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政府管制的探讨.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937767 上传时间:2019-03-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0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政府管制的探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政府管制的探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政府管制的探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政府管制的探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政府管制的探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政府管制的探讨摘 要 本文根据联盟医疗机构的级别层次对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进行了分类,并分析了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最后对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政府反垄断管制政策制订及监管执行机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公立医疗机构 联盟 市场垄断 管制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为了特定的战略目标,通过合并或协议等方式而结成的一种医疗机构联合体,包括有资产联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医院集团)和没有资产联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

2、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公立医疗机构基于自身市场竞争的需要以及政府相关政策的主导而进行了形式多样的联盟,包括以技术为纽带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如上海华山医院集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等;以经营权为纽带的医疗机构联盟,如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集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集团、上海瑞金医院集团等;以产权为纽带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如大庆油田总医院集团等;还有以医疗服务产品的战略整合为特征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如南京鼓楼医院集团、江苏省人民医院集团、青岛中心医疗集团等 。这些医疗机构联盟大都以一家大型医院为核心医院,其他医疗机构通过与该核心医院进行多种形2式的联盟形成。 一、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分类

3、医疗机构联盟的形式虽然是多样的,但是根据联盟医疗机构的层次规模可以将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分为三大类: (一)横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 横向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级别层次、规模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联合。一般是同区域内的相当规模的医院为了丰富医疗服务诊疗范围,扩大市场份额而进行联盟。如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金山区中心医院和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组成。株洲市中心医院医疗集团由株洲市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伤科医院、田心医院组建。 (二)纵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 纵向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不同层次级别或规模的公立医疗

4、机构之间的联合,如城市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之间的联盟或者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联盟等。大多数纵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主要是为了一体化医疗服务体系,圈定患者群体,扩大市场占有。如上海的区域医疗联合体是由一所三级医院联合若干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 “瑞金-卢湾医疗联合体”由上海三级医院瑞金医院领衔区域内 2 家二级医院(瑞金医院卢湾分院、东南医院)和 4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里桥、打浦桥、淮海中路和瑞金二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组成。 “新华-崇明医疗联合体”由上海新华医院为龙头,3联合海岛境内全部 24 家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堡镇人民医院、庙

5、镇人民医院以及 3 家二级专科医院和 18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 (三)混合形式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 混合形式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是指除了横向和纵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公立医疗机构联盟。这类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中常常既有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盟,也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盟。如江苏康复医疗集团由镇江市第一、第二、第四人民医院和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以及 11 家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组成。 二、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医疗服务市场垄断行为 我国众多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初衷是促进规模经济,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以及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和增强竞争优势,然而实践效果却并非如此。随着医疗机构间

6、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 在曾经竞争充分的医疗市场领域,形成了一个或几个占主导优势的大医院集团,从而导致其市场的竞争不再充分,竞争与技术进步就会受到抑制 。有研究表明 ,虽然一部分兼并活动是受规模效应的驱动,但相当多的发生在大企业之间的兼并动机却并非如此,因为其规模早己达到了行业的有效规模点。从规模上看,兼并甚至处于规模不经济。Mcafee 与 Williams 研究了不同的兼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指出那些产生最大企业规模或增加了最大企业规模的兼并会减少社会福利。 医疗机构的联盟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规模经济,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但是同时也会提高行业集中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在医4疗市场的垄断势

7、力,增强了技术、资源、价格等市场壁垒,影响竞争效率,降低医疗服务提供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积极性。参与联盟的医疗机构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常常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各种反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集团私利,阻碍医疗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市场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联盟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实施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 联盟的医疗机构之间为了扩大市场占有,增强其在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力,争取更多的患者就诊,常常一方面签订互惠协议,限制患者的转诊,使患者只能在联盟机构之间就诊,从而阻止了医疗服务市场中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和竞争。由于医疗服务市场是

8、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医疗服务消费的决策权在医生而不是患者手中,因此,这类协议有效地排除了其他医疗机构的竞争,维护了联盟内医疗机构的利益,却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因为患者会被转诊到并不一定是诊治其疾患最优选择的医疗机构。另一方面,由于联盟的市场势力的加强,也增强了联盟医疗机构与与医疗保险机构谈判的话语权。医疗机构联盟通过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圈定患者群,使医疗保险患者只能到协议的联盟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才能够得到保险机构的补偿。 (二)联盟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行业私有标准形成技术壁垒。 联盟医疗机构凭借其核心医院的行业权威和技术优势,在联盟的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私有的标准,如诊断、检验、治疗等在联盟机构之间通行的

9、标准,使患者只能在联盟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而无法进入到其他的5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或者联盟核心医院采取措施加大非联盟医疗机构获取行业核心技术的困难,建立技术壁垒,使其他医疗机构无法与之竞争。由于医疗服务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差异直接决定了医疗服务产品的差异,因此技术壁垒自然阻止了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能性,从而形成服务提供的市场垄断。 这些医疗机构联盟的市场垄断行为不利于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和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医疗技术的革新,因此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规制,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合理竞争。 三、我国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市场垄断行为的管制 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维护和达到特

10、定的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管理和制约,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重要职责是在政府的制度保障及约束机制下,提供开放的、公平的、适宜的、可及的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广大民众的健康需求。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进行管制,从公共需要出发,制订规则,减弱市场风险,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实现。政府反垄断管制要抑制被管制行业中企业的非效率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福利增加,其实质是通过采取

11、一定的管制政策措施,阻止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建立一种类似于竞争机制的体制,以刺激企业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 。 6要保障医疗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公益性,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医疗卫生规划,发挥社会的网底保障功能,同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市场也要进行管制,保障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合理市场竞争,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反垄断管制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制定针对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已于 2008 年 8 月正式施行,但是其内容只有非常粗略的框架,而没有针对某个具

12、体行业的实施细则 ,很难进行执行操作,特别是医疗服务领域还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医疗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社会的公益性、技术复杂性以及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使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管制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制订相应的具体的反垄断管制政策。而医疗服务行业的垄断行为随着近年来医疗机构的不断重组、联盟日益增多,社会迫切需要针对我国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具体的反垄断管制政策的出台。 (二)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联盟反垄断管制的执行机构主体。 医疗服务市场的反垄断管制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自由竞争,提高医疗服务供给的质量的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医疗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13、。对于公立医疗机构联盟,政府必须进行必要的监管,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阻碍医疗服务市场的自由、有序竞争。通过制定相关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制度,规范其市场行为,以保障我国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可及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实现。政府对公立医疗机7构联盟的反垄断管制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已有的的医疗服务监管相关的司、处的执行,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内成立专门的反垄断管制部门,根据制订的针对医疗机构联盟及医疗服务行业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的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注释: 顾虎,郭志坚.兼顾公平和效率-区域

14、性医疗集团在我国医改中的作用.中国卫生产业,2005(8):72-74. 张瑞华,刘莉.成都市主城区医疗服务市场结构与竞争状况分析.中国卫生经济,2012,31(7):67-69. Perry M K,Porter R H.Oligopoly and the incentives for horizontal merger.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5,75(1):219227. McAfee R P,Williams M A.Horizontal mergers and antitrust policy.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1992,40(2):181-187. 王丙毅.政府医疗管制模式重构研究.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13. 谢东鹰. 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的政府管制. 特区经济,2006(2):47-49. Grace Li. Can the PRCS new anti-monopoly law stop monopolistic activities:Let the PRCS telecommunications 8industry tell you the answer.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2009 (33):360?37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