。 四、有利于保护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可以使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被证明 6该项制度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双方都有保护的作用,对审讯全程进行录像可以让法官对审讯的内容有据可查,笔录相对于录像说服力比较低,民众对警察所记录的内容都怀有质疑的态度,认为笔录只会夸大有罪供述而不记录他们

11、是如何强迫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的,但是刑讯逼供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大多数案件的侦破是按法规进行的,进行录音录像会对此进行证明。 (二)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诬陷侦查人员的行为发生 犯罪嫌疑人都有侥幸心理,抓住一切机会不认罪是他们的惯有心理,在法庭上污蔑侦查人员讯问过程违法的例子比比皆是,深圳曾有一起贪污受贿案,案件的全过程采取了录音录像,在犯人徐某在法庭做无罪辩护时,曾指出在案件中被讯问者殴打,并向法官说明身上有明显的淤青可以查证,法官当庭调出了当天的讯问录像,讯问全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最后经鉴定徐某身上的淤青并不是讯问者殴打所致,而是徐某蓄意诬陷侦查人员以求洗脱罪名而将自己弄伤所伪造的证据。

12、 在审讯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可以帮助公安机关人员证明自己操作规程的符合规定,来反驳犯罪嫌疑人的错误指正,工作人员的权利通过实行这项制度拥有了相关保障。 五、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古罗马曾有一句话“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就吐实” ,河北李久明案件的发生以及河南胥敬祥案的出现令民众哗然,冤案错案的发生反映出讯问过程不规范不只会影响办案效率,更会令法制社会法律的公平性遭到民众的质疑。 7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在讯问过程中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安部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总则并将公安刑事执法的任务之一规定为尊重和保障涉案人的基本权利。然而

13、由于讯问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当场监督以及事后证明机制,导致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起到威慑刑讯逼供的作用。讯问录音、录像真实地记录了侦讯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一方面对侦查人员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在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告之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以保障其真正享有权利。 录音录像在讯问全程的应用是当前侦查工作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用智能化、现代化方式来规范侦查人员行为、保障嫌疑人权利是在信息化时代的有效路径,公安工作离不开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配合,唯有多方紧密合作,才能使全程录音录像成为讯问中的有效举措,才能让公安队伍执法为民、严格守法的形象深入人心,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公安队伍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徐美君.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6). 2毕惜茜、云山城、姚健.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许昆、毕惜茜.预审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4崔欣.自侦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如何作为证据使用.法制与社会.8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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