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 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 2017 237 号)文件 要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结合 我市 实际 情况 , 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二、 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 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港澳台同胞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办理具体流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将 出台配套通知, 并于 正式 施行之前及时发布。 三、 港澳台同胞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 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 并 返回港澳台的 ,可以 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