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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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 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

2、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2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

3、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3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

4、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宁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管理,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管理。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财政厅会同人社厅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八条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

5、括:(一)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4(二)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三)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全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网络平台;(四)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第九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社局共同负责所属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包括:(一)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开展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审核、确认、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三)财政部门

6、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四)管理、指导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作;(五)协助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5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交具体方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

7、学习条件。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省财政厅根据公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会同省人社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本办法规定6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省财政厅确定的会计专业技

8、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业务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三)参加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二)参加国家

9、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7(三)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四)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六)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鼓励会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积极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和学术活动,参与会计类课题研究、论文著作。第四章 学分管理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

10、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8(一)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 3 学分;(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 90 学分;(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 90 学分;(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

11、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 90 学分;(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 90 学分。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 90 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 10 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 90 学分;9(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

12、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 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60 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 30 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3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10 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90 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60 学分;(七)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 90 学分;(八)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 90

13、学分;(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 3090 学分。第十九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10理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也可在毕业后持毕业证书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的学习年度内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事项;(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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