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科学院 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 2012 年 12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议 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 “ 博学笃志、格物明德 ” 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 (以下简称 “ 国科大 ” )“ 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 ” 的核心理念, 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 研究所 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 高等 教育工作的单位 (以下简称 “ 研究所 ” ) 对 国科大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
2、 研究所 接受研究生 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 “ 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 国科大 与各 研究所 的高等 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 ,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 2 一、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 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 三
3、、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 国科大 和所在 研究所 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 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应得到尊重和保证: 一、 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 国科大 和所在 研究所 提供的教育科 研资源; 二、 按 国科大 及所在 研究所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双向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 国科大 和所在 研究所 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 五、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 国科大 和所在 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 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 国科大 和 所在 研究所 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 国科大 或所在 研究所 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依规定的程序向所在 研究所 、 国科大 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 对 国科大 和 所在 研究所 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 维护 国科大 和所在 研究所 的名誉和利益; 四、 遵守 国科大 和所在 研究所 的管理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 按 国科大 和所在 研究所 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4 第七条 新生 应 凭 国科大 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一、 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6、; 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 以书面形式 向 国科大或所在 研究所 请假; 三、 未请假 、请假未获批准 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 研究所 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一、 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 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情况严重 的,报经 国科大 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三、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 国科大 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一、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 研究所 批准和
7、 国科大 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 二、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 5 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 研究所 提出 ,国科大 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 无故逾期 10 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二、 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 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四、 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其责任; 五
8、、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 国科大 和 研究所 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照自动退 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 国科大 有关规定办理; 6 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 学生可以根据 国科大
9、 或所在 研究所 与其他设立 研究生院 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 国科大 审核后予以承认; 四、 学生严重违 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 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 国科大 或所在研究所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 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学生
10、所在 研究所 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 , 经学生本人同意, 可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由 研究所 提出,报 国科大 审批。 第十五条 依据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 研究所 应为学 7 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 相关规定进行 : 一、 学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二、 指导教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三、 研究所 提出变更学生指导
11、教师的,应征得学 生本人同意; 四、 指导教师调动工作, 研究所 应以不影响相关学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 研究所 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学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 研究所 学习的,可以申请变更 研究所 : 一、 在同一地区变更 研究所 ,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 国科大 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 在不同地区变更 研究所 ,由转出 研究所 商转入 研究所 同意,报 国科大 确认理由正当,由转出 研究所 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 ,按照国家有
12、关规定办理。 8 第十九条 学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 研究所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 所在 研究所 批准,报 国科大 备案,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 研究所 认为应当休学的,由 研究所 提出,报 国科大 批准,可以休学: 一、 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 并经批准 后,方可离开国科大 或 研究所 ;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 国科大 或 研究所 给予 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三、 学生
13、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四、 学生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 ,必须向所在 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所在 研究所 应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 ; 五、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的,经所在 研究所 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由 研究所 提出,经 国科大 批准后,准许复学; 9 六、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退学: 一、 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
14、仍不及格的; 二、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 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 经 国科大 或所在 研究所 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 国科大 或 研究所 连续 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八、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 研究所 提出,国科大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
15、对退学的学生,由 国科大 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研究所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0 二、 退学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 研究所 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 退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 七 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依照所在 研究 所 相关规定,可分为: 一、 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 3 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4 年; 二、 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 3 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6 年 ; 三、 通过 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生, 包括硕士阶段 在内 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8 年 ; 四、 通过 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 基本学制一般为5 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8 年。 第二十 五 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 /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 国科大 给准 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 六 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