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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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对策摘 要:本文简略阐述了国际贸易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是怎么产生的以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又是怎么得来的,并提出若干对中国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抗辩的理由。 关键词: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 GATT/WTO 抗辩 一、问题的提出 1979 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是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增加,中国日益成为世界贸易活动中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到现在都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二、 “非市场经济”的国际法渊源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之由来 1.GATT/

2、WTO 的相关规定 在 1955 年通过的对 1947 年 GATT 第 6 条第 l 款的注释中规定:“认识到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在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通过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国际反倾销法中上述所谓的“国家垄断贸易”国家产品的国内价格是不可以和它的出口产品的价格作价格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在WTO 反倾销协定附件 1 第 6 条第 1 款第 2 项中规定:“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2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 1 条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 。从这两个国际贸易组织的

3、文件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是 GATT 还是 WTO 都没有出现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字眼。 2.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的两个文件 (1)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协议规定了在中美贸易活动中,美方对于中国出口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时,可以按照当时美国的做法,即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选用替代的第三国进行价格比较,同时协议还规定了,美方视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 15 年之内都是被允许的。 (2)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 议定书在第 15 条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条款中,做出了与上述条款大致相同的规定。同时允许中国在加入 WTO1

4、5 年之内,以一个整体向成员国申请审查其是否达到“市场经济体”的标准。3.欧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1)欧盟相关规定的演变 欧盟 1998 年之前把中国当做“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近年来由于我国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经济自由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欧盟也改称中国为“特殊市场经济国家” 。但所谓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要想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以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就必须充分地证明它出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完全市场化了的,3否则仍将选用替代国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2)美国相关规定的演变 美国对受调查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的认定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它没有规定具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5、名单。对于中国,美国先是认定为“国家控制经济”国家,后来又改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和欧盟的做法相类似,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起,美国规定将所谓“市场导向产业”条款适用于对中国的部分企业,但由于其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实践过程中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企业寥寥无几。 三、对中国不公正待遇的抗辩 1.GATT 注解与现今的国际社会经济状况不符 GATT1955 年注解的出现是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造就的,那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将“完全或实质性垄断贸易”或者“国内所有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规定的适用于这些国家是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的。但是经过了五十多年,这

6、些国家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的“转型经济国家” ,但新的 WTO 反倾销规则却忽视了这一重要的国际经济社会变化。 2.中国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待遇违反了 WTO 宗旨的要求 WTO 协定在其序言中阐明了 WTO 的宗旨是积极努力的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的增长,同时要求成员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安排大幅度的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消除国际贸易中对他国的的歧视性待遇。然而 WTO 在贸易救济措施中允许其他成员国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歧视性待遇,这样做在根本上违反了 WTO 宗旨的要求。 43.欧美市场经济标准与 GATT 相关规定的不符 虽然 GATT1955 年的

7、注解没有明确规定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但它所做出的规定,一国是否“由国家垄断或实质垄断贸易”和是否是国家规定国内价格,勉强可以看作是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两个标准。但是美国和欧盟所确定的市场经济标准严重的扩大了 GATT 注解的范围,不只是国家垄断和国家定价,历史上欧委会曾以中国企业外汇交易采用年初汇率记帐的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符而驳回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欧美等国在实际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中也严重的曲解这两项标准,比如美国在 2004 年在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听证上要求中国必须满足以“劳工标准” ”和“货币的自由兑换”为底线的美国法律关于市场经济规定的的六项标准。将“劳资”

8、这一工资自由谈判决定的问题,扩大到涉及道德和人权的“劳工标准” ,是标准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表现。 四、总结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我国外贸出口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政府当务之急是要一方面继续积极推进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不断提高中国的市场化程度,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另一方面加大外交力度,积极向欧美等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和向 WTO 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抗辩以争取尽快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注释: 对于该条款构成国际反倾销法中“国家垄断贸易”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的基础这一说法学界多数持肯定态度 5作者简介:王晓鸽(1988-) ,男,安徽全椒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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