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银川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中的法律需求摘 要 银川综合保税区面临进一步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问题,需要在原有的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以及保税服务的基础上,深化货币流通的自由度和贸易的自由度。在此过程中必然形成大量的复杂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法律关系以及监管法律关系,这些关系的建立和运行依赖于对现有的国际、国内法律的熟练运用。因此,一个方面需要梳理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另一个方面在国内监管立法方面进行积极的创新,进而为银川综合保税区的转型升级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 银川 综合保税区 法律需求 基金项目:本文系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4 年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4NXCFX01)阶段性研究成
2、果。 作者简介:雷晓萍,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03-02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经历了保税区港区联动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的发展过程,每一步发展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的深刻体现。时至今日,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现代化的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提出了新的要求,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不仅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是对此要求的响应。银川综合保税区是在我国综合保2税区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基础上设立的,它设立之初就面临向自贸区转变的大好机遇。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
3、物流、保税加工以及保税服务,进一步的发展必然是围绕这三大功能,在发展航空器的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业务的基础上,向货币流通和贸易更加自由化转变,这一转变需要法律使之秩序化、使之规范化,也需要法律的创新变革推动这一转变的实现。 一、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国际实体法适用需求 (一)WTO 规则的适用问题 WTO 规则是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国际法律渊源。WTO 规则是在国与国之间的谈判基础上确立的,或者说它本身是一个政府间的行为。但是 WTO规则的具体适用却是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可以说,国际贸易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在 WTO 规则适用上的较量。宁夏以综合保税区为平台发展外向型经济,这是宁夏经济发展具有全
4、球视野的体现,但是,银川综合保税区的良性发展,以及宁夏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获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对国际规则适用,因此,了解和把握相关的 WTO 规则,采取积极有效的对外贸易对策成为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从WTO 确立的原则看,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与关税减让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例外条款原则,这些原则在银川综合保税区都有很高的适用性。从其内容来看,WTO 规则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四个附件,其中附件一是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银川综合保税区作为发展宁夏对外贸易的突破口必须要重视这些规则,利用好3这些规
5、则发展与其他各国之间的贸易,同时也要利用这些规则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国际贸易规则的适用 如果说 WTO 规则的掌握和适用是为了应对国际贸易中贸易对方所在国的贸易壁垒以及不平等对待,那么,国际贸易规则的适用则完全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因为,国际贸易行为最终的归属为合同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权利义务,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以及违约的处理、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处理这些问题所使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6、时效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其中,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80 主持制订并于 1988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另外埃及、伊拉克、叙利亚等阿拉伯国家也是该公约成员国。宁夏是回族自治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对外贸易,其主要对象就是阿拉伯国家,作为同是公约成员国的交易双方,公约的适用是必然选择。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是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其自身因为不是由具体的那个主体制定而产生,从特性来看它并不是法,而是国际贸易主体对某
7、种国际贸易规则长期使用并固定下来4而形成的一种惯例,这些惯例被某些国际组织整理最终形成成文规范。虽然国际贸易惯例现在以成文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对世界各国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适用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国籍贸易惯例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适用频率非常高,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在大量的适用。当前,国际上主要的国际惯例主要集中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包括华沙牛津规则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 。 二、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国内实体法适用需求 (一)国内私法在银川综合保税区的适用 虽然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惯例越来越完善,使用率也是越来越高,但是毕竟各公约以及各个惯
8、例的规定不尽一致,而且一宗国际贸易选择适用公约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所属国加入该公约,而是否使用国际交易惯例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仲裁机构或各国法院仍然在大量的援引与纠纷有关联的某一国的国内法。因此,各国包括物权法、债法、侵权责任法在内的私法是有关国际贸易的重要渊源之一。我国对于货物买卖法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 、合同法 、 海商法等来调整。例如我国合同法第 126、128、129等条款直接对涉外合同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银川综合保税区涉及到的货物贸易问题除选择适用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之外,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借助国际私法规则选择使用我国国内法,当然也可以选择使用贸
9、易对方所在国国内法。 (二)银川综合保税区对监管法律的需求 5银川综合保税区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与发展才能实现向自贸区的转变,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监管理念的转变以及监管法制的创新与变革。自贸区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上都更开放,从而营造更宽松的海关监管环境,促使区内贸易与投资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体制包含两个层次:中央负责决策层面的管理,具体运营管理由地方负责。对应到银川综合保税区监管法律方面,也分为两个层次:中央关于综合保税区的法律法规,地方关于综合保税区的法规、规章。前者属于宏观层面,指国家对综合保税区进行宏观决策、监督、协调的管理机制,涉及最高管理权限的归属、法律法规的制定权等内容。
10、当前,我国关于综合保税区中央层面较高层次的专门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其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企业所得税法等。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宏观层面的立法,更多属于国务院部委的部门规章,例如,2003 年 11 月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后者属于微观层面,指对保税区的具体经济活动进行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 就银川综合保税区而言,主要的地方监管立法有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试行办法和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存在多层次、多部门的重叠监管。首先,不管是综合保税区还是
11、自贸区都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而具体履行监管职责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设立派出机构综合保税区(自贸区)管委会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其次,监管规则的制定是多部门重叠,规章之间因为部门利益保护以及缺少沟通的缘6故,极易出现重叠以及矛盾,导致综合保税区监管过程中的权力不清、责任不明、协调难度大,进而产生监管的冲突以及低效率。为推进银川综合保税区的转型升级,宁夏应当勇于进行监管创新,突破目前我国综合保税区监管方面普遍存在的监管障碍。在调整监管理念,从管理向协调服务转变的同时,力求在监管立法方面有所突破。 三、国际贸易纠纷争端解决法律规则的适用 银川综合保税区向自贸区转型的必然结果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大
12、幅度扩大,相应的国际贸易或投资所带来的争端也必然大幅度增加。因此,运用国内国际法规范娴熟地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是银川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企业或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 这类国际贸易争端又称为私人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主要包括外国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与综合保税区内的中国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贸易纠纷;综合保税区内不同国籍外国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贸易纠纷。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以及因合同的履行不到位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等问题。再有就是因知识产权、经销关系或代理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等。这种纯私人的不涉及国家的国际贸易纠
13、纷的解决相对比较多样化,首先是纠纷双方自行协商,如能通过此种途径解决,双方还可能今后继续合作;其次,如双方有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最后,如没有仲裁条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进行索赔。私人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在法律适用上比较灵活,可以选择一些国际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当然,还可7以根据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或者仲裁庭以及法院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援引一些国内法。 (二)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及其法律适用 企业与国家之间争端的解决目前有两个比较完善的体系: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 ICSID)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简称 DSU) 。 ICSID 是世界银行所属的根据华盛顿公约专门处理国家
14、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 我国于 1990 年 2 月 9 日签署该公约,并于 1993 年 2 月 6 日生效。从上海自贸区发展的特点来看,银川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投资的自由化,以解决投资争议为主的ICSID 就彰显的尤为重要。ICSID 所确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 ICSID 对管辖权的规定;其二是 ICSID 的排他管辖性;其三是 ICSID 在适用法律上所体现出的特点。 例如,公约第 25条从主体、主观、客体三个方面对 ICSID 的管辖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当然,ICSID 机制对处理案件具体适用的实体法依据如何援引也做了具体而细致
15、的规定,其规定彰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对于争议的处理所需要的实体法主要依靠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协议而确定的法,只有在当事人协商约定不了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ICSID 才会选择东道国法律或合适的国际法。 DSU 是 WTO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解决贸易纠纷的规则和程序体系,其程序具体包括: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审议程序、裁决执行程序。磋商程序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必经阶段,如果作为 WTO 成员的争议一方当事人认为同样为 WTO 成员的另一当事人侵害了其利益,欲寻求 DSU8程序解决,应当首先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认为其需要在 WTO 磋商解决的书面请求。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达成磋商结果,申请磋商一方
16、当事人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启动专家组程序。DSU 对专家组的组成程序和工作程序、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与职能以及专家组报告等问题作了大量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上诉审议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增设的一项新程序,它寄予了争端双方再救济的机会。争端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即便是胜诉的一方,只要对专家组报告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庭提起上诉。裁决执行程序是争端解决机构对建议或裁决执行的监督程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建议或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决定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值得信赖的关键。其具体的监督举措就是要求败诉方就其对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执行情况进行报告,败诉方有义务向争端解决机构通知其执行情况。 注释: 王莉、陈宁.我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的若干问题评述.港口经济.2005-07-20. 安立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研究.特区经济.201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