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房本引来的五年官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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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一纸房本引来的五年官司阴阳合同看似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但逃避了纳税义务,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由于这样的合同极为隐蔽,还会吸引了一些存在问题的房源混迹其中,很难保证买卖双方的权利。 在全款购买的房屋里生活了 9 年之后,王争终于在今年 3 月拿到了自己家房屋的产权证,这纸房本于之前的 5 年里在多方之手辗转,他打了 4 年的官司才终于到手。 王争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小区内,是一套 83 平方米的居室。2007 年 4 月,王争以 40 万元的价格从房主赵凤丹手中买下,之后一直与家人在此生活。由于交易房屋为回迁房,当时不能办房本,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再办理过户。 到了 201

2、2 年,王争以 40 万元购置的房屋已升值到了 200 多万元。同年,王争得知了该房屋已能办理产权证的消息,于是找到赵凤丹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过户,没想到赵凤丹却以没有收到购房款为由拒绝了他,争执中王争才得知,在一年前,赵凤丹已将房屋登记信息转到她的儿子周强名下,母子二人对王争明确表示不会为其过户。 真金白银全款买来的房子却不是自己的产权。无奈之下,王争将赵凤丹、周强和该房屋的开发商北京运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运兴公司)三方诉至法院。 回迁房签了合同却不过户 2涉案房屋所在的莲怡园二区产权为马官营村集体所有,属于回迁房。2002 年 4 月,作为六里桥绿化隔离地区改造农民自主回迁户,赵凤丹、周

3、强与运兴公司签订农民自住回迁安置楼房买卖合同 ,在该小区买下两处房产,二人各分得一处。 2007 年 4 月 2 日,经由赵凤丹的外甥李铭介绍,王争以 40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赵凤丹名下所属的房产,算下来每平方米约 5000 元,这个价格在当时的回迁房买卖交易市场上属于正常水平。 当天,王争同妻子郑妍、赵凤丹夫妇和李铭一行人前往石景山公证处,赵凤丹与王争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 40万元,其中 6000 元房屋维修基金由赵凤丹出,剩余的 394000 元由王争出,王争在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了房款。 由于回迁房在当时不能办理房产证,而非马官营村村民的王争也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上的购买

4、人,在签订合同后,赵凤丹夫妇与郑妍在公证处又签订下一份委托书,双方约定,等房本下来后再办理过户。交易完成后,王争一家搬入房内居住,并用赵凤丹的名义缴纳物业费、燃气费等费用。 在王争买下房屋并在此居住的几年间,北京市房价增速迅猛,至2012 年前后,其小区房屋交易价格已增长至每平方米 25000 元左右。 2011 年 4 月 6 日,赵凤丹以没收到购房款为由将王争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赵凤丹在诉状中称,她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 40 万元卖给王争,实际只收到 394000 元,被王争扣除了 6000 元。但不久,赵凤丹撤回了该起诉。 3次年,在房屋所有权等事宜已全权委托给王争夫妇的情况下,赵凤丹夫妇及

5、其儿子周强瞒着王争前往运兴公司,申请变更房屋产权人,将回迁房买卖合同上赵凤丹的名字换为了周强。2012 年 7 月 30 日,周强向运兴公司缴纳了名下两套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随后,王争得知该小区的房屋已能办理产权证,但当他找到赵凤丹要求过户时,才发觉自己住了 5 年的房子已到了周强名下。 周强称,他的母亲仅有小学学历,父亲是文盲,二人对买卖合同和公证委托书没有足够认知能力,是李铭欺骗了两位老人,伙同王争骗走了母亲的房子;周强还称,他及其父母至今未收到王争的购房款,他们也从未委托任何人代收房款, “李铭收的 394000 元和房屋金额也对不上,可能是王争与李铭有其他经济来往。 ”因而拒不

6、过户。 赵凤丹一家的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法院认为,王争在涉案房屋内生活了长达 5 年时间,而作为屋主,赵凤丹、周强称在此期间未收到任何钱款且无采取任何措施,与常理不符,故对赵、周二人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王争已支付了全部房款。2012 年 11 月 14 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运兴公司配合将房屋从周强名下过户回到赵凤丹名下,赵凤丹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再过户给王争。 判决生效后,赵凤丹与周强却一直没有执行。2013 年 2 月,王争向丰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以为就此便能拿回房屋产权的他没想到,情况再生枝节,比之前更复杂了。 屋主不执行判决一房二卖获刑 一审判决后,赵凤丹、周强不服上

7、诉,但 2013 年 1 月 14 日,二人4又撤诉。其间,赵、周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而是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到了周强名下。 涉案房屋作为回迁房,此前产权人一直为运兴公司。按照判决,周强应将买卖合同上的购买人名字换回赵凤丹,由赵凤丹、运兴公司再和王争办理产权过户等事项,履行赵凤丹、王争于 2007 年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委托书中的约定。 赵凤丹坦称,在判决生效后,她仍不愿意将房子还给王争,于是向运兴公司隐瞒了法院判决的事实,直接将房子办到了儿子周强名下。2013 年 1 月 8 日,周强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一直没有和王争谈过户的事,王争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月 7 日,周强接到

8、法院执行通知,而他不但没执行,还在 10 天后将涉案房屋转售给了第三人孔珊,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载明房屋售价为 235 万元。 3 月 22 日,涉案房屋产权人已变更为孔珊。随后,孔珊持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生效判决中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突生变故,这让王争措手不及,负责该案的丰台区法院执行二庭法官许秀山也大感意外。为避免涉案房屋产权再次易手他人,4月 23 日,丰台区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处理。 许秀山介绍,由于孔珊成为了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查封该房屋后,对周强名下剩下的另一套房产也进行了查封,因两套都是 2002 年分到的回迁房,面

9、积户型相似,许秀山称,如果涉案房屋最终无法执行判决,则会执行另一套。 “我卖的是自己5的房子、自己的房本, (当时)房子也没有被查封或抵押,为什么不能卖?”周强称,不论他卖房给第三人的行为有没有问题,当下他已经出售完毕,不能按判决给王争过户了。他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2014 年 3 月 17 日,丰台区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周强有期徒刑一年。 第三方买了房不肯放 周强入狱后,涉案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孔珊虽然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却一直没能入住。2014 年 6 月,孔珊向丰台区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表示她已通过合法买卖获得该房屋,周强和王争的合同纠纷一案与她无关,自己有权使

10、用该房屋。 早在 7 年前就买下房屋并一直居住在此的王争不认可孔珊的说法,随后,王争再立诉讼,将赵凤丹、周强和孔珊诉至丰台区法院。 王争在法庭上诉称,孔珊购买房屋的真实目的是帮助周强转移被执行的财产:周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仅用了 10 天就将房间出售给了孔珊,而作为买受人,孔珊在此期间并未前往所售房屋处进行实地检查,不符常理。 此外,周强与孔珊还分别在 2013 年 3 月 17 日和 21 日前后签署了同一房屋的两份买卖合同。其中,3 月 21 日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上载明房屋售价为 150 万元,约合每平方米 1.8 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据此,王争称孔珊以极低的价格买到房屋绝非善意,诉求

11、周强与孔珊所签署的两份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从孔珊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孔珊辩称,在买房前周强向她出具个人声明称房屋“没有抵押,6没有查封,没有买卖” ,具有完全处理权,而她本人对周强与王争关于涉案房屋的纠纷并不知情;对两份合同,孔珊称其为阴阳合同,售价 150万元的合同为阳合同,用于网签及支付税款用途,目的是避税,实际交易价格为 235 万元,且已付 150 万元给周强,剩余 85 万元等交房后付齐。孔珊解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周强告诉她该房屋正对外出租,因周强与租户存在经济纠纷所以不能立即交房,双方签署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约定孔珊先缴纳 20 万元的定金和 130 万元房款,孔

12、珊同意并给了周强一个月与租户的协商缓冲期,将在正式交房后再付清尾款。 2015 年 10 月,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周强作为涉案房屋的无处分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孔珊,在交易中有欺诈情节,认定周强与孔珊签署的两份合同无效,判令周强将购房款退还孔珊,孔珊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周强,周强过户给王争。 周强、孔珊皆不服上诉。2015 年 12 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周强作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向孔珊交付房屋,孔珊在交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孔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并非善意。二中院法院终审判定,孔珊应协助将房屋登记变更到赵凤丹名下。之后由赵凤丹等人继续履行 2012 年丰台区法院的生效判决。 周强于 2015 年 2 月出狱。服刑完毕后,法官许秀山将赵凤丹、周强约到法院,告知他们将房屋登记更换至王争名下,需要他们中一个先申请, “但是他们俩谁也不申请。 ”许秀山介绍,对获刑一年,周强并不在7乎,出狱后仍拒绝给王争过户。 2016 年 1 月,王争再次向丰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丰台区法院通知并将法院裁定发给国土资源局和税务局,要求强制执行。这也意味着不再需要赵凤丹、周强的签字。 当月,王争终于拿到了自己的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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