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门县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三 门 县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书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上级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 2004 117 号) 及三县委办 200856 号关于在全县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 聘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2、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乙 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 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
4、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 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4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严重扰乱
5、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 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本款第 1、 2、 3
6、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 30 日书面 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1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 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 在试用期内
7、的; 2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5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 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 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 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 乙方退休、退职; 5 乙方死亡或被人
8、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 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
9、移手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 2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 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5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
10、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6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工作,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7 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乙方就业的。 经济补偿金应以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甲方工作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
1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标准为: (三)甲方未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 续,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乙方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乙方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 20%的比例计算。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附纸)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