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解析国际贸易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问题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企业,其中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一个新生事物,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最新产物,也是外国商人在华投资的全新模式。伴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针对越来越频繁的跨国经济合作事务,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以实现规范和发展。文章结合合伙企业和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这一新生事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初探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以及最大的贸易受益国之一,吸引了众多外资投资商的目光,并且随
2、着外资投资商的增多,逐渐地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着力点。在这种背景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这种新生事物应运而生,我国在 2007 年 6 月修改了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我国获得了合法的设立依据,2009年 11 月下旬,国务院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成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范围,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以此不断的拉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合伙包括和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中国的自然人、已经成立的内资2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外资合伙人合作,根据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
3、性质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如果想要引进外商投资,我国的企业需要在信用、合作理念以及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更高的标准。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规则 我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规则包括设立、注册资本、投资合作条件以及组织机构等部分:其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外资企业都需要进行审批和登记,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的实施,也是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一种规定,登记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实际运行状况的记录。从今天外商投资的状况来看,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地人增加,所以去除一席审批项目已经成为当今行政部门、法学理论以及实务工作者的热议话题。其二,注册资本,中外合作企业法以
4、及外企企业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数额,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只要求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投资,对于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经营,这是企业自身经营的问题,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市场的竞争通常会选择优质的企业,如果资金不足该企业将会被市场所淘汰,所以不需要由法律来进行规制。其三,投资合作条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非法人型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和投资财产是法定分别所有制,但是根据实际的需求可以约定消除,但是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企业所有。其四,组织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明确规定,非法人型投资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各方委派委员
5、,中外双方分别担任经理、副主任、主人的选聘,然后由联合管理委员会3召开会议,通过事项的表决权比例确定合伙企业的详细规定。 三、促进我国外商投资和会企业发展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其一,明确管理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引起其管理不可能由一个单独的部门独立完成,而是应该由多个部门合作完成,然后确定一个核心的监管部门,通过该部门的监管,整合与协调各个部门,避免出现多头交叉管理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良性发展打来负面影响,然后由金融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对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其二,完善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法规。例如,外商
6、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等,建立了完善的准入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投资者的限制条件,规范了登记事项。其三,完善合伙协议的内容,增加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责任、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注意义务条款、增加“无过错离婚”条款、增加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限制以及投资领域等。其四,设定登记衔接程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工程部门申请登机前,应该先把管理人资格证明材料、投资人等报送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后,金融管理部门对复合投资条件要求的设立登记。 (2)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准入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准入机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推进外资准入管理立法,针对外商投资合作企业的投资问
7、题,国务院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该不断地完善外资准入管理的立法。例如,修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公司共同纳入到国家外商投资管理中,对于外4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监管问题,应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商务部门,不断地完善登记管理规定 ,对于外径等级从事外资准入特殊行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相应的惩罚。其二,建立外资准入管理联动机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监管涉及财税、海关、外汇管理、工商、商务以及发改委等众多主管部门,当取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商务部门审批时,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显得非常必要,工商部门应该围绕事先征询,明确各个部门的义务和职
8、责,保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登记的安全性和高效性,然后围绕事后通报,强化对所有数据的分析能力,通过利用各种数据,实现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状况以及实际经营状况的实时监控。 (3)适度从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管理。关于企业的出资管理,一方面是我国合理的贸易保护政策的一种管理倾向性的体现;另一方面是给予跨国合伙制度在经营权和所有权上的规定与界定,其目的是对属于我国产业资本进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实现对我国产业结构和宏观经济的整体把握。因此,对外商投资人的出资信任,自然而然地会促进中外合伙人的合作诚意和进度,加快跨国经济合作的进度,实现多元化、多种形态资本的对接与融合。此外,还应该制定更多的法律,以
9、此保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管理,不断的鼓励中国对外贸易和跨国合作,进而促进合作前景更为远大的境外、境内合伙人的多渠道投资行为,不断地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的带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结束语 5近年来,由于世界各国尚未完全从金融危机的阴霾中走出,以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为代表的金融业务迅猛的发展,众多外国投资者对以合伙形式进入金融领域的方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国成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愈来愈额多,我国应该抓住这种机遇,努力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为推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助力,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梓贺.国际贸易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问题思考J.中国商贸, 2011(15):193-194. 2刘永超,宋海洋,王浩宇,张宏杰.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2):40-43. 3周启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管理实务研究J.工商行政管理,2010 (11):69-71. 4曹秀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不可忽略的“不同”J.工商行管理, 2010(5):363-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