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7 年瓦房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明细 制表单位:瓦房店市民政局 2017 年7月 1日 序号 项 目 说 明 金额 1 城市低保标准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提标 670 2 农村低保标准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提标 450 3 集中供养标准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提标 810 4 分散供养标准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提标 460 5 城市三无人员 城市低保标准上浮 100% 1340 6 城乡孤儿 集中供养孤儿 城市低保标准上浮 200% 2010 社会散居孤儿 城市 低保标准上浮 100% 1340 常用家庭收入计算标准 城市 农村 1 20
2、17 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城乡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最低收入标准(低保标准 35%) 235 158 3 城乡赡扶(抚)养费最低标准(低保标准 40%) 268 180 4 城市缴纳社会保险扣除额 416 5 城乡遗属补助基本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 807 518 企业单位遗属 670 450 离休干部遗属 862 575 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明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两条以上的,只按最高上浮比例享受一种分类求助,不叠加上浮;五保不享受分类救助) 分类提标金额 城保 农保 1 分类救助明细 老年人 70-80 周岁 70-79 岁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 20% 134 90 80 周岁以上 80
3、 周岁以上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 40% 268 180 2 残疾 人 工伤 1-4 级、重度残疾人 一级盲、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农村低保标准上浮 50% 335 225 2、 3 级残疾人 一级听力语言,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 20% 134 90 3 学生 高中(限全日制教育) 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 10% 67 45 大专以上 就读大专以上的,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 20% 134 90 4 单亲家 庭 丧偶 丧偶家庭中的 16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 16 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城乡低保标准 上浮 50% 3
4、35 225 离异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且离异 5 年以上单亲家庭中的高中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 30% 201 135 5 三胞胎以上家庭 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中的 16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 16 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 50% 335 225 6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城乡低保家庭中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需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认定)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 30% 201 135 7 独身户、失独人员 符合低保条件的独身户、单亲家庭无劳动能力子女及失独人 员,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 30% 201 135 8 四院、托养中心托管人员 城市“三无”人员及入住托管中心的城市低保对象;入住托管中心农村低保对象按集中供养标准 1340 810 9 计划生育家庭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每月增发 5 元保障金; ( 2015 年 12 月30 日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 5 5 10 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 按家庭月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差额的 50%享受待遇 城市: 670-家庭收入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