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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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 建 省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整 合 精 简 工 作 实 施 细 则为切实做好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3 号)、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 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 20166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 143 号)的部署要求, 结 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范围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二、职责分工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

2、(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一)联席会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和整合精简结论,报请联席会议审定。省质监局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照要求督促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二)专家咨询组。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设立专家咨询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为联席会议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由省质监局、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三)省直

3、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可根据需要成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可 成 立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专 业 组 (由 涉 及 的 标 准化 技 术 委 员 会 、行 业 协 会 和 科 研 机 构 的 专 家 组 成 ),对 强 制 性地 方 标 准 逐 项 进 行 评 估 ,提 出 废 止 、转 化 、整 合 、修 订 或 继 续 有效 的 建 议 。(四)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

4、形成工作合力。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跨领域标准协调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协调。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组织准备(6 月底前完成)1.成立组织机构。省质监局指导省经信委、卫计委、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林业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和省安监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以及消防总队等省直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专业组)或指定处室负责(前期试点已完成整合精简任务的化工领域可不成立)。2.摸底调查。省质监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分别提供强制性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对

5、于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提出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建议,报送省质监局。除涉密内容外,上述信息统一由省质监局上传至国家标准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3.协调确定责任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提出整合精简责任部门的调整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确定需整合精简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清单和责任部门。4.培训工作人员。省质监局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整合精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统一工作尺度和要求。(二)开展技术评估省直有关部门在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

6、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的基础上,依据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技术评估方法表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技术评估。这项工作在 6 月底前完成。1.评估原则(1)“有法可依” 原则 。制定强制性标准 应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明确的实施监督或执法部门,或有配套的强制执行政策或措施,确保标准能执行到位。(2)“严 格划界 ”原则 。严格将强制性标 准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超范围制定的标准原则上应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归 并整合 ”原则 。一是针对类似或 类同标准化对象的多个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二是针对规范同一主体或指标属

7、性相同,提取同类项整合制定为基础通用性的强制性标准,原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实 用有效 ”原则 。一是纯粹的(不直接涉及安全健康要求)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一般不保留强制属性。二是单纯的检测、鉴定、试验方法不保留强制属性。三是已有相关强制性法规或标准要求,且能覆盖安全等要求的,不再设强制性标准。四是废止无应用的强制性标准。五是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废止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5)“审 慎过 渡” 原则 。全面掌握强制性地方 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

8、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一是对强制性地方标准比较集中的领域,要慎重处理“强 改推” ,对涉及面广或影响大的 领域要逐步推进“强 改推” 。二是 对于现有相关强 制性法规、标准尚不成熟完善,不能完全覆盖强制性标准作用发挥的,暂缓“强改推” ,待有关标准、法 规完善后再推进“强改推”工作。(6)“普遍适用” 原则 。对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等,具有普遍指导或规范意义的诸如分类、标签与标识、通用包装、统一计量基准等,标准应保留强制属性。(7)“淘汰落后” 原则 。标准适用对象为 淘汰产品或属淘汰落后工艺的强制性标准,予以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8)“可

9、 验证 性” 原则 。强制性标准的技 术内容应为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在标准类型上属于规程类标准),或者对相关活动的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在标准类型上属于规范类标准) 。对于规程类强制性标准,其中所规定的活动步骤、程序等过程应是可操作、可执行、清晰、无间断的单一路径或程序,比如安全生产规程。对于规范类强制性标准,其中所规定的活动结果应是可验证、可证实和可检测的,比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而指南、术语、方法类标准则不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2.技术评估内容(1)制定标准的必要性。一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内容是否适合用标准形式来规范;三是内容是否已完全被其他强制性标准所覆盖;四是是否有明确的实

10、施监督部门。(2)标准的制定目的。标准的直接制定目的是否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如果不是,标准中是否有规范性要素针对“ 健康、安全、 环 保、社会经济管理 ”目的。(3)标准的核心内容。一是标准核心内容是否为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 二是标准核心内容是否对相关活动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4)标准的适用范围。一是标准属于具体“产品/过程/服务” 还 是“ 跨 领域/领域”;二是如果属于具体 “产品/过程/ 服务” ,是否能与其他标准整合后成为跨领域或某领域的通用性标准( 某些时 候,领域或跨领域标准也可整合,整合形成适用范围更广的标准)。

11、(5)技术内容的适用性。一是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充分反映当前技术水平; 二是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与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情况相适应;三是对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如果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还需要依据国家标准评估其内容。3.技术评估方法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原则,从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目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适用性五方面逐项评估强制性标准,得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保留五类评估结果,如表 1 所示。 评估时,当顺序 较前的评估项目不符合时,则不需再继续评估其后的项目。表 1 技术评估方法表评估项目适用范围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制定目的(健康/安全/环保 /社会经济管理)核心内容(

12、规程/规范) 产品/过程/服务跨领域/领域技术内容适用性技术评估结果 废止 转化 转化(可整合为某领域标准) 整合(不可整合为某领域标准) 修订(不可整合为某领域标准) 保留 修订 保留注:“”表示符合 评估项目;“”表示不符合评估项目;“” 表示不需要继续判定。(三)提出整合精简意见强制性地方标准技术评估方法是忽略强制性标准的层级属性(不关注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地方标准),单对其技术内容进行评估后得出的评估结果。省直相关部门结合强制性标准的层级属性,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得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意见。 (9 月底前完成)1.废止。评估结果为“废止” 的强制性地方 标准和计划,整合精

13、简结论为“废 止” 。后续由省质监 局发布废止公告和撤销计划通知。2.转化。评估结果为“转化” 的强制性地方 标准和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转 化为推荐性地方标 准和计划项目” 。后续由省质监督局按照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转化,发布调整计划属性的通知。3.整合。评估结果为“整合” 的强制性地方 标准和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 。后续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由省质监局转报联席会议审核后上报国家标准委。若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若国家相关部门认为后续无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14、则应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 废 止” ,并按 废止程序 处理。4.修订。评估结果为“修订” 的强制性地方 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 提出强制性国家 标准制修订 建议” 。后续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由省质监局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后,上报国家标准委。若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若国务院相关部门认为后续无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应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 废 止” ,并按 废止程序 处理。5.保留。评估结果为“保留” 的强制性地方 标准和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 。后续由省

15、直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由省质监局报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委。如果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如果国务院相关部门认为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应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 废止” ,并按 废止程序处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改革方案提出的例外情况。(1)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 整合 (与某某、某某 标准整合为强 制性地方标准)。后续由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之间的整合。(2)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 修订 ”。后续由省 质监局下达地

16、方 标准制修订计划。(3)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 继续 有效” 。(4)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 继续执行 ”。注意事项:一要形成文字记录。省直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二要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对于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省质监局应及时整理上报并反馈处理意见。(四)进行结论处理(11 月底前完成)1.专业咨询组确认。省质监局要组

17、织专业咨询组对省直有关部门和报送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进行审核汇总。2.征求意见。省质监局将整合精简结论送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在省质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3.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结束后,省质监局将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清单向社会公示 60 天。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审定发布和上报(年底前完成)1.联席会议审定。省直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后,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由省质监局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定。2.发布。联席会议审定后,对于需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发布废止、

18、转化公告,需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转化,并据此安排新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3.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可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报送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四、有关事项(一)人员保障。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方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经费投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整合精简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三)其他要求。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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