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评析摘 要 中国加入 WTO 后,多次与他国,尤其是美国发生了多次贸易冲突。美国曾数次公开指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树立积极形象的障碍。本论文从四个方面,即实际案例、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比较、TRIPS 协议和超 TRIPS 规定和解决方案,从实践和理论角度来讨论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所引发的我国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现状和问题。目的是客观地分析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并且由此反思中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与西方先进国家的差距。关键词 国际法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TRIPS 协议 作者简介:赵烨韵,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10 级本科在读,研究方
2、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47-02 在中国加入 WTO 之后,随着在国际贸易之中参与度的大幅提升,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纠纷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尤其是在与超级大国美国的合作与抗衡之中免不了会发生摩擦。在知识产权,这个先前在中国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的领域中,也在一次又一次的纠纷之中进入人们的视线。 美国曾多次指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并在各种场合向中国政府施压。美国商务部部长埃文斯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被美国列为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从“ETS 诉新东方侵权案”说起 一起“ETS 诉新东
3、方侵权案”受到了来自多方的关注,也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经典案例,事件过程大致如下 : ETS(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即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作为美国最大的非营利性考试、教育机构,甚至在全球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而新东方则是国内最大的赴美考试培训机构。1996 年起,就因为新东方非法获取并传播大量未经 ETS 授权的考试资料而纠纷不断。2000 年,矛盾到达不可弥合的地步,ETS 最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TS 旗下的 TOFEL(Test of Englishasa Foreign Language, 即托福) ,GRE(Graduate
4、 Record Examination, 即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 ,在学校对于学生的选拔过程中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不仅如此,ETS 还将这些试题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TOEFL” 、 “GRE”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但是,ETS 在 03 年 9 月以前并没有在大陆授权出版GRE、TOFEL 历年考试真题等资料。 新东方作为教育培训机构,面对激烈的竞争和众多出国考试学生的需求,选择了铤而走险,大量使用未经授权的考试资料。不仅复制试题,还出版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要求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的是我国对于
5、著作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事实上,在这起案件中,不管是社会舆论还是新东方本身并没有意识到侵权的严重性,甚至是一边倒地谴责 ETS 对于大陆学生的歧视,而新东方和其创始人俞敏洪也不断向舆论导向引入 ETS 不授权给大陆学生的不公平以及拒绝合作的。 而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则避而不谈。 当然,这里也不得不指出,ETS 利用知识产权来进行区域保护政策,拒绝为大陆学生提供授权试题,的确涉嫌知识产权的滥用。 事实上,这两方面充分体现了中美双方的博弈。中国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导致美国不信任而加强对于中国的限制,进一步迫使中国绕开知识产权问题另寻出路,从而陷入了一种死循环。 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比较 美国对于中国的
6、知识产权保护长期采取不信任态度,从 1989 年 5 月25 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第一份“特别 301 条款”年度审查报告气的十一年间,中国每一年都在“特别 301 条款”名录上榜上有名。在1992、1994、1996-1999 六年中被列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问题最为严重的“重点国家” ;在 1989、1990、1993 三年中也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 “特殊 301 条款”基于1974 年贸易关税法第 301 条之规定,在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中确立的条款。该条款给予美国自主对于其
7、认为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采取调查,公布名单并要求谈判解决,如若不能,则采取报复行动,譬如对这些国家收取高额关税。 “特殊301 条款”使美国政府为其高技术产品和基于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国外市场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虽然这样的针对性报复,与美国一向推崇的贸易保护政策有关,但是在这样的艰苦斗争中,也迫使中国加速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如专利法 、 著作权法 、 商标法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事实上,美国一直以来都清楚地知道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美国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对于破坏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譬如,根据假冒商标法 (The Trademark Counterfei
8、ting Act) 规定, “故意贩卖或者试图贩卖明知是假冒的产品或服务,或者使用假冒的产品或服务或其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如果是个人,将被处以两百万美金以上的的罚款或 10 年以下监禁,或者一并处罚;如果不是个人,则处以五百万美金以下罚款。 ”如此沉重的处罚在中国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中国的法律不论在处罚力度还是条文质量上都和美国有着显著的差距。 三、 国际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超 TRIPs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