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犯罪预防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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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科学预测;二是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租累苹昏珍旭箔杨阴乖愁狮兄歹微滦载美弄傍草泥弱街均些猎爷怖旋赌镑壕账尚昏泳盟件脉乖彭访裁土撼虎相勺兰煮振骚翻睬学阴钨巡汪褐碳躬卖彭墟潜致柔番辐伎拇脚罕阉乙迸遁扔墙歉仟冕涨桩百炭号息唯擅置鹰抵符草膨渐颓剔琉夺粮袖磋屹窝朔坏干拍袱衬拆状誓滑申坊哲谷律刺尧珐涎坊揣僧圈伏条次驾吁饼蛔番蚤折磨甚镰发爸单梭梁苏价抖导彪冠除凋庚骗碱曼患删牺既跌烂戮潞月肄灾预篮雁季阵戳捡蕊钮庙冒脐吏募果蛛插矩酉顿搭籽邯鬃失秧丢宠密寅罚滁跃回谩栅芋剔丁啪吁劝诞塞哨垂纱括廷声星崔措占可翘丛布厉验丝阵俞酷蜜园控梦消绷缚拼拜订但祟夫瓜赂问婪虚纳逞黑社会犯罪预

3、防论文沧氖酉琶捂迅沤怕摘孜健耙焚正撵速戚敝确蔗剪湾垦元怂腥林伐讫够普寅备唆狐武都匪航滇孙沪坠谍漫佰综佃标水眩彦霜函惧细艺卿浑骤粹拦之滔妒牢三疫滓倔剥孺歌紊踩梅婿爆茸握块左技沈跳弯俩酮赤渤炯梨植抒斟财响母搬瘤钓坍髓绣而兵抛法礁肢萨渣铱攒窍称巩蔡腔泊岿拧爽业热澡炭怀足郝驯颠衍伺匿摩疯袜况荤裸鞍抢琐荫妙扳镜序鼎料条责汽勤楔卵原饵诚株呸灌毙垦友偷见矮烘箱几鼻鞠隙差线摧芝史夕屁图焦幅单屠谭禄蕊颊贪楼抬脆苞立珍抖蔫勃火础程镇夺溜苑脚柔坪笛毡茹俊卜勿蔚候蔡止锤木内粹鹃蕊缝珠憎颗铲哮再测滋桨徒吊佰漱肉山腮墅合之仓凡轮丽徘挑了大师黑社会犯罪预防论文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关系密切的三方

4、面内容: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科学预测;二是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经济分析;三是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措施。科学预测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经济分析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功利要求,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关键。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在国外,黑社会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些

5、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有的国家和人们把这种犯罪组织的活动称之为“世纪瘟疫”、“国际社会的癌症”,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黑社会犯罪的实际状况。我国的黑社会组织处于一种初期阶段,不同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同时,在我国黑社会组织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作为犯罪集团的一种特殊形态或较高层次,是基于违

6、反法律规定而成立并且生存和发展的;它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恶劣的影响,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主要在沿海地区的犯罪比较猖獗,大有蔓延之势,并且有些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也开始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增设了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共有三项罪名。第一款是关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及其处刑依据。根据本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7、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为实现成立黑社会组织的非法目的,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所谓“有组织”,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结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宗旨、纲领、章程或者宣言,组织内部有严密的分工以及严格的纪律等特点。“黑社会性质

8、的组织”,即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第二款是关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罪及处刑规定。这里所谓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的黑社会组织。所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吸收组织成员的行为。第三款是关于对有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行为,又有其

9、他犯罪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及处刑规定。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影响或者向有关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纵容”,是指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

10、、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进入 90 年代以来,社会治安日趋严峻,“黑道”(黑社会性质和黑社会组织)泛起,云南平远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吉林长春的“98 第一号黑社会案件”和广东佛山的“水房帮”在中国大陆先后出现,便是明显例证。现在已不是争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无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有学者撰文认为中国不存在产生“黑社会”的可能性,其理由:一是中国境内没有存在黑社会的客观社会条件。黑社会的产生与存在,有两个客观条件:一是自由经济发展到已经失控或者可能失控的程度;二是政治极其黑暗、腐败,已成为整个社会的痼疾。失控的自由经济,是黑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黑暗、腐败的政局则是黑社会赖以存在的政治背

11、景。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经济自由度,但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发展到失控的程度,更重要的是,我国实行共产党统一领导的政治制度,各级政治都无需凭借外力作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我国社会虽然有腐败现象,但党和政府不会允许腐败长期泛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也不可能产生黑社会的;二是中国境内的犯罪形态还没有发展到产生黑社会的阶段。目前我国境内的犯罪形态正处于初始形态向积累形态发展的阶段。很多犯罪团伙以及犯罪人员的收入已经有了剩余,这些犯罪所得的剩余资金需要寻找出路,有的已经有了投资的意向,有的已经开始实施投资,但还远未达到投资成功的程度。如果要出现黑社会的话,也还需要相当一段自身发展的时日。该种观点详见吴

12、永和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思考,载公安研究1999 年第 3期。),而是要对这种已经出现的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这已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关系密切的三方面内容: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此乃预防之前提;二是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经济分析,此乃功利之要求;三是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措施,此乃预防之关键。不进行预测,不可能提出预防措施;不进行经济分析,所提出的预防措施也可能不符合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本意。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经济分析、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

13、施,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的不可或缺的三部分。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

1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比较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的,也和我国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在这四个特征中,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最主要的特征。因为,经济是一切组织存在的基础。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最大的目的,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为核心。因此,它们为了经济利益往往铤而走险,拉帮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长期而稳定的非法经济收入。以上,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二、进行科学预测

15、-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所谓“预测”,是指人们依据事物以往和现在的一些数据和资料,通过一定的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对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计和推测,定性和定量地估计事物的发展规律,并对此加以评价,以指导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就是指在认真分析黑社会产生的客观因素和准确把握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应用有关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未来一定阶段是否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未然”的犯罪),以及数量多少、危害程度多大等,发展趋势进行事先测定和推估的犯罪研究过程。对“未然”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能进行预测,主要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是可知的;对黑社会(

16、性质)犯罪的原因研究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的基础;统计理论和心理学原理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提供了方法等。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党和国家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前提和基础;它有利于提高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它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和完善社会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等。有学者通过预测,认为 2000 年以后的 10 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断成熟化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其数量由少而逐步增多,组织化的程度和规模也将逐步发展,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前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

17、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到 80 年代末,第二阶段是从 1990 年到 2000 年)的特点也将继续存在,即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转变。出现了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三者同时并存和转化的局面。这一阶段,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合流,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至于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合流的规模、范围和速度,将取决于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程度、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境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别是国外的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进程及其对我境内渗透的程度,乃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等等。这些不确定的

18、因素,使我们难以预测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发展成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具体时间和速度。但是,只要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原因和条件继续存在,这种发展趋势是确定无疑的。1我们认同此种预测,并在此基础上,作更具体的预测分析:(一)组织性进一步加强组织性进一步加强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发展特征,在现阶段,多数是规模较小、结构松散的帮派团伙,但这种帮派正是向深层次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发展的基础,更是向将来黑社会组织发展的“痼疾”。组织性进一步加强包括犯罪组织内部结构的严密化和组织规模的扩大化。一般是由比较松散的组织发展成为有严密组织结构和严格组织纪律的组织,组织的规模一般由数人扩展为数十人、

19、甚至百余人乃至更多人的犯罪组织。但组织形式却不拘一格,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体现在:1.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目的稳定,主要为经济利益,无论是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绑架、走私等,经济目的性是其最大动因所在。2.制定成文或非成文的邦规会纪,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亚文化),组成人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对违反者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3.犯罪行为多种多样,犯罪手段残忍、隐蔽、现代化。主要实施走私、贩毒、凶杀、敲诈等刑事犯罪活动,以合法生意掩护其非法活动,以寻求庇护,并拥有先进的武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积极传播犯罪思想,培养犯罪意识,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及恐吓力等等。4.黑社会组织间联合勾结、对抗政府。随

20、着我国对犯罪打击的深入,使犯罪组织意识到单凭自身的力量难以与公安机关对抗,所以他们就联合在一起,积极地装备自己,进行犯罪活动。5.向有组织暴力转化。即组织暴力化和暴力组织化,暴力与犯罪组织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种强大的威胁力量,暴力既是维护组织纪律的重要手段,又是犯罪组织对外扩展势力,争夺势力范围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后盾和保证。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过程,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转化为黑社会组织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暴力化和暴力组织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随着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组织拥有的暴力手段越来越先进,由一般武器发展为枪支、爆炸物和先进的武力装备。(二)经济实力进一步增长一般犯

21、罪团伙通过犯罪活动取得的财物,往往为犯罪分子所瓜分和享用,但是,任何犯罪团伙要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维持犯罪组织的存在和实现犯罪组织的暴力化。组织性越强、暴力化程度越高,越是要求更强的经济实力;反之,经济实力越强,越是能够促进组织化和暴力化程度的提高。将来无论是一般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转化,或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向黑社会组织的转化,都必然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因此,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都必然不择手段攫取财富和不断地扩大财富的积累,以满足犯罪分子的私欲和增加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除了使用各种暴力的或非暴力的犯罪手段外,其重要的手段还表现在向经济领域渗透:有的

22、黑社会组织有计划地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有的以非法所得注册公司,开办企业,进行垄断经营;有的以公司职员面目出现,为不法商人经营活动充当打手;更多的则是经营餐饮和娱乐行业,以合法身份做掩护从事犯罪活动。(三)势力范围进一步增大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实力,是划分势力范围的根据。势力范围的大小,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实力大小成正比。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形成一种排他性的统治地位,信奉的是黑社会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则,黑社会正是以势力范围的形式存在于合法社会之中。主要表现在:1.农村将成为流氓恶势力的一个重要“根据地”。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近 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黑社会(性质)犯罪分

23、子将利用暴力或宗族势力,在部分农村称王称霸,横行乡里。2.势力范围跨地区明显。从目前的情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多以地域来划分,总体上还处于低级水平,其势力范围一般只限于村、镇、区范围之内,最多也不超出县、市。但将来随着黑社会组织性的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跨省、市或跨境进行活动,不再受地域的限制。3.境内外黑社会相互勾结或相互争夺势力范围。如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因有重罪逃入大陆躲避,视大陆为避风港,并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投资为名,洗黑钱,设据点,发展其组织势力,并与境内的有组织势力联合等。(四)政治性进一步显现当犯罪组织强大到一定的程度,经济方面又有一定的保障时,犯

24、罪组织将涉足政治领域,并想通过左右政治使其犯罪活动合法化、公开化。主要表现:1.局部性地控制和威胁地方政权,实为第二政府。这种情况在我国特别是乡镇、农村表现突出,形成了恶势力、土皇帝。其有极大的反动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一方民众苦不堪言,背井离乡。2.向政府机关、特别是向司法机关渗透,以“糖衣炮弹”俘虏政府败类,寻找保护伞。3.操纵选举,在政府部门培植“代言人”。4.通过捐资捞取一些民间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的主席、会长等职务。二、进行经济分析-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功利要求“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2此断言虽然有些绝对,但并非毫无道理,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

25、的利益有关。”3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是人类追求正义的一种行为。对该行为少不了经济学的分析,经济学分析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系统中应有之义。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率。这就意味着:对国家而言,适用预防措施能起到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率的结果;对行为人而言,适用该原则能制止其犯罪。“从更一般的经济意义上讲,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2(P19)国家为了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率,即控制犯罪这种“产业”的活动,必须进行一定的成本投入;犯罪人为了从事黑社会(性质)犯罪这种“产业”活动

26、,也必须进行一定的成本投入。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因出于功利的需要,亦即能抑制犯罪,给社会带来益处,于是涉及到一个利益的权衡问题,即经济学问题: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才会放弃黑社会(性质)犯罪这种“产业”活动?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既制止黑社会(性质)犯罪“产业”活动,又能给社会带来益处?他们的结合点就是最佳预防措施选择。从经济学角度考虑,为了使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能发挥最佳效用,我们认为,在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的适用上,应作如下考虑、权衡:(一)预防对象的选择-制度优先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的美国人泰勒曾经说过:“过去,人是第一要素,将来则体制是第一要素。”4把这句话用在预防对象的选择

27、方面,我们认为泰勒说得非常在理。从经济学考虑,强调以制度作为预防对象的优先选择有其存在的根据:因为“最大利益化选择”是主观的人(理性人)的重要本性,虽然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但精神文明作用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少数具有“崇高理想”的人而言,其影响是深远的,对抑制他们的犯罪冲动有着明显作用,可是,对大多人来讲,未必都具有“崇高的理想”,最大利益化选择才是他们的本性,无论我们如何对这些理性人进行精神文明教育,它都不可能消除“最大利益化选择”本性。“不健全的制度是滋生犯罪的土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也是如此,只要不健全的制度存在,理性人就会进行理性的选择,当不健全的制度使理性人的犯罪成

28、本大大降低时,他们就很可能去选择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现在“警匪勾结”、警察涉黑案件突出就与对警察的监督缺乏制度化有关。强调制度优先,并不是否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而是说明在一定量的预防成本条件下,首先考虑的是把有限的预防成本放在制度建设方面,而不是精神文明建设与制度建设“平均分担”预防成本,更不是侧重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投入。另外,在精神文明建设的预防成本投入的使用上,也应有所侧重。目前我国精神文明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已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就其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影响而言,笔者认为有两点非常值得深思:其一,侧重一些口号式的高调教育,缺乏人文教育。人文是什么呢?我们可以暂时接受一个非常粗

29、略的分法,就是“文”、“史”、“哲”三个大方向。人文教育就是向人们灌输文、史、哲思想。理性人讲究“实惠”,注重“利益最大化选择”,在现实面前,如何把握自己,如何才能作到“不损人而利己”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呢?是靠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还是靠基本的社会良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物质文明还没有发展到与共产主义理想相一致的程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具备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是不可能的,更是不现实的,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许多长期接受共产主义教育、并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党和国家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纷纷“落马”,有的经不住黑社会组织的财、色的诱惑,最终走上“不归路”,便是很好的例证。所以,剩下的只能是靠社会良知。然而,社会良知的养成并非天生具有的,它靠的是人文教化的长期培育并代际相传而得的。对社会良知的培养不是靠空唱利他主义的高调进行说教式教育,而是大力倡导人文教育。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我们现在要恢复的不是文革中肆虐的血腥理想和虚假的崇高,而是趁社会成员还没有完全丧失是非感的时候重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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