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摘要】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颁布实施,融资租赁行业被列入本次改革的试点行业。如何在这次改革中认清形势,根据政策给行业带来的影响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实现经营利益最大化是摆在融资租赁公司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关键词】融资租赁 “营改增” 税收抵扣 2011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随后,2012 年 1 月 1 日,上海出台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正式拉开了改革试点的序幕。接着,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等地。
2、“营改增”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来说,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承租企业不能抵扣导致税收成本较高的难题,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税赋增加 首先, “财税(2011)110 号”文件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但由于改革之前,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 5%。改革后,税基不变,税率则由 5%提高到了 17% ,直接提高了 12 个百分点。 其次,改革后如果得不到原有营业税优惠幅度,也将造成税负的增加。根
3、据“财税(2011)111 号附件 3”的规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导致在税负增加。 最后,由于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改革的进行,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越大,企业可抵扣的项目越多,税负当然减轻。但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其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导致税收实际负担率也会增加。这是因为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不需要购买机床等生产设备,对生产的原材料也没有需求,故其很
4、少能取得进项税额。 (二)3%即扣即退的政策可能无法实现 “财税(2011)111 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文件中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若理解为租赁公司应收取的租金,3%即扣即退的税收政策则没有实际意义。 (三)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重复征收 售后回租业务是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但在“营改增”后,由于承租方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
5、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 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还要再缴纳一次 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行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了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并制定应对措施。 (一)准确确定应纳税种 “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之一就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不是有形动产,则出租方收到的融资利息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
6、营业税。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是有形动产,出租方执行“营改增”试点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收到的融资利息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 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 3%。执行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 目前,有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了降低过高的增值税税负,采用了如下的操作办法:将收取的租金仅就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不开发票,仅仅开具收据,以利息部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销项税金。 此种操作方式虽在目前情况下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从税收角
7、度来说,售后回租可以看作是一笔以融资标的物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故该操作方式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国家都是公平的。但是这种操作方式必须建立在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三)加强与制造企业的合作 “营改增”改在融资租赁行业,但更多的在制造企业和承租人。因此,要加强与制造企业的沟通,多促成制造企业通过租赁公司促销其产品。这样,租赁公司便可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企业为取得有形动产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就都能得以抵扣。使得制造企业、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税制上保证了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最大程度的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
8、。 三、小结 从 1981 年 4 月,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东方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融资租赁进入我国有 30 多年,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商业模式(融资+投资+服务) ,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消化过剩产能、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等方面发挥出融资租赁的优势,推动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要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之一的税收政策,期望可以为租赁业的发展奠定好道路,让租赁公司减负前行。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J.法学,2012(7). 2刘剑文.税法学(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吴元珍.中外融资租赁税法比较J.投资研究,1997. 作者简介:董斌(1989-) ,男,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硕士,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服务法学;詹飞(1988-) ,男,汉族,湖北人,硕士,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服务法学。 (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