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本劳动关系的政府规制研究摘要:在现代社会里,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中直接的或间接的构成主体,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与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日本政府在劳动关系的规制中,一方面处于劳动力使用者的地位,具体表现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另一方面又通过劳动立法的完善对于劳动关系的状况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对日本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角色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关系 日本 政府规制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劳动关系本身,还是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是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总是在不断发生着变化。20 世纪 20 年代官员和政客广泛的讨论工人问题,很少采取积极的立法
2、手段。政府对工人运动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在决定何时不对其采取行动,它开始默默容忍温和的工人运动,采取大棒加胡萝卜的社会控制理论。到了 1930 年,与此相反,很多人鼓吹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控制,包括对工人的控制,他们占据了政府各部门,于是政府开始广泛的干预劳资事务。 一、日本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立法规制 日本政府注重通过立法来规范劳资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达到稳定生产发展经济的目的。1946 年 9 月,日本颁布劳动关系调整法 ,次年 4 月实施劳动基准法 ,1949 年 6 月起颁布实施2了劳动组合法 ,合称“劳动三法” ,这构成了日本规范劳资关系最基本的法律体系。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完
3、善和补充, “劳动三法”与劳动安全卫生法 、 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等配套法律一起,成为日本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日本政府制定相关劳动法规的基本依据。 “劳动三法”涵盖了几乎所有与劳资关系相关的内容,如劳动者享有依法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企业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等内容。 随着战后经济的发展,日本认为具备了实施最低工资的条件,于1959 年颁布了最低工资法 。最初,日本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多采用经营者之间签订最低工资协议的方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方式虽然照顾了企业的支付能力,但是适用于劳动者的人数较少有违于初衷,同时违反协议
4、的情况也比较多。由于以上诸多问题的存在,1968 年改为由最低工资审议会决定最低工资标准。此后,为了适应劳动市场的人口老龄化、非标准就业人口的增加,日本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如 1985 年的劳动者派遣法 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 ,1986 年制定的高年龄者雇佣安定法 ,1987 年对劳动基准法的修改,1993 年制定的短时间劳动者雇用管理改善法等相关的法律。今年日本劳动立法中最为重要的是 2007 年 12 月颁布了劳动合同法 ,该法只有十九条,内容简单而宽泛。主要规定了民事规则,未规定罚则,它以劳动者和雇主达成合意为原则。以双方充分确认、了解,防止产生个别劳动纠纷,创造和谐的劳动环境为立法目的。
5、就其定位而言,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缔结劳动合同法,尽可能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内容,让劳3动者充分了解就业规则,如果其就业规则具有合理性,就业规则的内容即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监管 日本政府还注重监督劳动法律的实施。从中央政府的厚生劳动省到各都道府县都设有监督机构,主要是负责监督以劳动基准法为主的各项劳动法律的实施,对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的支付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得到落实。 此外,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设有劳动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是按照劳动组合法设立的国家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劳动三法”等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
6、证劳动关系公正。中央劳动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各 15 人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二是对不当劳动行为时间的审查(主要指对都道府县劳动委员会的初审结果不服的纠纷进行再审) ;三是对劳动组合(工会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四是促进个别特殊劳动关系纠纷的解决等。 三、日本政府对劳动就业的促进 日本在 1974 年制定了雇佣保险法 。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政府行为强化必要的社会保障手段,实现降低失业率的目标,给予失业者一定时期内必要的生活保证,从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通过实行具有积极意义的再就业推动措施, 使劳动者尽量缩短领取保险金的时间,达
7、到节约社会成本,安定社会和再就业的三重目标。为了实现上述立法目的, 日本首先推行了具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依照日本法律规定,465 周岁以下的长期雇佣工人, 失业时可以从政府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包括:基本津贴、技术学习津贴、寄宿津贴和伤病津贴。这些项目的设立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技能的提高和伤病治疗的资金补贴,使他们能够在暂时性丧失工作岗位时,有能力维持家庭基本生活, 也为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重新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日本的就业促进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雇佣安定事业: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补贴为基本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企业分担政府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使
8、这类企业能够得到一定的必要补偿。雇佣改善事业:雇佣改善事业目标在于改善雇佣工人的年龄结构和工作结构,即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整时,或者推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时,企业主如果为了增加就业,减少失业,积极配合政府的行为,从而由于雇佣工人支出的增加影响到了企业效益时,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补贴。能力开发事业:能力开发事业是指对为了提高工人综合业务素质而开办的各种事业,包括由企业主兴办的,也包括由专门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由政府给予的一定资助。雇佣福利事业:为完善和改进职业生活环境,援助就业及增进被保险者的其他福利。 四、日本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在日本,人才市场有企业外部人才市场和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之分。日本政府
9、对人才市场的调节管理是比较严格的。日本执行全国人才市场管理的行政机构是隶属于内阁的劳动省。具体机构主要有:劳动省下设的劳动局主要负责制定有关人才市场的基本政策;职业训练局主要负责5推行职业训练制度,促进职业训练事业的发展;除劳动省以外,还有一些官方或半官方的全国性组织如人事院、劳动协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人才市场的管理。日本政府的上述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施行对人才市场的重大干预。 日本人才市场管理的主要措施有: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大力促进充分就业和人才的合理流动。日本政府不仅利用政策工具对人才市场进行调节管理,而且还运用法律工具来约束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机构的运行。日本人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
10、规主要有就业对策法要求国家政府机构和企业加强职业指导和介绍,加强职业训练鉴定工作;职业安定法规定职业介绍由国家机构和民间人才中介机构进行,政府对民间人才中介机构实行监督。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就业者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了人才的流动,规范了人才市场的管理。 五、日本政府有关个别劳动争议的咨询服务 日本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劳资双方的一些疑问、不满很多是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所造成的,他们如果能够获得相关的咨询或信息,就能够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或促进争议的自主解决。为了满足劳资双方获得咨询的需要,劳动局对此提供咨询服务或相关法律信息及资料;如发现其属于其他相关机构权限范围的,应转交相关机构进行处
11、理。劳动局为此在相关机构或人流密集地点如劳动局内、车站附近等,设置了综合劳动咨询站(全国共有 300 个左右) ,配备熟悉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实务的专业人员,直接为劳资方提供咨询、信息服务等其他援助。 在日本企业层面以终身雇佣制、年功工资和企业工会为核心的劳动6惯例,既不是明文法律,也没有形成规章制度,当然也得不到保护,这些劳动惯例都是从工作现场的协调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微观层面的劳动过程是日本企业创造性与多样性的源泉。政府在劳动政策上采取了尽量减少干预的措施,允许大型私营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环境,制定最合适本企业的企业内部人士惯例。这些惯例也导致细分化劳动市场上存在不平等现象与低效率被制度化了。 六、
12、日本劳动关系政府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劳动政策就其历史渊源来说,日、美两国二战之后有着相同的劳动政策与劳动立法。两国劳动政策的基本原则,均建立集体协商的基础之上,以此来平衡劳资权益、保护劳动者福利以及发展产业民主,这一特点与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以及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国情不相适应。但是日本对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尤其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的立法主要停留在个别劳动关系规制的阶段。日本政府认为劳资双方的一些疑问、不满很多是由于对法律缺乏足够的了解所造成的,他们如果能够获得必要的咨询或信息,就能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或促进争议的自主解决。为了满足劳资双方及时获得咨询的需要,劳动
13、局为此提供咨询服务以及相关法律信息、资料;如发现其属于其他相关机构权限范围的,则转交相关机构进行处理。此外,劳动局在相关机构或人流密集地点如劳动局内、车站附近等,设置了综合劳动咨询站(全国共有 300 个左右) ,配备熟悉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实务的专业人员,直接为劳资双方提供咨询、信息服务等其他援助。就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实践来说,很多是由于劳资双方对有关劳动立法、违法成本的不了解,7并且劳资双方缺乏免费、可以触及到的有关专业咨询机构。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劳资双方以想当然的方式处理一些劳动关系实践,其中劳动者对于权利的侵害选择默默承受者有之、采用暴力对抗方式的亦有之,而一些无良雇主则以违法的劳动关系实
14、践作为压缩劳动成本的主要手段。各级劳动行政机构在全国大范围的建立免费的专业咨询,必然可以使劳资矛盾及时得以调解,资方也可以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明白地了解其权力是否受到侵害,而采取正确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防止矛盾的激化,甚至以暴力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 参考文献; 1安德鲁?戈登.日本劳资关系的演变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202 2庄玉友.日本劳动合同法研究J.聊城大学学报,2010.1 3河西宏佑,罗斯?摩尔.日本劳动社会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26 作者简介: 李亮山(1978- ) ,男,山西怀仁人,经济学博士,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师,研究方向:劳动关系与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