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证 管理办法 ( 2013 年 3 月 28 日 校长办公会 议通过 )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 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中国科学院大学 (以下简称“国科大”)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 和校部各学院、系(以下简称“研究所”) 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 三 条 学生证 是 学 生 在校学习期间 的身份证明。 学生入学并取得学籍后由 国科大 或授权相关研究所 发给“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证 ” (以下简称“学生证” ) 。 第四条 学生证 只限本人使用
2、, 学 生应珍藏、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涂改。 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 五 条 学生证 的发放 : 一、 在 国科大 集中教学 校 区学习的 新入学学 生的 学生证 ,在办理报到手续时由报到工作人员与报到材料一起直接发给新生。新生在 学生证 上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后,由班级统一收齐后交学生处加盖钢印和第一学期的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 二、 由 研究所 自行组织学习的 新入学学 生的 学生证 ,由国科大 学生处根据各 研究所 录取 新生 的人数(不含到 国科大集中教学 校 区学习的学 生数)派发空白 学生证 。 各 研 究所 学生管理部门 在新生报到时,向新生发放
3、学生证 。 新生在 学生证 上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后,统一交 学生管理部门 加盖钢印和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 第 六 条 学生证 的生效与注册 : 一 、 新入学 学 生的 学生证 经加盖钢印、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后,即为生效。 在学期间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经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方可继续生效。 二 、 在 国科大 集中教学 校 区学习的 学 生在第二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 学生证 到 所在院系 办理注册手续 。 院系 在 学生证 的该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 并填写注册日期 。 三 、 在 研究所 学习 的 学 生(包括在 国科大 集中教学 校 区学习
4、外语的博士生,下同)在新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 学生证 到 学籍所在研究所 学生管理部门 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管理部门 在 学生证 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 并填写注册日期 。 四 、 学 生未按时注册者, 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 七 条 学生证的补发 : 一、 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 , 由本人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补办学生证登记表 (以下简称“补办登记表”) ,到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挂失和补 发 事宜。对 于 遗失学生证, 学生处或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 进行 公布挂失 ,为期一个 月。 挂失期间, 补办登记表 作为临时学生证明使用。挂失期满一个月后,
5、 学生本人持 补办登记表 办理补 领 手续,并交回补办登记表。 二、如果出现挂失时间不足一个月,而学生因完成集中教学 回研究所继续学习的,由国科大学生处将有关情况通知该生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待挂失期满一个月后,由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三、学生在办理补领手续后又找到丢失学生证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国科大学生处或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八条 学生证的换发 : 一、 学生如将学生证损坏,由学生本人填写补办登记表,到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换发学生证。损坏的学生证需交回,并由办理换发的单位销毁。 二、 学生变更研究所的, 在 转入研究所换发学生证 ,原学生证需交回原所在
6、研究所 。 第 九 条 学生按铁路部门规定享受火车乘车优惠的: 一、 学生证 上注明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惠 及乘车区间信息 ,新生学生证注册时粘贴 存储 有学生身份信息 及乘车信息的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 二、 学生乘坐火车优惠每年享受四次。 第一次启用的优惠卡出厂时已输入可乘车次数 4 次。 在学期间由学生处或 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 在优 惠卡中按每学年 4 次增输。 三、 学生证 中所附“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由学生本人 填写本省区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 不得 涂 改 。如因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 家庭户籍证明,到 国科大 学生处或 研究所 学
7、生管理部门 进行变更 ,同时更改火车票优惠卡信息 。 完成集中教学学习的学 生回 研究所 后,乘车区间如有变化的,由 研究所 学生管理部门 对 学生证 中登记的乘车区间进行变更 。 四、修改乘车区间的,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在修改处盖章方为有效。 五 、学生补领或换发学生证时同时补发火车票优惠卡。办理 部门 应 扣减该学生已享受的购票次数。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限补领或换发一次学生证。因学生个人原因补领或换发学生证,学生应缴纳相应工本费。 第十 一 条 学生不得将学生证送人或转借他人使用,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违者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由于 遗失 学生证引起的后果由遗失人本人
8、负责。 第十 二 条 学生证如在校外场所抵押,责任自负。 第十 三 条 学 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 学生证 交回 研究所 学生管理部门 或 国科大 学生处,方可离校。如确属 遗失 ,经审查属实后按第 七 条规定 进行挂失,学生证不再补发 。 第十四 条 凡拾到他人 学生证 时,应立即送交 国科大 学生处或 研究所 学生管理部门 ,谨防他人冒用;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 告 国科大 学生处或 研究所 学生管理部门 。 第十五 条 本 办法 由 国科大 学生处 负责解释, 自 印发 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中国科学院大学补办学生证登记表 附表 中国科学院大学补办学生证登记表 编号: 学 号 姓 名 原印制号 以前是否补 办 过 是 否 家庭地址 乘车区间 申请补发理由并说明遗失情况: 本人声明以上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负 相关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研究所、 学院(系)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意见: (非集中教学园区学生此项可不填 )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补发学生证印制号 挂失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此表只供学生补办学生证用。学生管理部门签章后在挂失期内作为临时学生证明使用 ,领取学生证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