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与物料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港 口建设等)、预拌混凝土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河道整治、矿产
2、资源开发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空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以及其它建筑材料、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的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 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3、予表彰、奖励。 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 (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工业企业内部物料堆放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加强 监测、检查。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
4、和工程渣土消纳场的专项规划,规范处 置行为;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供需信息平台及运输核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 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和滴漏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规定造成的扬尘污染行为。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通行标识核发条件,限定路段和时间通行;依法严查车辆超载、超速、遗撒、非法拼装、报废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 应用卫星定位系统监督平台,配合 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提
5、供遗撒污染路面车辆的车主情况、行驶路径、视频监控等信息。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港口码头物料装卸与堆放、国道与省道公路清扫等 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超载、超限货物运输行为的源头管理,有效控制其可能引发的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物料装卸与堆放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 】 农业、林业、规划、财政、审计等
6、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作 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与公开】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 。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并列入诚信红黑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宣传、激励义务】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应当鼓励和
7、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新技术 ,使用新设备,推广新工艺。 第十六条【 日常巡查、现场检查与 联合执法】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适时 组织并 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 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
8、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 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监督职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 十八 条【工程建设单位的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 (四)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 污染防治方案,列入评审内容,并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五) 暂时不能开工的
9、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 )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 )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四 )施工单位不得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条【物料 运输单位 的职责】 物料运输单位 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物料运输
10、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 (二)使用合规的运输车辆; (三)加强对运输车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高度不低于 1.8 米,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 2.5 米以上的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物料 装卸、堆放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内的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
11、,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经批准后采取符合规范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 工工地的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进行硬化处理,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当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有基坑开挖和土方外运的项目,应当设置和使用 相应的冲洗设施,冲洗池四 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 (三)房屋建筑工程在高度超过四米时必须搭设随建筑物上升的密目
12、式安全网对脚手架外侧进行密实封闭; (四)石膏粉、水泥、腻子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形式分类存放,砂、石等散料堆场应采用防尘网进行遮盖; (五)工程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堆放 高度不高于 1.5 米,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清运,四十八小时内无法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 (六)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13、(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回填 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四)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有效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二十四条【拆除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设置不低于 2 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拆除作业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程序操作,喷淋、洒水应能有效满足抑尘、降尘要求(确因洒水或喷
14、淋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 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三)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 (四)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建设单位, 超过三个月内未 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五条【预拌混泥土生产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预拌混泥土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搅拌的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石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二)装卸混凝土搅拌物料的操作区域 应当设置喷淋装置,罐车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
15、料装置; (三)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第二十六条【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覆盖、洒水防尘;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 道牙三厘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覆盖或者绿化。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天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洒水一次; (二)连续三天晴天或者气象预报风速五级以上的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