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期权适用范围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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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股票期权适用范围问题研究摘要:股票期权制度由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引入,随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完善,一些问题也不断凸显,适用范围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股票期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的公司类型可否扩大至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是否可以作为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关键词:股票期权 激励 范围 Abstract: The Executive Stock Option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in the 1990s. As it developed, some issues raised. The range of the application

2、 is one of these issues.This paper holds that it can be extended to the un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Both the supervisors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can be the incentive employees to some extent. Key words:Stock option Incentive Range 一、适用的公司类型 (一)适用范围扩大的理论基础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仅就

3、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作出相应的规范,非上市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有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理论基础的。 2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适用范围起最重要作用的理论基础是代理理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一个突出性标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意味着股东不在完全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运转之中,而将经营权委托员工代为行使。由于信息的不对等以及利益诉求的不一致,负责经营的员工完全可能置公司长远利益与股东利益于不顾,而通过短期的行为将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代理风险。解决代理风险有两种途径,其中一种就是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调整为一致。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被视为通过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一致化来解决代理风险的

4、公司治理手段,员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努力提高公司的业绩以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从而能够获得股票价格相对于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代理理论被视为是股票期权制度的前提,因此也是确定股票期权制度适用范围的重要依据。 综上,符合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都可以适用于股票期权制度,这其中就当然包括了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二)适用公司类型范围的扩大的设想 我国的股票期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局限于上市公司,因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创设目的是解决代理风险问题,因而其就应当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包括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可以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业绩

5、、提高重要人才对公司的忠诚度继而可以达到在长期上促进公司发展的目的。将适用范围扩展至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意味这两者必须进行股票期权激励,而是给这两种类型的公司多提供一3个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手段。 二、监事、独立董事可以有限度的成为激励对象 从理论上来说,监事和独立董事同样是基于公司股东的委托行使监督职能,代理风险依然存在于监事和独立董事的职务过程中,将股票期权授予范围扩展至监事和独立董事是有利于消除代理风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但监事和独立董事自身存在的基础又要求此二者保持独立性以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能。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6、行办法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都明确否定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作为授予对象的资格。但笔者认为两者是有成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的。首先,监事和独立董事执行职务之时依然存在代理风险,代理风险的存在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其次,监事和独立董事需要保持独立性以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禁止监事和独立董事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意味着独立董事可以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1%以下的股份。这一比例限制可以理解为,独立董事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1%以下的股份不影响其独

7、立性,因此这以比例可以成为向独立董事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限额。同理,保持监事的独立性也不一定与监事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矛盾,只要对监事的股票期权激励有较为严格的比例限制即可。 即便是强调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美国,也有授予独立董事股票期权的4实践。根据思科公司 1998 年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自动期权计划(Automatic Option Program) ,在任的独立董事、日后产生的独立董事以可以定期自动的获得购买公司普通股的股票期权。综上,现阶段我国法律禁止监事和独立董事成为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但经过法理分析,只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以保证执行制度的相对独立性,独立董事和监事可以成为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三、结语 股票期权制度的是化解代理风险的利器,将其适用范围合理的扩大是有利于市场主体良性发展的。笔者认为适用的公司类型可以扩大至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在满足一定的标准下可作为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参考文献: 1 美国国家员工所有权中心编,张志强译.股票期权的理论、设计与实践(第 3 版)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1:167-182 2 陈清泰,吴敬琏主编.美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第 1 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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