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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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03 年 5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申请的公开、公平,立 项审批的科学、公正,以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办200136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03 年 3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政府专项资金,是一种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引导性资金。

2、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 支持、公开透明、 专 款专用的原则。第三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组织评估、 评审、监理创新资金项目,负责编 制创新资金年度财务预、决算,会同市 财政局审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并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龙岩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每年将创新资金拨入专用帐户,将资金直接拨给项目承担单位,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第四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

3、新性 较强、有较大的市场容量2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二)无知识产权纠纷。(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重点支持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或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或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 较强 的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第五条 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在龙岩市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 产和

4、服务业务,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 续创新意识。(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 10%以上。(四)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五)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 邮电、通信、 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申请的项目,申 请时要有行 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第六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一一一 龙岩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一一一 被列入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 创

5、新资金资助 计划的项目。一一一 申请创新资金贷款 贴息的项目。3一一一 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 目,特别是国家或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一一一 利用高新技术特别 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 项目,制造业信息化项目,能推进信息化带动工业 化的项目。一一一 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 展的项目,特 别是对我市重点产业和山区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推动农业 和社会发展的创新项目。一一一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关键技术的项目。第七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 设项目、一般加工工 业项

6、 目、 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以及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第八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第三章 支持方式第九条 根据科技型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市 创新资金支持方式分为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创新资金项目配套资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部分回收、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第十条 配套资助(一)对申报市创新资金的项目中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或省创新资金条件的,原则上将予以推荐上报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或省创新资金项目。(二)列入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创新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市创新资金原则上将按 30-50%的比例予以配套 资助;对国家或省

7、创新资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则按国家或4省规定的比例予以配套。(三)配套经费按国家或福建省对配套资助资金的到位要求拨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市创新资金配套经费,并自 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四)企业向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报送的所有材料,应抄送市科技局一份。市创新资金配套 资助的项目可与国家创新基金或福建省创新资金项目一并验收。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一)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且银行已有贷款意向的技术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二)项目总投资一般在 2500 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

8、。(三)贷款贴息按不超过申请项目贷款额利息的 5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 过 80 万元,重点资助成长型或成熟期企业。(四)根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贷款合同及该项目从市科技局受理其申请到合同规定完成时间期间的有效付息单据,贴息资金分二次拨付,其中首次拨付不超过80%,余额视项目验收情况拨付。承担企业若在签订贴息项目合同书后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二)项目总投资一般在 1000 万元以下,资金来源

9、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 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企业申5请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三)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四)无偿资助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首次拨付 70%,余额视项目执行及验收情况拨付。第十三条 部分回收资助的资金在项目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回收,继续用于市创新资金的滚动发展。(一)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及信誉好;资助的项目处于规模化生产阶段,且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二)执行期内总投资一般在 2500 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

10、实施期一般不超过 3 年。(三) 资助数 额一般不超 过 80 万元,资助资金在 计划下达后全额拨付。回收比例在创新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或合同书中予以确定。(四)企业在执行期结束时,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交回收资金;否则市科技局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科技项目申请,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全额资助资金。第十四条 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对少数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技术创新内涵、 较高技术创新水平并有后续技术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 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 资本金投入方式。资 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 资本投入为目的,数 额 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且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1、。在投入时依照公司法 执行, 创新资金以所占股份参与企业的分红,原则上可根据 实际情况采用转让、回 购 等方式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退出 经营。分 红及收回的投 资继续用于市创新资金的滚动发展。6第十五条 龙岩市创新资金资金项目,各县(市、区)财政必须给予配套。其中新罗、上杭、漳平、永定等四个县(市、区)的配套资助比例不低于 20%,连城、长汀、武平等三个县的配套资助比例不低于 10%。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提出创新资 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于每年年初正式发布。第十七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

12、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 推荐单位(企业所在地的 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采用邮寄方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依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已承担市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要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方能再申请新上项目。第十八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 请企业”) 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二)按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由推荐单位组织的 3 个以上专家(专家需具有

13、高级技术职称,其中 1 名为财经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三)推荐单位出具的龙岩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分别由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五)县(市、区)申报的项目,需提交各县(市、区) 财 政出具的配套资助承诺书。7(六)录制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推荐意见表的软盘一张。(七)申请材料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以及报 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

14、创办企业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查新报告、 检测报告、 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4、地方政府匹配资金的项目, 须出具地方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上申报材料均采用 A4 纸张尺寸,一式五份装 订成册。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局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推荐单 位必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

15、价,并如实填写龙岩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市科技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受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 内容包括:(一)资格审查:申请企业及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 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三)内容审查: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推荐意 见等内容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及本8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经受理审查资料欠缺或需补充资料的项目,市科技局将通知申请企业补充相关资料。 对最终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在每年的 11 月底前向

16、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文件及资料不予退还。 发予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5 月 30 日(第一批)和 8 月 30 日(第二批)。第五章 立项审批第二十一条 设立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组,参加 创新资金立项审查 工作,对受理审查合格的 项目就其技术创新性、技 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申 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立项评估、评审,且提出具体的书面评估、评审 意见。第二十二条 参加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工作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

17、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 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 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财务人员可以是注册会计师),年龄一般在 60 岁以下。第二十三条 在立项审查过程中, 专家可通过市科技局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 请企业及有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必要时市科技局9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调研审查。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

18、家应 当回避:(一)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第二十五条 专家对所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不扩散的责任和义务。专家若有违 反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市科技局尊重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参加立项审查工作的专家进行考核,对他们的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并引进竞 争机制,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调整专家库。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推荐单位意见和专家立项审查结论,注重 项目的经济效益

19、, 择优立 项支持。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受理社会对创新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于每年 8 月底前(第一批)和 11 月底前(第二批)联合下达“年度科技型企业 技术创 新资金项目的通知 ”,由市科技局与申请企业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且按合同 书中规定的支持方式和支持数额,在具备拨款条件后 1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第六章 项目监理10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

20、市财政局对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效益情况进行监理。第三十一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 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创新资金 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 应 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如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各推荐单 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做出项目实施情况评价,做出 对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处理意见。承担企业报送的监 理材料将作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该项目做出的处理意见和完成验收意见的重要依据。第

21、三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 请, 经市科技局和市财 政局批准后,方可 执行。对于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 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支持资金如数上缴市财政。第七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按项目合同 书的规定就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成果情况、 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等方面负责组织验收。第三十五条 对接近验收期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向各推荐单位发出准备验收项目清单,同 时也通知承担企业 做好验收准备。各推荐 单 位有责任督促并帮助承担企业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第三十六条 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 4 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有关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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