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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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差异摘要: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实际是混淆了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的根本差异,造成了实践中的问题。本文通过考察两种公司的差异来说明此问题。 关键字: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立法模式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采取的是统一立法模式。尽管采取了分章的方式,规定了在设立程序、融资方式、股份划分、股份转让、股东人数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两者最根本的权利义务规则是一致的。实际上,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本质的差异,这种统一的权利义务规则体系是否合理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历史渊源、法律属性和立法范式三个层面详尽考察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差异

2、。 一、历史渊源 有关商业组织的起源一向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合伙起源于古罗马。随着商事交易对稳定的大额资本及企业组织需求的加强,合伙组织经营的持久性增强,契约期限逐渐消失,商号逐渐客观化、固定化,合伙本身发展成为一种客观的、持久的企业,这就是无限公司的形成。无限公司的无限责任令其望而生畏。这促进了两合公司的发展,无意于公司经营的股东取得有限责任特权,希望控制公司的股东才承担无限责任的代价。包含着股份有限公司内在萌芽的两合公司进一步向股份有限公2司转化。到了 17 世纪后半叶,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始了后期改组。随着股份制的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大会成为完全的民主大会,这标志着现代股份有限

3、公司制度的确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晚出现的一种公司组织形态。与股份有限公司背后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产生于经济生活实践,而是由法学家、经济学家及立法者联合设计出来的,属于制度创新的产物。1884 年,德国对 1861 年德国商法典作了修订,该修正案严格限制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使得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十分适合于规模不大的企业。而经济生活实践迫切需要为小企业设计一种新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于是,1892 年 4 月 20 日德国颁布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使有限责任公司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起来。其后,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各地以各种形式迅速普及。 二、法律属性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

4、历史渊源不同,法律属性也存在差异。关于有限公司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资合性与人合性之争。按照立法者的设计初衷,有限公司的第一属性应当是资合性,因为这种投资工具具有资合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本质的特征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根源于其所有与经营的合一。有限公司一般都是中小企业,公司股东一般都积极地参与公司管理。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分红,股东以参加公司管理的工资收入为获取回报的主要来源。这种类似合伙企业的所有经营合一决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良好协作是非常重要的,决定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3所有与经营合一决定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这本身就证明了有限公司中人合属性优于资合属

5、性。最明显的例证是资合性与人合性的颠覆对有限公司的影响程度不同。公司法上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在实践中多被修正,但这对有限公司的运行影响并不大,只是相对模糊了有限公司与合伙组织之间的界限。相反,倘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受到损害,公司的运行就要出大问题了。无论是资本锁定、权益冻结还是公司僵局,皆因有限公司人合性受到损害而生,这不仅严重影响有限公司的运行,甚至会危及有限公司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当性。 我们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属性的判断是其以人合性为本,资合性为用。人合性具有基础性、内在性,具有实质的意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属性;而资合性具有附属性、形式性,只是法律制度设计的需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属性。这与股

6、份有限公司典型的资合性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立法范式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法律属性截然不同,相应的立法范式也不同。按照甘培忠教授的论述,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立法范式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 (一)立法重心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法律充分尊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及契约性,并着力减少这些特点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具有典型的资合性、开放性和公众性,秩序安排很少采取协商的方式,主要依靠法定的制度和机构运行,因此由立法为其确定一套统4一的公司运行制度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 (二)法律规则的刚柔性不同 针对有限公司的契约性,有限责任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自行安排公司运行事宜较大的自由,

7、尽量减少公共权力机关的干预。因此其立法以任意性规则为主,包括赋权性规则和补充性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与适用。股份公司具有公众性,涉及众多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立法以强制性规则为主。其适用相对精确和客观,无须考虑不明确的事实和情景,也不允许公司作变通处理。 (三)制度架构不同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在法律术语方面多有不同,除此之外,在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股份发行、股东人数、最低资本、股份转让、组织机构、公司僵局和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线性的连续体,从左端的人合性向右端的资合性连续渐变。相对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距离更近些。可以说,两种公司类型之间的差异如此之大,几乎可以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商业组织结构。在两种差异如此巨大的商业组织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是否应当负有相同的义务呢?有限公司的权力结构类似合伙组织,责任结构类似股份公司,却没有任何特殊的义务性规定做调和与缓冲,这暗示着有限公司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着根本缺陷。 参考文献: 1德托马斯?莱赛尔.刘懿彤译.德国股份公司法的现实问题J.法学家,1997, (3) 52叶林,段威.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及立法趋向J,现代法学, 200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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