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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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 2010 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一 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 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镇

2、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2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考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奖惩;负责对各县、临港产业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辖区办事 处、镇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奖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

3、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临沂市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及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3 负责 ;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建设运行维护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4、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 、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

5、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符合临沂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临沂市城镇容貌标准。 4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 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 (区 )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报经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八条 城镇主

6、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九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5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沿街门店应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其它即时贴广告、宣传品等。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

7、侧 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实施拆墙透绿。 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减少道路粉尘污染,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县、区应当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 ,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8、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 24 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6 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严禁从事摆摊设点、洗车、修车、设置集贸市场等非交通活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 警等部门编制临沂市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

9、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保证门前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乱扯乱挂或者晾晒衣物。 7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

10、改造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十六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十七条 城镇供排水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即时清理。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不

11、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 )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8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根据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城镇容貌标准的规

12、定设置,并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 、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 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依据城市管理部门要求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9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坚持“坚固、小型、精美”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

13、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 广告设施,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 (二)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三)招牌广告应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外伸不超过 40 厘米,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广告上下边缘高度一致; (四)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与街景协调,并保 持整洁、完好; (五)设置各类电子屏、电子灯箱不得影响交

14、通信号标示; (六)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第二十三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10 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 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严禁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制定环境卫生建设定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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