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前景展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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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金融业“营改增”前景展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从今年 8 月 1 日起,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由年初的上海市分批向北京、湖北、广东等 10 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扩张。 虽然先行试点的行业只限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7 个行业,亦被简称为“1+6”行业,尚未涉及到金融业,但金融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行业,也是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我国现行的对金融业课征营业税制度,像对其它课征营业税的行业一样造成了对金融业

2、的重复征税,无疑也对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业界也期待“营改增”能够向金融业扩围,但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的金融业的具体业务十分复杂,现行营业税制对不同金融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在金融业实行“营改增”究竟能否使其税负普遍降低,对主营业务不同的金融业究竟会造成怎样的不同影响?这些都是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学界认为,选择适当的课税模式,对于金融业“营改增”十分重要。 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典型的金融业增值税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欧盟国家采取的基本免税模式,即对显性收费(金融业务直接体现金融2服务的增加值的情形,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在内)的金融业务收入征税,

3、对隐性收费(金融业务收入中包含金融服务增加值、通货膨胀补偿和违约风险补偿等因素,因而金融服务的增加值不能由收费水平明确反映的情形,包括利息、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等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收入在内)的金融业务收入免税,应税项目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而免税项目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二是新西兰国实行的零税率模式,即对免税项目也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三是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两国实行的部分抵扣进项税的免税模式,即对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 有学者将营业税模式与上述三种增值税模式是否存在重复征税、形成税负的高低、征纳成本的高低等因素进行比较权衡后认为,借鉴欧盟国家现行基本免税增值税模式,既有利于克服我国现行金融业

4、营业税存在的缺陷,又能避免税收大幅度减收和征纳成本过高的问题,是我国金融业“营改增”较为理想的课税模式选择。通过选取国内 14 家上市银行、7 家典型的上市证券公司、3 家上市保险公司作为样本,测算采取基本免税模式下,由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同类型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其结果表明:“营改增”后将使金融企业税负总体明显下降,但这主要体现在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税负下降,证券业的税负不降反升。 分析认为:在基本免税模式下,由于银行业的收入以利息收入为主,因而实行对利息收入免税的增值税,必然使得其税负大为降低,较之于征收营业税下降 71.81%;对于保险业来说,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保费也能免税,税负当然也会明显

5、下降,较之于征收营业税下降 72.60%;但对于3证券业来说,由于主要收入来源于手续费和佣金,是不能免税的,实行增值税后其税负就会明显加重,较之于征收营业税上升 132.12%。 尽管现行营业税制下证券行业税负低于银行、保险行业的状况并不合理,但若推行“营改增”对证券行业的冲击力过大,就与我国着力发展直接融资的政策导向相悖,也不利于改变近些年来股市持续低迷的状况。因而学界有关人士曾建议降低增值税扩围后的适用税率,以此减轻“营改增”对证券行业的冲击。若“营改增”后银行、保险业的税负大幅度下降,虽然有助于解决其现行营业税制下税负过重的问题,但又会带来地方财政大幅度减收,由此形成改革的阻力。为此,曾

6、有专家建议应选择上海市等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的地方进行金融行业“营改增”先行试点。 2011 年 11 月 16 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正式出台,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出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中,虽然尚未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先行试点的行业之中,但已明确表示试点将“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 , “待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由此可见,金融行业实行“营改增”是势在必行的。该方案在“改革试点主要税制安排”中明确“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

7、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 ,并指明其中 6%的低档税率适用于“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 ,在“计税方式”中还提到“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但这里的4“金融保险业”是否包含证券业尚不明确。 高层决策或许是考虑到金融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对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金融部门税负产生的波动性较大,冲击力较强,因而实施中遇到的困难也会较大,才未将其纳入先行试点的行业。但笔者认为全面、深入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已是大势所趋,金融业“营改增”的脚步将渐行渐近。对银行、保险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可避免在基本免税模式下运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征税在抵扣操

8、作中的种种困难,只要确定适当的增值税征收率,就可以平衡改革前后的税负水平,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形成很大的冲击;至于对证券行业的“营改增”将选择何种计税方式,目前尚不具备确定性,若让其在基本免税模式下运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征税,那么其适用税率不采用标准税率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很可能会在新设的低档税率中选择适用税率,这样对证券业也就不会形成很大的冲击。 “规范税制,合理负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保持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金融业“营改增”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因而改革中会选择适当的课税模式、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尽量使金融业总体税负有所降低,主营业务不同的金融行业税负趋于平衡,即使在改革试点中出现局部税负上升,也将会在改革渡过磨合期后回归合理税负。因此,业内企业不必担忧改革加重税负,应该打消改革顾虑,以积极的姿态应对、支持、参与改革,配合有关部5门实施改革,以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也将有利于金融业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得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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