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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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三门县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 服务协议 甲方: 三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贯彻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法规,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 进一步方便三门县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甲方确定乙方为 三门县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的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台政发201517 号)、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台人社发2015159 号)、

2、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药机构协议 管理办法 (台人社 发 2016141 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 外配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 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店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 系统,以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管理制 度等变化情况。 乙 方应准确地向甲方传送参保人员在本药店购药发生的医药费2 等有关信息 。 第四 条 乙方应按照

3、医保系统要求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设备、刷卡设备以及通信线路,其中通信线路应专线专用。 乙方应 对药品的进、销、存实行信息化管理 ,并按甲方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 第五 条 乙方应完善其计算机软件系统的管理功能,及时将本单 位的药品、项目及疾病名称与甲方对应目录进行准确匹配 ,因匹配错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 条 为了保证定点药店前置机和社保中心服务器数据的安全性和一致性,乙方前置机必须与 Internet 网物理隔离,且不能安装与医保无关的应用软件。 第七 条 甲乙双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服务器、前置机和网络通信的安全,保证医保数据的安全性。如一方造成对方数据丢失

4、、服务器瘫痪等后果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 条 乙方应 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 24 小时提供 售药服务 的能力 , 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 名 相关 药师在岗,设 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第九 条 甲方为 审核 、 稽查医药费,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看处方、售药清单、药品进销 存 台帐等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 如实 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 条 乙 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参保患者辨认购药。 乙方必须在药店醒目地方放置医保监督举报牌,并 要建立医保配购药品的流程、服务公约、 配售规定等制度 ,在醒目的位

5、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 条 乙方要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医保目3 录内药品品种占总药品品种的比例达到 60%以上 。 第十二 条 乙方提供的非处方药品的品种、剂型、用量等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 条 乙 方应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相关 政策 , 符合省物价政策 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其费用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未经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局定价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同一医保药品划卡记账价格不高于现金购药价格,实行会员价的医保病人优先享受 。 并在药店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 四 条 乙方 应有独立的

6、药品经营场所, 不 摆放、 销售 保健品、日常百货、 食品、副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 第十五 条 乙方所售的药品必须明码标价。应将医保用药(甲、乙类)分别明确标识,在价格标牌上标明“医保”字样。 第十六 条 乙 方在为参保人员配药或售药时应认真核查医疗保险证历本、 社会保障卡( IC 卡 ) ,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或售药。若发现人、证、卡不符时应拒绝配药或售药并有权扣留医疗保险证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 条 根据台食药监市 20127 号文件要求, 乙方配售 规定 处方药 时 必须凭参保人员持本人经 本统筹区 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 对未 列入范围 的处方

7、药按 文件 要求进行登记销售。 第十八 条 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等原因确需他人代配药的,乙方凭甲方的特殊情况代配药证明配药,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 条 乙方在配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4 时,除查验医保证件外,还须在“医保证历本”上如实、详细记载 药店名称 、 配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药师姓名 等信息 。 第二十 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 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 应当有药师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 条 乙方应对

8、外配处方、售药清单等有关资料实行 单独管理、存放、建帐,外配处方及相应资料保存期限为 2 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 二十三 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和购买非处方药的要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具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二十 四 条 乙方应当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不得多配或重复配取;乙方药师要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 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同时记录在案,并告知甲方。 第二十 五 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

9、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到其他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调剂。 第二十六 条 乙 方调剂外配处方完毕或在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后,应刷卡结算医药费,按甲方要求出具售药清单并请参保人员签名,乙方留存一份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 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配药剂量的有5 关规定,最小包装药量超过配药限量标准的以最小包装药量为准,药品种类原则上不超过五种。 第二十八 条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对账工作。由于乙方未进行日对账而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九 条 甲方定期对乙方上传的参保人员购药费用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项目剔除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 条 乙 方在对账成功后于每月 10 日前

10、报送上月的申请核拨表,由甲方进行审核。如未及时上报或报表数据与甲方系统数据不符,甲方将暂缓拨付该月申拨费用。乙方收到甲方剔除费用表后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 4个月内(包括节假日,以下同)核对完毕,逾期未反馈的,视作认可,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并及时给付结算款。 第 三十一 条 乙 方 在协议服务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并限期改正: (一 )同一医保药品划卡记账价格高于现金购买价格 ,实行会员价的 药品 医保病人未优先享受 的 。 (二 )营业时间药师不在岗,有配取处方药记录的。 (三 )拒绝提供完整的药品等“购、销、存”信息的。 (四 )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审核

11、稽查、信息化改造等监管工作的。 (五 ) 以医保定点的名义从事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的 。 (六 )随意更改零售药店端医保前置机系统参数,或经查发现上互联网的。 (七 )无医保前置机维护记录(维护内容主要有:前置机的查杀毒记6 录、数据备份记录、日 常检查记录等),或医保前置机感染病毒未及时清理的。 (八 )不按要求规范管理社会保障 PSAM 卡和读卡机具,未按要求上传社会保障 PSAM 卡内置信息的。 (九 )乙方故意调整监控位置或对监控数据进行破坏的。 (十 )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 三十二 条 乙方 在协议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拨付、拒付违规

12、费用和 暂停医保服务协议 1-6 个月等处理,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 : (一)对所经营的全部商品未实行实时电子台账管理的,或未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物相符的。 (二)违反医保政策规 定,把非医保目录药品列入医保范围,并予医保结算的。 (三 )摆放、兼营 保健品、 日常百货、食品、副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物品。 (四 ) 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质药或过期药品的。 (五 )不校验“人、证、卡”,放任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刷卡购药的。 (六 )药品等 “购、销、存”信息被篡改的, 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录入虚假信息的 。 (七 )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连锁门店从所属连锁总部以外其他

13、渠道购入药品)数量较大的。 (八 )无正当理由故意滞留参保人员 医保证历本、 社会保障卡的。 7 (九 )蓄意违规超量配药、重复刷卡支付的 。 (十 )未按规定在 “医保证历本”上记载 相关购药信息 或 记录 与实际购药 情况不一致的 。 (十 一 )乙方 的名称、法人代表、医疗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未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甲方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 。 (十二 )被告诫处理两次的。 (十 三 )其他较严重的违规行为。 乙方 按要求整改后,经 甲方 验收合格的,继续履行医保服务协议;验收不合格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第 三十三 条 乙 方 在协议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给予 立即解除医保服务

14、协议 ,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 : (一)不具备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规定 条件 的 。 (二 )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非药类物品充当医保药品,进行医保结算,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情节严重的。 (三 )伪造虚假进货单据、财务凭证、发票、配送单等购销单据的。 (四 )存在恶意盗用、空刷社会保障卡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五 )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六) 为非定点 医药机构 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 (七)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 (八 )被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两次的。 (九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15、第 三 十 四 条 乙方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甲方 应当提请 人力 社保8 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 处理 ;涉嫌 违法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 第三十 五 条 协议期间,乙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持变更申请表、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甲方申请变更。 第三十六 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 (协议明确立即终止的除外) 。 第三十七 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本着相互理解、共同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愿望协商

16、解 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人力社保 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 八 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 省市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九 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 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7年 5月 1日起至 2018年 4月 31日止。协议期满后,因甲方 原因未签订新协议前,原协议继续生效。 第四十一 条 本协议一式三 份, 甲、乙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 各执一份, 另一份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9 甲方: 三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 /授权代表(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 定 /授权代表 (签字)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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