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观念的影响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当代法治观念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儒家传统观念思想的研究,从积极、消极两个方面对儒家思想与我国当代法治观念间的关系进行讨论,进而对两个关系做出更明确的认识。 关键词:儒家思想;当代法治;观念;影响儒家思想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以博大精深的内涵对于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起着重大作用,同时一些经典思想更对当代中国法治观念有着追本溯源的影响。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观念和进程的影响是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即积极促进和消极阻碍两个基本层面。但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究竟有着怎样的
2、影响,这种影响是从哪些方面进入法律系统的,仍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一、儒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积极影响 谈及儒家积极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其实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对该问题就行认识,也就是说儒家思想的哪些特色对我国当代法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1、对宗法伦理观念的看重。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宗亲为结构方式的阶层社会,君臣关系、父子关系构成了社会的主要关系类型。在整个社会中,皇帝是整个社会的最高领导者和一切行为准则的制定者;在家2庭中,父权又有着至高无上的决定权力。而儒家向来是这种社会关系和观念的大力推动者,他们坚持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人伦”成为一个古人在社会中首要遵循的行为准则,从而维护着社
3、会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正是儒家的这种君臣父子观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封建社会道德伦理观念的形成的和社会结构的构成。现在看来,这种观念是相当错误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以观念为手段促成社会稳定的做法与当代社会的法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2、提倡“人性本善” 。儒家的亚圣孟子提倡“性善论” ,他认为人性本善,同时重视人的后天道德修养,宣扬依靠这种道德力量对人进行约束,从而达到统治者对人的管理目的。同时,孟子观点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统治者本善是善良的,不会做恶的,所以统治者才能对九州四海进行正确的领导。不难看出,儒家的这种性善论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对社会的管理,这也与儒家讲究“入世”的观念是相一致
4、的。 3、弘扬仁政思想,强调“内圣外王” 。儒家讲究“内圣外王” ,内圣也就是说通过严格的道德修炼,达到个人道德修养的大成;而外王则是讲求个人所达到的社会成就,这种从内到外的过程是通过“格物致知”达到的,最后的目的外化出来则可以用“齐家、治国、平天下”几个字来概括。而对于君王来讲,除了要做到上面提到的两点外,还需要具备仁爱的思想,孟子就主张, “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 ,也就是说君王需要以老百姓为重、自己为轻,仁政爱民才能长治久安。从这两个角度看,我们会发现惊人的一致性,也就是儒家思想对个人思想和行为的约束性。当然,这种思想也正是当代法思想所坚持的理念。 3总体来看, “儒家道德思想与当代
5、法治观念有着一定的契合性”1,尤其是儒家所推崇的以德治国、仁者爱人等思想,正是我国当代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当代法治思想体系中,这种德育思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刑罚可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的短暂性和滞后性是无法与德育思想相比肩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正确且合理的法治思想,而只是一味坚守酷刑的话,是绝不可能维持长治久安的。对此,孔子曾有过这样的观点:“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则格” ,就是说想要从根本上清除犯罪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稳定,首先要加强的就是老百姓的道德品质和观念思维,只有这样才能在人们的心中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线,也才能从根
6、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所以,从观念上普及法治思想才是提高社会整体法治观的最佳途径。 二、儒家观念对当代中国法制的消极影响 儒家思想观念固然与当代法治思想有着许多默契点,但归根到底是两种不同社会土壤上结出的不同果实,两者在属性和根本目的上有着天然的区别。儒家文化从根本上是为了维护极小部分统治者利益的手段和武器,而我国当代法治思想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手段。但尽管如此,儒家传统文化思想中的许多“糟粕”还是对我国当代法治观念产生着许多消极影响。 1、将国、家、人、法四者相互纠缠,分割不清。在儒家传统道德观念中,三纲五常思想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宋代程朱理学之后, “君为臣纲,父为子
7、纲,夫为妻纲”的思想越发严重,将个人自由捆绑在国与4家的大棒之下,而在这种观念下,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也就岌岌可危了。法律成了维护君王统治的手段,个人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君王也就带有了触犯法律的性质,可以说这是严重违背当代法制精神的;其次,将国家个人相杂糅,也就为法律染上了强烈的“人”的色彩,君王可以依据感情或其他因素来对一个人的生死做出最高决断,而不需要受法律的制约,因此,求情也就成了古代社会长盛不衰的现象,这种混乱不仅严重制约了法制体系的建立,更是其形同虚设,从根本上丧失了权威性。 2、君王的仁政与权力制约间的严重冲突。上面已经探讨过,君王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最高的决断权和绝对意志,而在西方社会中,法
8、律的平等性则决定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不存在特殊的可能,正因为中国儒家长期宣扬“性善论” ,主张开仁政,施仁爱,所以君王一般都会在决断时从轻发落, “需要对触犯法律的人施以仁爱,才能彰显身为君主的仁慈”2,但从本质上看,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严重触犯了法律体系的独立性,从而导致法治思想在传播中的失败,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法治应当多向西方靠拢、学习,树立良好的法治和制约、执行观念。 3、 “性善论”对法治的解构。儒家的性善论在重视人的价值和对人性看重的同时,也很容易导致对人的过度夸大,从而掩盖住法治思想效果的发挥。孟子在四心说中特别强调“仁义礼智” ,强调人心的巨大作用,但就本质而言,人
9、的成长需要面对的是以利益机制为主要构成要素的巨大体系,不可能仅仅按照心灵的意志去行动。从另一个角度看,孟子在强调个人道德修养和道德的教化作用的时候,已经对法律地位的否定予5以了默认,从而导致法律价值的丧失和社会体系的脆弱。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儒家传统道德与当代法治思想存在着许多背离的地方,而正是这种背离也导致了儒家传统思想在社会实践中的最终“失效” ,当然,从社会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这也是历史演变的必要过程。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结构和发展方向的快速演变,我们在当代法治思想和法制体系都已经相对健全的背景下对儒家传统思想和当代法治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是具有全新价值和意义的。我们在这样的过程中既需要看到儒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积极影响的一面,同时也要注意到儒家思想本身局限性带来的弊端,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才能更精确地保证我们在认识问题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吸收传统文化中的有益部分,摒弃糟粕思想,更好、全面地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扶廷凤.儒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意义J.中国科技信息,2006,03:176-177. 2丛淑萍.中国传统消极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05: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