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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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作者简介:高云肖,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摘要:随着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建筑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然而近年来,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导致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给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本文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概念入手,总结了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因素,并详细阐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的情况。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引言 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建筑业和房地产建设市场的兴起,建筑商和房地产开发商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使建筑市场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

2、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上,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影响司法公正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概念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保证施工工程的进行,双方商定并明确了各自的相2关权利、义务,在根据商定好的结果打印成文,双方协调一致后签字生效,该成文的文件就是双方要

3、履行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依照合同的内容,施工单位要按时按量的完成建设单位给予的施工任务,当然建设单位也应该履行规定给予议定好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是施工合同的具体施工的行动者,他们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分类。根据合同价格可以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总价合同根据字面意思可以知道,就是业主根据施工的内容条件做出了一个初步的预算,然后根据承包商的要价,互相调节给出一个总价。单价合同承包方在投标时对每一部分的工程量确定了各项费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也被称为成本

4、补偿合同,该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是正好相反的,工程施工的最后合同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再额外加上一些酬金来确定的。还有一类按照承包方式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分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无效合同原理。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一开始订立就是无效的,当然在以后的时间段也不会转化为有效的合同。衡量一个合同是无效合同的原则有: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的意思是否表达真实,合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具体地比如说,一方故意以欺诈、威胁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蓄意串通,损害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合同;表面上以合法的项目掩盖非法的合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合同。 3二、影

5、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因素 (一)合同的情势变更。 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明确申明,合同自成立以后,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一些不能预见的但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当事人在继续履行合同时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人民法院也应该根据申请,公正、公平对其进行实际情况的审查,最终给予变更或者解除的相关处理办法。具体情形如下:必须给出商业风险异常变动的事实证明,比如通货膨胀引起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原来已定的价格不能实现等价的关系;合同的变更要发生在合同成立并且已经履行后;由于情形变化对合同的修改不能归罪于当事人;情形的变化在继续实行原来合同时应经显出不公

6、平,违背了诚信。 (二)违法建设。多数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都要进行公平地招标,招标实际是制定了相关的招标标准和范围的,这些标准和范围就是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等招得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目前施工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和考虑一些私人关系等原因,将建设工程非法承包或转包,这种非法的分包方式违反了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效用的,所以他们签订的合同内容都是合情合理的,没有损害双方的利益,但是这损害了社会利益,打乱了正常的承包程序。 (三)低成本报价。投标法的实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规范了建设施工合同的有效性,但是施工方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下,为了或得工程,制定了中标策略,他们在投标资料中将利润降到最小,有的还

7、低于成本价竞标,那么就会给企业带来亏损,又为了弥补亏损,就使用不合格的建4筑材料,这无疑影响了工程的质量。所以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在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合同是无效的,以这种方式来或得中标的企业负责人要受到行政处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的情况 (一)尚未履行前被认定无效。未被履行前的合同就被定位无效的建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继续强制履行,那么,合同的无效处理是根据过失方来承担责任,就是过错的一方赔偿合同无效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就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院要求受损害的一方对自己的损失通过举证来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明确举证,要求过错方的

8、赔偿法院也不受理。 (二)尚未履行完毕被认定无效 1、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办法来弥补,并对其余的工程质量也构成了威胁,应该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终止合同,还要将已经完成的工程拆除,并偿还建设方给予的工程款。 2、工作质量是合格的,没有损害国家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完成的建设归属于建设方,施工方付出的劳动将会得到建设方的折价补偿,折价是按照合同上约定好的价款来补偿的。 3、如果建设方的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建设方要自己承担自己的损失,还要赔偿施工方在施工工程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如果施工方造成的过错,除了自己承担责任以外,还要赔偿建设方已经支出的实际费用。同样,双方的过失就按照过失大

9、小来进行赔偿。 (三)履行完毕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合同就5自动无效了。这时的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施工方已经竣工工程,被验收时是合格的,建设方要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予施工方所有的费用,或者支付完剩余的款项,至于今后的维修就是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在发现工程需要维修时,自己拿出维修费,找新的或者该建设的施工方进行维修。二是在维修后,工程依然验收不合格,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款项,应该由承包方来承担责任,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最后合同无效期间的费用,比如质量不过关的工程的拆迁费、材料费、人工费、工程延期费。结束语 施工合同关系着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合同双方的根本权利、义务和利益,一旦合同失效

10、,给双方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由此也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因此要重视施工合同的认定工作,深刻认识合同的情势变更、违法建设、低成本报价等都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国家、社会的损失,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事业的高速发展。随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逐年增多,目前已经引起了立法界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解释的出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相信随着解释的付诸实施和建筑法律认识的深入,以上问题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薛鹏,论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效力及合同无效责任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 年 07 期 62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年版 3王建东,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 6 月第一版 4李培英,浅议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合同的违约及纠纷J,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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