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河彝族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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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河彝族乡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洛河彝族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乡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推动加快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第三条 &nb

2、sp;乡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  乡政府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  乡政府由乡长、副乡长,办公室主任及乡政府各站所负责人组成;乡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副乡长分工负责,协助乡长工作。第五条  副乡长实行“一岗双责” ,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负责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副乡长之间实行AB 角制,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协作配合。 第六条 乡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站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向乡长和分管副乡长报告工作。第三章 政府职能第七条  

3、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第八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对全乡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第九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十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地向公

4、众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某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启动各项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第十一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积极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认真执行“三重一大” 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三条  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乡级财政预决算方案、社会管理

5、事务、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必须由乡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乡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党委决定。第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乡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有详实的调研论证材料,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村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按照重大决策规定,通过社会听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  乡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社

6、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乡政府各部门和各村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乡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及时向乡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第十七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八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制定出台有关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省政府129号令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规定。乡政府根

7、据全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提请乡政府制定。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乡政府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向社会公布的涉及全乡国民经济指标和相关数据的,须以乡统计站的指标和相关数据为准。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第二十条 实行乡政府重大事项向乡党委报告制度。乡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

8、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乡党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乡党委报告。第二十一条  乡政府依法接受乡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对代表建议,乡政府建立责任制认真办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完善工作。第二十二条  乡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乡政府各部门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乡政府报告。第二十三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重

9、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乡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乡政府报告。加强政务公开体系建设,适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第七章  会议制度第二十五条  乡政府实行全体会议、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制度。乡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按时限要求办理

10、,并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工作情况。第二十六条  乡政府全体会议由乡长、副乡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乡长或乡长委托的副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乡党委、乡人代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二)讨论决定、安排部署乡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三)通报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四)讨论其他需要乡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乡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村委会负责人参加;邀请乡党委、人大、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第二十七条  乡长办公会议由乡长、副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乡长召集和主持

11、。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决定需要乡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二)研究决定部门向乡政府请示的涉及全乡的重要事项;(三)听取部门工作汇报,研究村委会和部门提请的一般性事项;(四)乡长、副乡长汇报交流分工范围内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工作重点;(五)研究处理乡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乡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有关部门和村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  乡政府专题会议由乡长或副乡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村委会主任参加。受乡长、副乡长委托,也可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属于乡长、副乡长分管范围内

12、,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二)协调处理乡政府已作出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三)讨论上级领导或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研究并提出贯彻意见;(四)研究处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乡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第二十九条  乡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由乡长或分管副乡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和有关部门、各村和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现场研究某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及政策措施;(二)现场研究某一行业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三)现场研究专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四)现场研究其他需要乡政府现场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乡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

13、不定期召开。第三十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节约会议成本,除特殊情况外不安排就餐。凡以乡政府名义召开的全乡性会议,须经乡长审批,并统一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召开的全乡性会议,不得以乡政府名义召开,未经乡长同意,原则上不得通知村委会主任参会。第三十一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乡政府领导不能出席乡政府会议,向乡长请假,并告知办公室主任。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乡政府领导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第八章   目标管理和督查第三十二条  乡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

14、市政府、区政府和乡党委的安排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目标责任制,并对乡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形成乡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第三十三条  乡政府对部门和村委会实行年度行政效能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奖惩机制。第三十四条  乡政府强化工作目标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各部门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安排,并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第三十五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

15、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中央、省、市、区和乡党委、乡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第三十六条  乡政府领导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抓好分管工作的督办检查。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责任制、督办制和考核制,使中央、省、市、区和乡党委、乡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第三十七条  乡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省、市、区和乡党委、乡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三)中央、省、市、区和乡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四)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五)人大代表对

16、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第三十八条  乡政府政务督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乡政府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由办公室及时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二)检查催办。办公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办公室;(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乡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第三十九条 乡政

17、府各部门及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抓督查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督办制和考核制,把乡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第九章 联系报告第四十条  乡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乡性的重大工作事务,应报请乡党委审定。主要内容:(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的工作计划,乡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二)以乡政府名义上报区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和区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事项;(三)乡政府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重大国有资产重组方案、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四)涉及全乡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第四十一条  乡政府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应与乡党委、乡人大的分管联系领导形成研究日常工作的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提交乡党委、乡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要事先征求乡党委分管联系领导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还应事先征求乡人大有关领导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和村委会向乡政府请示报告政务工作,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个年度的工作完成情况,乡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村委会职权以外需要乡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在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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