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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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 3月 14日石油大学(北京)第三届第四次双代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教工字19854 号 ”文件颁发的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工会“京教工(2002)10 号” 文件颁发的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制度是石油大学(北京)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

2、制度和形式。第三条 “教代会 ”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群策群力,为石油大学(北京)的发展而努力奋斗。第四条 “教代会 ”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第五条 教代会在我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3、(四)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2第七条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在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一)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作。党委要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党委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

4、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三)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教职工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3 至 5

5、年,一般与本校党委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1)代表名额:职工总数的 10%左右。(2)在正式代表中,高级职称教师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青年教师的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3)各院(系) 、部、处、公司等分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 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3(4)各分工会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6、存档。 (5)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院(系)参加选举。(6)大会根据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人员或特邀代表。他们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教代会代表的调整与增补(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

7、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备案。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经教代会主席团 (或执委会 )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4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8、(二)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三)有权对学校工作,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五)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六)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诉、控告。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人师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中起带头作用。(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

9、的各项工作。(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发挥好桥梁作用。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一条: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教代会主席团(常设) 。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一)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换届时)。1每次换届前,由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3根据需要可以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2 人,秘书长 1 人

10、、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54担任主席团成员的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如在任期内有组织人事或分工变动,则由相应接任工作的干部自然接替,至下次换届时再选举。 (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闭会期间的职责。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2组织、主持会议处理大会闭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3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是:(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2)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

11、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的意见和建议。(三)教代会主席团大会期间的职责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2组织、主持会议。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议案进行修改。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 3-5 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开一次。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 3-5 年。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组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组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二)遇有重大问题,或

12、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讨6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工作委员会(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等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均由代表担任,由各代表组协商提出侯选人,提交大会选举产生。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非代表中熟悉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

13、条: 教代会以院、系、部门或几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正副团长。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后提出,由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第十六条: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三人以上附

14、议。(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提案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2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7(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 确定是否立立案。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15、应列为大会议题。(三)提案的办理。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长。2主管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4主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教代会提案征集及落实情况。第十七条: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

16、)决议、决定的内容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二)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般需经过的主要程序: (1)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8(3)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5)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 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对末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7、(1)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认真执行决议、决定。(2)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长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四)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2)召开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 会议(或联席会议) ,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立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教代会。9石油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 200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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