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国乒乓球协会 竞赛 积分 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进一步 推动 乒乓球全民健身 活动 的开展,服务会员 , 科学管理,中国乒乓球协会 就 积分赛系列赛事 的 竞赛 积分管理 制定本 管理 办法 。 第 二 条:中国乒乓球协会 (以下简称“中国乒协”)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 中 国乒乓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 第 三 条:中国乒 协 主办 的积分赛 、 中国乒协授权的各 级 积分赛 、 中国乒协 认证的 积分赛 均 适用本办法。 第 四 条:遵循 公开、 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进行 竞赛 积分的计算管理 。 第二章: 竞赛
2、积分 及相关 定义 第 五 条: 竞赛 积分定义 中国乒协 竞赛 积分是用 0-3000 之间的数 值 , 作 为体现 会员 竞赛 水平 的参考指标 。 数值随 会员 参赛成绩动态变化。 中国乒协 根据 会 员参加 中国乒协 主办 、 授权 、认证 的各 级 积分 赛 成绩 计算 相应 竞赛 积分 并 排序 。 第 六 条: 积分赛 分类 2 1、 中国乒协 主 办 的 积分赛:包括中国乒协 会员联赛 及其它中国乒协主办的 进行 竞赛 积分计算的 赛 事 。 2、 中国乒协 授权 的积分赛:经 各级办赛 单位 申请、 由 中国乒协 授权 并根据比赛成绩 进行 竞赛 积分计算的 赛 事 。 3、
3、 中国乒协 认证的积分赛: 各 办赛 单位自行举办 且符合 中国乒协积分赛认证 标准 的 ,并根据比赛成绩 进行 竞赛 积分计算的 各类赛 事 。 第三章: 竞赛 积分计 算 办法 第 七 条: 初始 竞赛 积分的确定 无积分的 选手可根据自身技术水平 报名参加相应组别比赛 ,并 根据 首次 比赛 成绩 , 评估 确 定 初始 竞赛 积分 并 录入到中国乒协会员 竞赛 积分系统 。 初始 竞赛 积分存在一定误差,参加积分赛次数越多, 竞赛 积分 越准确 。 第 八 条: 竞赛 积分 计 算 办 法 1、 会 员 参加积分赛 所有 场次 的比赛 成绩 (双打暂 除外 ) , 均可 计算 竞赛 积
4、分。 2、 根据 比赛双方 竞赛 积分差 与比赛 结果 , 按照 竞赛 积分 计算 表 (见下表) 进行计算。 竞赛 积分计算表 : 竞赛 积分差 积分高 胜场 加分 积分低 负场 减分 积分高 负场 减分 积分低 胜场 加分 3 第 九 条: 竞赛 积分的减扣和清零 连续两年未参加积分赛的会员,其 竞赛 积分 将 减扣 300 分;连续三年未参加积分赛的会员,其 竞赛 积分 将 清零。如再次参加积分赛,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重新评估确定初始 竞赛 积分。 第 四 章:违规处 理 第十条: 如 发现 办赛 单位提交虚假成绩, 涉及人员的成绩不予计算 竞赛 积分,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中国乒乓
5、球协会 积分0 12 8 8 13 37 7 10 38 62 6 13 63 87 5 16 88 112 4 20 113 137 3 25 138 162 2 30 163 187 2 35 188 212 1 40 213 237 1 45 238 以上 0 50 4 赛 管理办法对办赛单位进行处理 。 第十 一 条: 如发现 参赛运动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将 取消其 比赛成绩和 相应 积分 ,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中国乒乓球协会 积分赛 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 第 五 章: 竞赛 积分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中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乒公司”) 作 为 中国乒协
6、授权的会员服务中心 ,负责 所有 竞赛积分计算 、 管理 等 相关 工作 。 第十三条: 需计算 竞赛 积分的 各办赛单位 应于 比赛结 束 后 五个工作日内,按 照要求 提交比赛成绩, 会员服务中心 受理后, 七个工作日 内给予认证并 在中国乒乓球羽毛球会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会员服务平台)上 公示 竞赛 积分结果,如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 会员服务中心 在五个工作日内 给予最终答复。 第十 四 条: 中国乒协 将对 会员服务中心 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 六 章:积分的 公布 和查询 第十 五 条: 中国乒协会员可通过登陆 会员服务平台 查询实时竞赛 积分。 第十 六 条: 最新 累计 竞赛 积分排名每月 1 日 将通过 会员 服务平台 公布 。 第 七 章: 竞赛 积分 的 使用 5 第十七条: 竞赛 积分将作为 会员参加 各类 比赛 报名 、 分 组 及相互交流 的 重要 参考依据 。 第十八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 会员 竞赛 积分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 第 八 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乒乓球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 施 行 。 中国乒乓球协会 201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