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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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 开放式净值型 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理财产品 存续期间,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 理财产品 管理人)郑重提示: 本 理财产品 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 理财产品 的任何预期收益 、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 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 理财产品 的任何收益承诺 。 本 理财产品 内部风险评级为 3 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适合于稳健型、

2、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建设银行 理财产品 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风险标识 风险水平 评级说明 适用群体 中等 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 客户 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 投资 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稳健型 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注:本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您选择购买 理财产品 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 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了解 理财产品具 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 理财产品 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等基本情况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

3、的 理财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提醒您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 理财产品 。在购买本 理财产品 后,您应随时关注 理财产品 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 理财产品 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 本 理财产品 的受理、 投资运作 、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 理财产品 收益降低甚至本 理财产品 净值跌破面值,也可能导致本 理财产品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 理财产品 被宣告

4、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 理财产品 所投资的债券 、非标资产 等金融产品 可能 涉及融资人的信用风险,若融资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导致相应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 到期 收益 、 本金等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利益蒙受损失。 3.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 理财产品 投资 封闭期结束后, 每年的 6 月 12 日, 9 月 12 日, 12 月 12 日, 3月 12 日 为本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如遇非工作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客户可于 指定时间段(定义见本理财 产品 的理财 产

5、品 说明书) 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 理财产品 管理人 在开放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 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 5 个工作日2 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 若客户赎回申请超过同一客户累计赎回限额或本 理财产品 发生巨额赎回,则可能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计划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 4.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 经济环境与 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 本 理财产品 的基础资产价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 理财产品 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5.税收风险: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管理计划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理

6、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 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管理计划净值跌破面值。 6.管理风险:本 理财产品 募集资金投资于 量化投资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和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非标资产) 。在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走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对 本 理财产品 的运作及管理

7、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 理财产品 净值跌破面值。 7.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 理财产品 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因此存在本 理财产品 的实际收益率低于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 率的风险。同时,本 理财产品 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8.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 理财产品 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 等 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客户收

8、益,甚至 出现 本 理财产品 净值跌破面值 的情况 。 9.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 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 本 理财产品 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0.理财产

9、品 不成立风险:如本 理财产品 募集期届满,认购总份数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 烈波动或发生本 理财产品 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 理财产品 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 理财产品 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 本 理财产品 不成立。 11.提前终止风险: 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 理财产品 的其他情形时 ,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 本 理财产品 。 12.延期风险: 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对本 理财产品 进行延期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

10、有权对本 理财产品 进行延期。 13.不可抗力及 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 本 理财产品 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 本 理财产品 收益降低乃至净值跌破面值。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您签署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 客户协议书 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 本风险揭示书及本 理财产品 的 理财产品 说明 书的全部内

11、容 , 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了解本 理财产品 的其他相关信息 ,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申) 购本 理财产品 的决定 。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中国建设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 理财产品 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3 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 (客户签字与 盖 章见下 一 页 ) 4 签字与盖章 高资产净值 客户请在下面填写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抄录风险揭示 语句 并签字: 客户声明:本人在购买 本 理财产品 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 效力。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客户自行填写

12、)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 产品 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抄录: 客户签名: (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客户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客户已经阅读 客户权益须知、 本 理 财产品 风险揭示书、 本 理财产品 说明书及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 ,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 理财产品 相关风险 ,自愿购买。 ) 年 月 日 机构客户请在下面 签章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本单位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本单位已经阅读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客户权益须知、本理财管理

13、计划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管理计划相关风险,自愿购买。 机构客户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年 月 日 5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 理财产品 说明书 一、声明和承诺 本 理财产品 说明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 客户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本 理财产品 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一)受托人 /管理人的声明和承诺 1、银行 理财产品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按照

14、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银行 理财产品 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2、管理机构因设立银行 理财产品 而取得的财产是银行 理财产品 财产,银行 理财产品 财产独立于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 理财产品 参与方的固有财产。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 理财产品 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 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 因银行 理财产品 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 理财产品 财产。 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 理财产品 参与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15、行清算的,银行 理财产品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管理机构仅以银行 理财产品 财产为限对银行 理财产品 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不承担以自有资金向银行 理财产品 份额持有人分配或垫付相应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责任。管理机构针对银行 理财产品 做出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 表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机构对银行 理财产品 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4、中国建设银行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

16、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5、中国建设银行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委托人(投资人)的声明和承诺 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和 理财产品 说明书即代表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 的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受托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及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证明委托

17、资产来源合法的文件;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 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 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受托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已签6 署了受托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承认,受托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

18、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受托人或托管人的保证。 二、 理财产品 要素 理财产品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 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 编号 ZH072016006005Y01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号 C1010516004187 理财产品 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目标客户 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 高资产净值 客户以及 机构客户 内部风险评级 ( 3 盏警示灯) 投资币种 人民币 理财产品 规模 规模上限 为 40 亿份,规模下限为 3000 万份 理财产品 募集期 2016 年 6 月 6 日 9 点整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 15 点整(北京时间) 在上述认购

19、 时段内,客户可通过我行网点、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等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 ,客户通过网点购买的具体购买时间以网点公告的营业时间为准。 理财产品 认购 1. 理财产品 募集期内,客户购买本 理财产品 的行为被视为认购本 理财产品 。 2. 理财产品 募集期内,客户可撤销已经提交的认购申请。 3. 理财产品 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 产品 的起点金额为 10 万元,以 1 万 元的整数倍递增。 4. 客户将认购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之日至本 理财产品 成立日(不含) 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5. 理财产品 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 理财产品 以金额申请。认购份

20、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理财产品 份额面值 6. 理财产品 份额面值为 1.00 元 /份。 7. 理财产品 管理人在 理财产品 成立日对 理财产品 募集期内客户提交的认购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应在 理财产品 成立日之后自行进行成交查询。 8. 本 理财产品 不收取认购费用 。 理财产品 开放日 1. 本 理财产品 投资 封闭期 364 天, 投资封闭期结束后, 每年的 6 月 12 日, 9月 12 日, 12 月 12 日, 3 月 12 日 为本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理财产品 到期日 所在当季 理财产品 不开放申

21、购或赎回,如遇 其他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具体公告为准。 理财产品成立日 2016 年 6 月 14 日 理财产品 到期日 2021 年 6 月 12 日 (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理财产品期限 1824 天 工作日 本 理财产品 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具体公告为准。 理财产品 申购和追加 申购 1. 本 理财产品 募集期届满,若中国建设银行未宣布 理财产品 不成立,则从 理财产品 成立日起 理财产品 进入存续期。 客户可于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点整(北京时

22、间,下称“指定时间段”)提交申购或追加申购本 理财产品 申请,申请提交后,将同时冻结申购或追加申购金额 ,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将统一在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 15 点之后处理, 在此 期间,客户可获得申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申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在上述指定时间段 内,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可以撤销。 2. 客户提交申购、追加申购申请,可于指定时间段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 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 等渠道提交。 7 3. 客户申购、追加申购的规则如下: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前 7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若客户持有本 理财产品 的份额为零,客户申购本 理财产品 的起

23、点申购金额为 10万元;若客户持有本 理财产品 的份额大于零,客户追加申购本 理财产品 的递增申购金额为 1 万 元的整数倍。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前 7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客户提交申购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或追加申购价格以 开放日当日( T)收市后的 理财产品 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理财产品 管理人在 开放日 后两个工作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投资人应在 开放日 后两个工作日内 自行通过建行有关渠道进行成交查询。 4.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前 7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本 理财产品 以 金额

24、 申请。申购或追加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 (或追加申购) 份额 =申购 (或追加申购) 金额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日)单位净值 5. 客户在同一工作日多笔申购本 理财产品 时,按照上述公式逐笔计算申购份额后加总。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至 0.0001。 6. 本 理财产品 不收取申购费用。 理财产品 赎回 1. 理财产品 封闭期结束后,客户可于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前 7 个自然日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北京时间 , 下称“指定时间段”)提交本 理财产品 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将统一在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 15 点之后处理。在上述指定时间

25、段内,赎回申请可以撤销。 2. 客户提交赎回申请,可于指定时间段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等渠道提交。 3. 赎回规则如下: 理财产品 开放日 ( T 日)前 7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 ,客户提交赎回申请遵循“未知价 ”原则,即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 T 日)收市后的 理财产品 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理财产品 管理人在 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 投资人应在第 6 个工作日及之后自行通过建行有关渠道进行成交查询。 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客户赎回本 理财产品 以 份额

26、申请。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 理财产品 单位净值 4. 客户在同一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点整期间多笔赎回本 理财产品 时,按照上述公式逐笔计算赎回金额 后加总。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 0.01 元。客户每次提交赎回申请的最小单位为 1 万 份,若客户对本 理财产品 的持有份额不足 1 万份 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将客户 理财产品 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本 理财产品 不收取赎回费用。 6. 在同一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27、 15 点整期间,同一客户累计赎回份额不得超过 1 亿份。 7. 理财产品 开放日( T 日)前 7个自然日 9 点整至开放日当日 15 点整提出的赎回申请, 理财产品 管理人将在不迟于 5 个工作日内 将客户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赎回资金不计利 息。 销售区域 本 理财产品 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网点、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等渠道销售。 提前终止权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不具备质押等 担保附属 功能 。 税款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 理财产品 的所得税款。 其他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 理财产品 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

28、理财产品 优化或升级启用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三 、投资管理 8 (一) 投资范围 本 理财产品 的投资范围为: 量化投资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原则上其他类型资产不得超过 理财产品 资产规模的 50%,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资产类别 投资比例 量化投资类资产(包括股票、 债券、 期货、期权、 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工具等) 50%-100% 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非标资产) 0%-50% 注: 允许各项资产配置比例上下浮动 10%。 (二) 参与主体 1、 理财产品 管理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2、 理财

29、产品 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行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 38 号 四 、 理财产品 运作说明 (一) 理财产品 规 模 1、 本 理财产品 规模上限: 不超过 40亿份 募集期,本 理财产品 规模 上限为 5亿份, 若在募集期结束之前,本 理财产品 认购总额提前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 理财产品 的认购。 中国建设银行 可调整 本 理财产品 规模上限, 调整后 本 理财产品 规模上限 不超过 40亿 份 。 若在 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本 理财产品 申购总额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暂停本 理财产品 的申购和追加申购

30、。 2、 本 理财产品 规模下限: 3000万份 若募集期届满,本 理财产品 认购总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 理 财产品 不成立。若本 理财产品 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认购本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若在 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本 理财产品 存续份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 理财产品 提前终止。若本 理财产品 提前终止,将根据约定进入 产品 清算程序 。 3、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和 理财产品 运行情况等调整本 理财产品 规模上、

31、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认购 /申购 /追加 申购 /暂停申购 1、 若客户首次购买我行 理财产品 (或理财产品) ,须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再进行购买 。客户购买本 理财产品 ,应将资金提前存入客户指定账户。 9 2、 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理财产品 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 2) 发生本 理财产品 说明书约定的暂停 理财产品 资产估值的情况; ( 3) 其他可能对本 理财产品 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32、现有 理财产品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 4)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巨额赎回 /暂停赎回 1、若在同一 理财产品 开放期(本 理财产品 开放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本 理财产品 开放日当日下午 15点整) 内 某一时点, 理财产品 管理人收到的净赎回申请份额累计超过前一个 理财产品 开放日日终 理财产品 总份额的 20%时,认定为巨额赎回。 2、若在同一 理财产品 开放期( 本 理财产品 开放日前 7个自然日 9点整至本 理财产品 开放日当日下午 15点整 )内某一时点,客户已提交的所有赎回申请累计之和达到 巨额赎回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新提交

33、的赎回申请。 3、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 理财产品 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全部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申请。 4、 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理财产品 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赎回申请; ( 2) 发生本 理财产品 说明书约定的暂停 理财产品 资产估值的情况; ( 3) 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赎回申请,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

34、( 4) 理财产品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客户在触发上述情形之前已提交的赎回申请,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不保证客户提交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成交。 (四)收益分配 本 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 不分红。 五、 理财产品 资产估值 (一) 估值对象 1、 理财产品 财产项下所有的量化投资类资产 (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和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非标资产)。 2、估值时间 理财产

35、品 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 产品 财产进行估值, 当 日完成 当日 估值。 10 3、估值方法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36、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37、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股指期货估值:投资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期权估值:公开市场交易的期权按交易所公布价格估值; OTC交易类型的期权按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价格或其他能够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 ( 7)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流通的其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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