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门子 PACS 系统保修项目项目编号:SCIT-ZD(Z)-2019020002采 购 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一九年二月2目 录第一章 协商邀请 .3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第三章 供应商应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11第四章 采购 需求 .12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15第六章 单一来源协商程序 .28第七章 合同草案条款 .313第一章 协商邀请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委托,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门子 PACS系统保修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诚邀贵公司与我们联系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2、事宜,参加此项目的协商。1、项目名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门子 PACS系统保修项目2、项目编号:SCIT-ZD(Z)-2019020002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4、采购内容清单:本项目共一个包,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门子 PACS系统保修项目拟定供应商: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采购预算:240 万元/年5、供应商资格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3、法记录;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6、响应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48000元整;交纳报价保证金截止时间:2019 年 3月 7日 10:00;交款方式:报价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4银行账号:99020005188671637、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及电子版一份 。8、购买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售价:时间 2019年 2月 25日至 2019年
4、 3月 1日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我司指定网站(http:/)购买,具体购买流程详见该网站的“在线购买流程”。售价:300 元/份(采购文件售后不退,也不得转让)。9、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19 年 3月 7日 10时 00分(北京时间)地点: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号天府四街 66号航兴国际广场 1号楼 3 楼)10、协商时间及地点:时间:2019 年 3月 7日 10时 00分(北京时间)地点: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号天府四街 6
5、6号航兴国际广场 1号楼 3 楼)11、采购人名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国学巷 37号联系人:徐老师电 话:028-8542223512、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号天府四街 66号航兴国际广场 1号楼17楼邮政编码:610072联系人:王先生、王小姐电话:028-87797107,87796339,87793103,87797837 转 838、658传真:028-877931615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银行账号: 99020005188671636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一 、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本 采 购 文
6、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中 所 叙 述 的 服 务 采 购 。2、 定 义2.1 “采 购 人 ”系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组 织 , 本项 目 的 采 购 人 为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医 院 。2.2 “供 应 商 ”系 指 购 买 了 采 购 文 件 拟 参 加 单 一 来 源 协 商 并 能 够 向 采 购 人 提 供服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2.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系 指 根 据 采 购 人 的 委 托 依 法 办 理 采 购 事 宜 的 采 购 机 构 。本 次 单 一 来
7、源 采 购 活 动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四 川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4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系 指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统 称 。3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和 合 格 的 服 务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3.1 符 合 第 一 章 协 商 邀 请 中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 , 并 按 照 第 三 章 要 求 提供 了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3.2 合 格 的 服 务 应 满 足 本 采 购 文 件 第 四 章 中 技 术 和 商 务 实 质 性 要 求 。二 、 采 购 文 件4 采 购
8、 文 件 构 成采 购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协 商 邀 请( 2) 供 应 商 须 知( 3) 供 应 商 应 该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4) 采 购 需 求( 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单 一 来 源 协 商 程 序7( 7)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8) 协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变更通知5. 供 应 商 应 详 细 阅 读 本 采 购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并 实 质 性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6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6.1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9、执 行 机 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采 购 文 件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个 工 作 日 ( 含 )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采 购 文 件 的 供应 商 , 不 足 3个 工 作 日 ( 含 )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三 、 响 应 文
10、 件 的 编 制7 语 言7.1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就 有 关 采 购 项 目 的 所 有来 往 书 面 文 件 均 须 使 用 中 文 。 响 应 文 件 中 如 附 有 外 文 资 料 , 必 须 逐 一 对 应 翻 译成 中 文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后 附 在 相 关 外 文 资 料 后 面 。7.2 翻 译 的 中 文 资 料 与 外 文 资 料 如 果 出 现 差 异 和 矛 盾 时 , 以 中 文 为 准 。8 报 价8.1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均 须 以 人 民 币 进 行 报 价 ,
11、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8.2 供 应 商 报 价 应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全 部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所 应 包 含 的 一 切 有 关 价 格 。8.3 本 次 项 目 采 用 现 场 报 价 。8.4 经 过 协 商 后 最 终 确 定 下 来 的 最 终 价 格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不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9.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详 见 第 一 章 。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的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将 终 止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12、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10. 供 应 商 响 应 费 用 :10.1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一 切 有 关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811、 响 应 文 件供 应 商 应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拟 将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交 由 他 人 完 成 的 ,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载 明 。 供 应 商 编 写 的 响 应 文件 应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下 列 内 容 : ( 1) 响 应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13、授 权 书 ;( 3) 报 价 表 及 ; ( 现 场 报 价 时 提 供 )( 4) 根 据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第 三 章 要 求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5) 技 术 要 求 响 应 表 ;( 6) 商 务 要 求 响 应 表 ;( 7)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 8) 投 入 本 项 目 管 理 、 技 术 、 服 务 人 员 情 况 表 ;( 9) 供 应 商 认 为 应 该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12 响 应 保 证 金12.1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交 纳 响 应 保 证 金 。12.2
14、没 有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交 纳 响 应 保 证 金 的 供 应 商 , 其 响 应 将 被 拒 绝 。12.3 协 商 失 败 的 , 响 应 保 证 金 将 在 结 果 公 告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退 还 ( 不退 现 金 ) 。12.4 协 商 成 功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同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 不 退 现 金 ) 。 退 还 时 请 返 还 采 购 合 同 ( 原 件 ) 1份 后 , 到 本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财 务 部 办 理 。1
15、2 5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 响 应 保 证 金 将 被 不 予 退 还 :12.5.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12.5.2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12.5.3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13 响 应 有 效 期13.1 响应有效期:自协商之日起90天。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在 响 应 有 效期 之 内 均 为 有 效 ; 响应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协商响应,将被拒绝。
16、913.3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原 响 应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征 得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响 应 有 效 期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如 电 传 、 传 真等 。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但 不 被 不 予 退 还 响 应 保证 金 。 同 意 延 长 的 供 应 商 既 不 能 被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 但 要 相 应 延长 其 响 应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14 响 应 文
17、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14.1 供 应 商 应 当 准 备 一 套 响 应 文 件 ( 包 括 一 份 正 本 和 第 一 章 规 定 数 量 的 副 本 ), 每 套 响 应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正 本 为 准 。14.2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退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供 应 商法 人 代 表 或 经 法 人 代 表 正 式 授 权 并 对 供 应 商 有 约 束 力 的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授 权 代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18、式 出 具 的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附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14.3 除 供 应 商 对 错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外 , 响 应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 涂 改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 必 须 由 供 应 商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四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确 定15、 采 购 人 直 接 授 权 协 商 小 组 , 根 据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且 最 后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进 行 确 定 。16、 成 交 通 知 书16
19、.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 将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五 、 合 同 的 签 订17、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 依 据 采 购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协 商 过 程 中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18、 采 购 文 件 、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协 商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 协 商 过 程 中 确定 的 事
20、 项 、 成 交 通 知 书 等 均 成 为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的 组 成 内 容 。19、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之 间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 不 得 改 变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要 求 、10响 应 文 件 和 协 商 过 程 中 的 响 应 承 诺 范 围 ;20、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约 ,保 证 质 量 , 不 得 拖 延 、 降 低 标 准 、 以 次 充 好 、 弄 虚 作 假 。21、 成 交 供 应 商 履 约 结 束 后
21、,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我 省 规 定 的 程 序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六 、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22、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须 向 本 项 目 采 购 代 理机 构 交 纳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以 成 交 金 额 为 基 数 , 参 照 国 家计 委 关 于 印 发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20021980号 )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号 ) 下 浮 20%的 标 准 进 行 收 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