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的“法治”文化在讨论公司特色管理模式时,老板曾经问我:我们公司推行的是法制化还是法治化?我回答说:应该是法制化。老板说:不对,必须是法治化。我说:法治化是依法治理国家的范畴。老板说: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公司的法治化一定是带引号的,即“法治”化。当时我确实有些费解,后来通过多次听老板讲座和学习有关法治方面的知识,才逐渐领会了“法治”化的立意高远和老板的良苦用心。 一、法治与法制是有本质区别的 法治与法制乍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其一,法制指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产物,是人们在其中活动的规范体系和组织结构;而法治则强调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是一项治国原则,其中
2、包含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包括人们的法律理想图画和对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诉求。其二,法制历来具有多样性,通常可以划分为专制的法制与民主的法制两大模式。法治就是后一种法制模式。作为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即所谓的“良法之治” 。其三,法治不仅仅是“依法治国” ,而且含有用以治国的法律所遵循的原则、规范和理想,如“公正原则” 、 “平等原则”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等。其四,法治是指“法的统治” ,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2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制的制约与监督
3、,而人民作为主权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其五,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因此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 二、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 人治是以权力为中心的,其特征是权大于法,法是权的工具,是为权服务的;法治体现为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权力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都必须依法行施权力。在人治环境下,制度是柔性的,本身
4、没有任何效力,它是在权力的操控之下产生效力的,权力让制度有效力,制度就有效力,权力不让制度有效力,制度就没效力,这个效力不是来自于制度,而是来自于权力。所以在人治的环境下,也需要一整套制度,因为权力需要通过这套制度来施展权威。这种制度与法治环境下的制度的本质区别是没有自主性,完全依附于权力,不可能摆脱权力自动运行。由于权力不受制度规约,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使制度形同虚设,使管理堕入混乱无序的恶性循环;与人治环境下的制度相反,在法治的环境下,制度具有与生俱来的独立性、自主性和不可撼动的刚性,制度高悬于权力之上,是行使权力的依据,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制度,受到制度的刚性约束,任何人都必须依据制
5、度行使权力而不得干预制度。 三、 “法治”化是建立现代企业的根本制度保证 3任何现代企业,都无一例外的是“法治”化的企业;任何现代企业管理,也都无一例外的是“法治”化管理。 -企业管理“法治”化,必须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基础。企业的“法”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法治”化,就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就没有运行和管理的依据。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主要功能是增进秩序,防止过程中的随意性。制定制度时要本着四项原则,一是有用,二是公平,三是刚性,四是好用。同时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干什么,二是谁来干,三是怎么干,四是干不好怎么办。干什么是明确要干
6、什么事情,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谁来干是明确执行的主体,执行主体也是责任主体,使事情不落空的首要措施是落实到人头上,当责任落实到人头上时,对等的权利必须同时落实到人头上,权是承担责任的资源,利是承担责任的回报;怎么干是明确干事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干不好怎么办是明确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企业管理“法治”化,必须以全面实施“例行管理”为措施。“例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培育“法治化”管理的根本措施。 “例行管理”就是完全依据制度进行管理,体现了“依法治企”的思想,可以限制滥用权力的“人治”现象,使企业走向“法治”的轨道。 “例行管理”可以把高层领导从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
7、放出来,摆脱事必躬亲的恶性怪圈,集中精力想大事,抓大事。 “例行管理”可以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都管事,事事有人管,管事就要承担责任的局面。 “例行管理”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员工自主意识,有了自主性4才能有恒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有创造性,这些恰恰是公司最难得、最可宝贵的资源,是企业做大做强做久的根本保证。 -企业管理“法治”化,必须以强力推行“问责制”为保证。问责制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就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让责任“归位” ,使监
8、督“强硬” ,对失职和渎职的人追究责任,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企,依法治企。问责制建设必须通过有效的机制保证各种责任的真正落实。一要公开透明,要让员工知道,并通过员工的广泛参与落实问责制;二要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要将问责制纳入“法治”化的程序轨道,用正当的程序来保证、防止问责制陷入“人治”的误区。 目前,我国工业企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这种转型不仅仅是产业结构的转型,在深层次上是管理模式的转型,是由传统企业转向现代企业的一次脱胎换骨的革命,而现代企业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管理“法治”化。因此, 企业彻底摆脱“人治” ,走向“法治”之时,也就是走向现代企业之日!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