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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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新时期党中央在准确把握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具体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举措,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何适应新的变革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课题。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能够改变传统的证据审查模式,进而促进侦查方式的革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终达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的要求。 关键词 审判 客观性 证据模式 作者简介:沈丹,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白露,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主任科员;杨顾,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

2、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19-02 一、客观性证据概述 (一)客观性证据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有的是以实物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如物证、书证和录音录像等,而有的证据则是以自然人的言辞表现出来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所以,在上述证据分类中我们可以把以实物、文件等方式记载证据事实的证据称之为客观性证据。 由于客观性证据具有与言辞类证据的主观性相比能够更加稳定的、2客观的反应案件的情况。所以也更具有说服力和更强的证明力。客观性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更强的客观性。这一点是相对于言词类证据而言的,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客观性

3、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这些证据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是以其客观外在表现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客观性证据完全与人的意志无关,在证据的形成中可能是由于人的意志而形成的,为了非法目的也可能伪造物证书证之类的客观性证据。 第二,证据的审查规则与言词类证据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分别是鉴真方法、辨认方法和鉴定方法。这一点与言词类证据审查的看其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存在明显差别。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的优势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对案件证明的强化,更有利于人权保障和防范冤假错案。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错案大多存在过度依赖被告人的口供的

4、证据。在侦查过程中十分依赖嫌疑人的口供,进而利用嫌疑人的口供来找出其他客观性证据,在此过程中就难免会产生一些对案件认识的不全面不准确。就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建立客观性证据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客观性证据在认定事实上的作用己经成为公检法等司法实务机关的共识,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将会提高办案质量,也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进而能够倒逼司法机关改变传统3的过于依赖口供的办案模式。如上文所述的比较典型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过于依赖口供,忽视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的因素惨杂其中。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强调,对于改变传统的过度依赖口供的办案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

5、作用。将证据审查的侧重点由传统的对主观性证据的侧重转向为对案件证明力较强的客观性证据上来,改变了原来的路径依赖。如此,能够更加有效的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类证据,保证嫌疑人的供述是真实的和处于自愿。这样才能使因为过于依赖口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减少到最低。 另一方面,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将有利于案件侦查的科学化和合法化,改变对于口供的过度依赖,适当平衡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实践表明,检察院对刑事证据的审查模式、方式以及理念的变换,对侦查机关的办案有积极影响。重口供的审查方法备受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所青睐,这种审查方式极易发展成为刑事犯罪侦查活动刑讯逼供的动力。与主观性审稿模式不同,客

6、观性审查模式是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为基础的,注重客观存在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审查和运用,这种侦查模式将“由人到事”转向了“由事到人”的侦查方法,引导了侦查方式了转型以及升级。这种升级既可以有效的遏制为单纯的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同时,又可以使得侦查行为向科学化进程又进一步,从而进一步提升侦查的效果和质量 。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 (一)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所应遵循的规则 第一,必须优先运用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要求要摒弃4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改变对于口供的证据之王的观念。在运用客观性证据时,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客观性证据是以其客

7、观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要证明案件就应该事先对这些证据进行收集、固定以及保管。因此,就需要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来源是否合法。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客观性证据在审判中应该优先使用,将该证据作为最佳证据来使用。当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之时,应该将经过审查的客观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加以使用,不能印证的加以排除。 第二,对客观性证据关联性规则。关联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将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明确收集的证据和案件之间有关联,这样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客观性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全面审查证据的来源,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这类证

8、据主要来源于犯罪预备、动机、行为人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所以应该全面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是否和犯罪预备、动机、行为人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相关要素相关,若没有关联则没有证明力。 (2)对证据的审查不仅要有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收集,而且还要审查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后者是长期以来被忽视的一个方面,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只注重对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这明显会造成对嫌疑人不利,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第三,坚持对口供进行客观性检验。对于经常造成冤假错案的不实口供,更需要以客观性证据审查来验证其合法性。首先要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在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愿的供述中,应该利用嫌疑人的供述,5收集更多

9、的客观性证据,这样就能对嫌疑人的供述有着更强的印证,增强证明力。其次,要注重审查口供收集过程的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如上文所述,口供对于案件的证明一直是被我国司法实务机关所倚重的,但是这也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我们既要充分利用通过合法手段使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供述,也要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排除在外。 第四,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以在对客观性证据进行审查时必须坚持这一点。言词类证据必须看有无刑讯逼供的情形出现。对于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既要审查其在手机中的行为是否合法、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10、也要防止有伪造的客观性证据。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注重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经过审查,属于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毫无例外的给予依法排除;对于侦查人员搜集的书证、 物证与我国法定程序不符的,并且可能影响我国司法公正性的,侦查人员应当予以补正或者给出相应合理的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这部分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二)落实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工作的路径分析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切实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制度。这要求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将犯罪嫌疑人当作被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客体,更应该作为诉讼的主体来对待,正如康德所言: “我认为:人以及一般任何理性存在物都作

11、为自身的目的而存在着,而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使用的手段。在他的一切行动中,不管他设计的是自己还是6其他的理性存在物,他必须总是同时被当作目的。 ” 如此,就应该使嫌疑人对案件供述和辩解都有保障。此外,在打击犯罪之时,也要注重人权的保障,不仅要积极收集有罪证据还要保证有罪证据也能够得到收集,否则就可能有失偏颇。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客观性证据审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核心的总体要求。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首先,要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分析,明确证据和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应该在审查时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进而对犯罪现场在现场发现的证据进行审查,这些审查应该

12、包括证据的属性、形态等内容。其次,要从工作方法的改进出发,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应该以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为出发点,以运用客观性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为工作方针,利用技术手段和证据取得过程的记录来审查客观性证据的合法性,再结合其他证据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依靠犯罪现场还原的方法挖掘、检验客观性证据。重建犯罪现场的作用有以下几点:首先是通过这种方法来验证案件所认定事实的准确性。以客观性证据为依托,通过科技手段和法定程序,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以此来构建更为严密的证据链条,作为审查认定的基础事实。其次是通过对犯罪现场的重建,来发现案件证据的薄弱环节并补强。证据证明力不足之时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在案件

13、现场的重新发现中可以发现此案的薄弱环节,这样就可以找出补强之法,增强证据证明力。 第三,从言词证据中挖掘客观性证据。言词证据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可信程度低,可靠性较客观性证据低一些。但是,作为案件的实7施者或者亲历者,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十分具体和直接的。因此,在客观性证据不甚充裕之时,应充分利用言词证据,利用经合法手段并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言词类证据,进而利用这些证据去发掘客观性证据。一方面,言词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其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不能因为之前由于过于依赖言词类证据导致一些冤假错案就轻视乃至否定其价值。在有言词类证据时,要善于从言词类证据中挖掘客观性

14、证据,反过来印证言词类证据;另一方面,要审查证据在不同案件中的证明力。同一证据由于证明对象的差异而证明力会存在不同。所以,对已经收集的证据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解读,加强对于证据的审查。 第四,运用法律解释学合理解释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审查,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必须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是否合法,并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对于有瑕疵的证据,若能补正和作出合理的说明则可以采用,否则就应排除。其次,充分收集和利用客观性证据。要在审查过程中充分收集和利用客观性证据,促使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转变过去的对言词类证据的依赖,实现侦查活动的观念转型。最后,全面、准确、客观地阐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客观性证据与言词类证据不同,它对案件的证明需要结合一些技术手段以及经验法则,所以需要法律人的专业知识对其阐述。在对客观性证据进行解释的过程中,还要依赖科技手段对证据进行检验和再审查,因为仅仅有法律方面的专业性分析还不足以完全说明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还需要借助于科技手段,减少8误判。 注释: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93. 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1).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康德文集.刘克苏,等译.改革出版社.19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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