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议民事检察向诉权监督模式转变的必要性摘 要 随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为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与重视。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关系到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对象与理念,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概念。在现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快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向更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的诉权监督模式转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诉权 监督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模式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转变成为被广泛探讨的话题。尤其是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在民事诉讼领域还是一个较为新颖的概念。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为监督的广度与
2、深度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与重视。因此,继续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加快民事检察向诉权监督模式转变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民事诉讼模式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 相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而言,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相对容易理解,也是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核心概念。民事诉讼模式主要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实际反映的是审判权与诉权的配置关系,不同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体现出了不同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基于此点,民2事诉讼法领域划分出两种主要的民事诉讼模式,即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审判权占据
3、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法院在诉讼程序中起引导与决定性作用。与之相反,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诉权占据主导地位,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请求权与选择权成为推动诉讼程序进行的更为重要的因素。 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概念类似于民事诉讼模式概念,也是在审判权和诉权这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中产生的概念。但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概念又有其特殊性。我国是实行民事抗诉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性质的检察监督,在我国具有独创性。因此对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研究,并不具备国际视角与比较法意义,乃是对于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范围内的探索。此外,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一直以来都由职权主义模式占据主导地位,
4、民事检察监督也处在对审判权为主的监督模式上。诉权监督模式的概念是相对于传统民事检察监督模式产生的。与传统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相比,近年来民行检察部门越来越多地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规制与监督。这也是诉权监督模式产生的实践基础。 二、民事检察诉权监督模式转变的必然性 1、诉权监督模式转变是诉讼模式转变的必然结果。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传统来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借鉴前苏联立法经验采纳了职权主义(也是接受大陆法系的结果)模式。尤其因为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司法完全按照行政的模式建立和运作,从而在原有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基础上形成了一种超职权3主义的诉讼模式。而从 1992
5、 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到后来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以及近年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下对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订,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已经逐步向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转变。随着这种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当事人的诉权不断强化,与之对应法院的审判权不断弱化。在这种新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的诉权日益成为超越于审判权的程序主导因素。与此相适应,诉权的平衡保障以及诉权的善意行使便成为诉讼中日益突出的关键问题,这直接关乎程序本身的正义性和诉讼结果的正义性。在民事诉讼模式作出如此转变的背景下,民事检察监督模式也应做出相应调整,这也是民行检察部门顺应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对新民事诉讼法作出应对的必然要求。其调整的方向就是向诉权监
6、督模式转变。 2、诉权监督模式转变是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必然内涵。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也应当全面行使法律监督权。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对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范围作出修订,从以往的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转变为对民事诉讼活动整体的监督。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要求检察院不仅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也要对民事诉讼活动中诉权的行使进行监督。诉权监督模式的转变顺应了新民事诉讼法的总体要求,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相统一。 3、诉权监督模式转变是对检察机关对审判权进行全面监督的必然要求。从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上说,两者是密不可分又相互制约的。密
7、不可分即诉权的行使离不开审判权的参与,因此诉权的不当行使也必然会4导致审判权的偏差。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然包含了对诉权监督的题中之意。相互制约即审判权和诉权担负着相互监督的职责。审判权不当行使时,诉权享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诉权不当行使时,也必然要求审判权予以纠偏。如果审判权在此方面未尽其责,检察机关必然要在法律监督层面对此进行监督。 4、诉权监督模式转变也是保障诉讼相对方、案外关系人权利的必然需要。民事诉讼的作用之一在于通过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双方的民事实体权利进行再分配。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诉权的恶意行使也会严重侵害诉讼相对方及案外关系人的权利。诉权的正当行使,关系到实体判决的公正性,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必须对诉权进行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当审判权作为对诉权监督的第一道关卡,没能对恶意诉讼作出纠偏时,就需要检察权进一步行使法律监督权,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予以平等保护。此点也是本文试图通过对诉权监督模式的探讨寻求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主要原因。 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关系到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对象与理念,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概念。在现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快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向更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的诉权监督模式转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