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 科技金融 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 支持金融机构聚焦服务中关村创新创业主体,根据科创企业特点和需求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重点 产业 1和企业发展, 根据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 2017 10号),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
2、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1重点产业是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 2016-2020年)中的“前沿信息产业、生物健康产业、智能制造和新材料产业、生态环境与新能源产业、现代交通产业、以及新兴服务业中的科技服务业”。 - 2 - 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 )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名录库查询。 第二章 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引领发展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利用互联网
3、技术搭建平台,提供资金融 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创新型金融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互联网金融功能区。 中关村管委会会同互联网金融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支持。其中,中关村管委会给予每家企业的支持面积不超过 1000平方米,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中关村管委会与区政府对企业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房租支出额的 50%。对单家入驻企业补贴期限一般为 1年,最高不超过 3年。 第五条 聚焦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互助金融等新金融 服务链条中的核心环节,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中关村企
4、业或金融机构搭建服务其主营业务的供应链金融系统和消费金融电子化管理平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资产证券化服务平台、智能资产配置管理平台、智能风险防控平台等关键性平台。 根据平台服务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平台运营规范性、服务收入、技术先进性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平台在建设运营中已投入的场地房租、研发人员工资、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采购、设备及系统运维费等经审计后费用的 50%给予支持,- 3 - 单个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围 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互联网金融发展关键环节,建设互联网信用信息、数据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融资信息对接、行业预警监控
5、等行业重大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并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面向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根据基础设施平台服务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技术先进性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平台在建设运营中已投入的场地房租、研发人员工资、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采购、设备及系统运维费等经审计后费用的 50%给予支持,单个基础设施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金融科 技企业开展实施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 对于经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效果显著的项目,按照提供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或
6、金融监管机构签署的技术应用合同、展览展示协议或采购协议金额的 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征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 按照每个资质或牌照 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所获金融 业务资质或牌照明确要求有筹建期的,企业需筹建完毕、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正式开业。 第二节 支持条件 - 4 -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列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黑名单; (二)单家企业符合第四、五、六、七条支
7、持政策中一条以上支持条件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报; (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 1000万元(含)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第四、 五、六 条支持需符合); (四) 入驻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并签订租房协议,且完成年度房租费用支付 。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应 符合中关村发展规划功能布局和中关村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并经各区政府认定,重点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 互联网金融 功能区名录动态调整,以当年度征集通知里发布的名单为准, 申请第四条支持需符合 ) ; (五)平台为中关 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且平台的服务收入累计在 1000万元(含)以上( 申请第五条
8、支持需符合 ); (六)经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并与具体负责实施的 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且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已付款金额超过合同总额的 50%(含)(申请第七条 支持需符合); (七)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市金融局等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金融业务许可证(牌照名录动态调整,以当年度征集通知里发布的- 5 - 名单为准,申请第八条支持需符合)。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互联网金融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行
9、业影响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五)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以及获得所在区政府房租 补贴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四条支持 需提供); (六)平台的技术先进性情况、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对平台、基础设施服务及使用效果说明,以及经审计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五、六条支持需提供); (七)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中关村企业或金融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平台服务收入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第五条支持需提供); (八)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文件,以及验收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六条、第八条支持需提供); (九)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10、技术应用合同、金融科技展览 展示协议或采购协议复印件,付款发票复印件,以及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或展示服务效果说明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七条支持需提供)。 - 6 - 第三章 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为企业开展首轮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中关村企业首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5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 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
11、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二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中关村企业首轮之后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对于同一家投资机构进行多轮投资的不重复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 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 给予每家改制企业 10万元资金支持;给
12、予每家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 5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30万元资金支- 7 - 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并给予补贴支持。 对并购交易额在 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据企业并购的类型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贴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对每家企 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其中:对于开展境内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1%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开展境外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2%给予资
13、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 6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收入在 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 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 2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 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对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的,根据服务中关 村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效果,按照其每年新发生业务总额的 1%给予补贴,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 3000万元,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
14、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 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 8 - 托基金在 5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 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
15、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4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 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 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 30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 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 50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
16、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 9 - 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 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 6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之后的投资,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 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改制支持资金
17、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 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三)由证券公司辅导进行改制; (四)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涉及本次改制的名称变更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挂牌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函(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函)或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同意- 10 -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
18、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 第二十条 申请上市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已完成公开上市; (三)对于采取协议控制、股权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其在中关村的经营实体上一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比应超过境外上市企业收入或利润的 50%。 第二十一条 申请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或经权威第三方机构认定为当年度“独角兽”企业; (二)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三)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 50%); (四)并购方为新三板企业的,其并购行为需最终获得全国股转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融资租赁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收入在 2亿元(含)以下(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不超过 2亿元,下同)、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二)融资租赁机构 应与中关村管委会达成战略合作,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