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外短期自由刑控制与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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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国外短期自由刑控制与救济摘 要 短期自由刑这一概念的提出已一百余年,作为对犯罪人科以的刑罚,短期自由刑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和对犯罪人的依法改造,本文将结合国外短期自由刑制度的介绍,对我国留所服刑制度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有效的改革措施,略疏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 短期自由刑 控制 救济 留所服刑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表现出了对人权的有效保护,体现了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这其中对于留所服刑制度的规定,也借鉴了国外短期自由刑的有益经验,不断地改

2、进和发展,推动了我国刑罚执行及其监督体系的完善。 一、短期自由刑的概念 短期自由刑是时至 1872 年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才成为刑法学上的一个概念, 短期自由刑是相对于长期自由刑而言的概念,指判处剥夺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将罪犯关押于监狱内服刑的刑罚。2000 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将至少四年的自由刑或更严厉的刑罚作为严重犯罪的刑罚标准,也就表明四年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是适用于轻罪的短期自由刑。外国刑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界定主要存在 30日说、60 日说、3 个月说、4 个月说、6 个月说、1 年说六种主张。此外2还存在 9 个月说、2 周说、1 周说等主张,最极端的主张是 6

3、个小时说或12 个小时说。 二、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与改革 在理论界对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持废除论的观点的理由为:(1)短期自由刑刑期短,不利于教育和改造;(2)容易使犯有较轻罪行的人被严重犯罪人影响,产生严重犯罪倾向;(3) “标签效应”影响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顺利的返回社会;(4)短期自由刑占用大量监狱设施,增加财政负担。虽然存在以上的弊端,但短期自由刑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从来没有被完全废止过, 而且短期自由刑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是一种适用率颇高的刑罚模式。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短期自由刑是理性、自由、法治和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中的体现,是对危害不同的罪犯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的一个重要

4、刑罚类型。 基于以上利弊的考虑,各国刑罚对短期自由刑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主要包括替代式的改革和执行方式的改革两种。在替代式改革方式上,一方面采取了易科罚金、易科服劳役、易科训诫和易科剥夺资格等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减少短期自由刑宣告、增加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等方式。通过替代式的改革,使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大量减少,除特殊情况下需要收监以外,一般不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采取剥夺自由的刑罚。在执行方式的改革上,主要有周末监禁、半监禁和业余监禁等措施。这些执行措施都是规定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在特定时间内在监狱服刑,而在日常工作日、学习日或白天等在监外服刑,过正常的生活。 三、短期自由刑的控制与救济 3从国外短期自

5、由刑的执行方式可以看出,许多国家在短期自由刑的执行问题上都采取了较为宽缓的方式,尽量不将罪犯关押于监狱当中,以更为人性的措施促进罪犯的改造。同时,国外对于监狱和审前羁押场所的监督机构往往是重合的,这些国家的监督机构对监狱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视察,罪犯亦可得到申诉和控告的机会,使在监狱关押过程中受到的非人道处遇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并使监狱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受到查处。 四、国外短期自由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与外国的审前羁押制度相比,我国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但在法律用语上存在差异。在我国,拘留一般是逮捕的前置程序,而羁押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拘留和逮捕的措施,外国所谓的逮捕在我国则表现为抓捕或者扭送

6、。同时,对于拘留的决定一般由侦查机关决定,而逮捕的批准或决定由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在羁押场所问题上,我国对未决犯都是羁押于看守所当中。 与外国短期自由刑执行制度相比,我国理论界有 6 个月、3 年、5 年和 10 年几种观点, 但通说认为 3 年以下为短期。我国的看守所负责对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成年人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其他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人将被移送至未成年管教所或监狱执行。 在对于审前羁押和短期自由刑执行情况和被关押人员权益维护的监督上,西方国家是基于三权分立的思想,由有关部门开展各种视察监督工作,保证监管工作的依法开展,使被关押人员得到最基本的人权保障。而外国的检察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

7、惯例,一般只是履行提起诉讼、4并根据授权调查犯罪和监督调查等职能。我国则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专门负责法律监督工作,针对看守所各项监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 西方国家在审前羁押和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上,体现出了以保障人权为核心思想的特点,以无罪推定和罪责相当的原则。在保障侦查、诉讼、审判和执行的同时,采用各种变通措施以尽量少的剥夺人身自由为宗旨,有许多较为先进的理念和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在相关领域中借鉴的地方。 五、我国留所服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我国与国外短期自由刑制度相类似的是留所服刑制度,目前的刑诉法中规定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已决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制度

8、,在留所服刑环节上,看守所目前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看守所往往依据此规定,以劳动骨干或深挖线索等名义将一些人情犯留所服刑,引发职务犯罪问题,同时, 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未赋予检察机关同意此种情况的权力,该实施办法明显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但某些检察机关不但不进行监督纠正,反而制定了配套的审批办法导致这种情况的泛滥,如江苏省某市人检察院就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审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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