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申请再审理论探讨及制度构建摘要:我国现有制度造成了民事案件逐年增多,案件类型错综复杂,而相对于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合法权益也被侵害。2007 年我国民事上诉讼法的修订,主要致力于解决“执行难”和“申诉难”的问题,对执行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一定的完善。法律的完善确立了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中国特色,对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规定的理解,并与国外案外人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对我国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案外人;再审;执行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新规定,允许对案外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再审。而最高院的审监解释针对案外人
2、申请再审,又规定了一定的方式及应当符合的条件。对该款条文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仍然有不同的解释。案外人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完善该制度,笔者将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一定的浅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规定在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该规定为案外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并不是认为案外人就具备了申请再审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一定完善,但仍存诸多问题尚待解决,如:第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基于程序进入执行阶段,但法律未规定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却未进入执行阶段,这些案外人能否提出异议;第二,案外人基于生效裁判的影响,直
3、接损害了其本人合法利益,而民事诉讼法却未赋予其可以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三,法律条文在结构上缺乏合理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对生效裁判进行审判,发现问题,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但在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中将该规定放置在执行程序中。 审监解释在第 5 条和第 42 条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与民事诉讼法有类似问题,如第 5 条第 1 款也未规定已进入执行程序,第 2 款规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如何救济。但总体说,此规定极大扩大了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当其受到类似生效裁判的影响或侵犯时,可通过以上救济途径,有效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法学界中对于既判力的一般规定,是指其对诉讼当事人或指向的其他当事人有相应
4、的约束力,对与诉讼标的无关的当事人,判决不会对其发生效力,也就无既判力。然,现有的司法资源有限,利益主体却因复杂的关系网更加的多元化,处理纠纷的方式就变的多样化,基于主客观因素,扩大既判力的约束范围成为了一种实践需要。为了充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妥善解决整个纠纷,更应扩大既判力原有的约束范围。因法律规定不完善,案外人保障自己权益的途径缺乏。但,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正义。若案外人未行使诉权,却要让其承受相应判决确定的不利后果,显然是不合法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诉权,若对法律上的问题存在争议,可以要求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处理,或做出相应裁判。其中案外人未参加诉讼,但法院做出判决,使案外人遭受
5、不利影响,而案外人又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又不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其应享有请求撤销裁判的权利,否则很可能导致案外人为维护自身权利而通过其他非正规途径。 既判力的确定,是为了程序稳定,减少纠纷,但案外人享有撤销权,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既判力的稳定性。法院作出裁判是从最根本上保障当事人权利,只要我们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出较严格限定,就能最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问题 (一)主体适格的案外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以外的人都可以申请再审,对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否则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任何人都能提起再审,这会影响程序稳定性,
6、降低既判力效果。主体是否适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案外人肯定不能是本诉当事人,是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若其未参与诉讼,必须因不可归责自己的因素。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法律中尚未规定,对于这样的主体,笔者认为应当符合申请再审主体资格。其次,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物的权利。 审监解释中有规定,执行程序外“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质要件,在法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广义的权利保护,基于案外人的立场,不管是基于物权、债权还是买回权等,案外人均可提出异议; 一是狭义的权利保护,基于物权的所有权,保护既判力的效力,节约司法资源,对其他权利受损,不能提异议。最
7、后,若案外人属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该主体应当符合申请再审主体资格。 审监解释第 42 条的规定,应当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此,必要共同诉讼人对于提出再审应当享有权利。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中,所有权人、担保权人以及用益权人均应当适格,但还有三类主体是否适格需要一定的分析:其一,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法做出司法解释,其中第 53 条的规定,针对保证合同,不管债权人起诉保证人还是将被保证人共同起诉,人民法院均应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若债权人不起诉保证人,保证人则与该诉讼无关,不需要参与诉讼,若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恶意串通,很可能侵害到保证人的权利。此时,连带保证人申请再审主体
8、应当适格。其二,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通过诉讼而权利被侵害。 合同法有相应的规定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但是需符合特定条件。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通过诉讼使自己的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相应的债务人偿还能力被大大降低,该类债权人应当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其三,无权占有人。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也就是对物实际控制,但也有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其认为权利属性有多样性。基于物权、债权所产生之占有,由此产生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若无权占有,则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法院承认其有占有权。因此,无权占有人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资格不符合。 (二)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如何列明 在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身份如何列明,不同法院
9、有不同做法,有列为共同被告、申请再审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 审监解释中规定,案外人在再审中他自身的诉讼地位如何,将关系到当事人身份。如:案外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但是被原审遗漏,则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若按照二审审理,未能达成调解,则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若经审理异议成立,则撤销原判,法院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重新起诉解决纠纷。案外人可以如下列明再审中的诉讼地位:1.在审查阶段中,可以分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当事人在立案登记或者立案审查时的不同,列为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再审审查只是针对再审事由是否存在。2.进入到再审程序中,案外人是必要共同
10、诉讼人的,但是在原审中被遗漏,则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可以直接列为原、被告。3.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审的时候,可以列为再审原告,若是二审程序,在调解时可直接列为案外人。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限制 依相关法规定,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是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另一种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两种情况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存在异同。 这两种情况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共同条件限制有两点。第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案外人。这里的案外人并非广义上除原审裁判中表明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生效裁判而受到侵害的人。第二,再审申请向原生效文书作出的人民法
11、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就是在法院管辖方面是相同的。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审监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存在着以下三点的不同之处。 (一)主张的权利“执行标的物”与“执行标的”不同 非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主要主张的是执行标的物,执行中,案外人主张的是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物”与“执行标的”有着非常大的区别,执行标的的范围广于执行标的物,包含执行标的物。非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只对执行标的物能主张权利,就是说只有实体请求权。基于立法限制,非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于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并不能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不同 非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是案外人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而执行程序
12、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则要符合一系列条件,首先要提出异议,其次理由不成立由法院裁定驳回,最后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裁判有错误申请再审。 该规定可能在立法上并不完善,但能得到好的解释。本来再审程序就是与平常的一般程序不同,针对原审裁判出现错误,而启动的救济方式,若存在其他合理的救济,则不需通过再审来实现,应当先运用其他手段。在非执行程序中,若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纠纷,则不能提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原审错误。即使原审裁判被撤销,案外人为实现自身利益,必须通过新的诉讼。故,提起再审是最后选择,新的诉讼可以解决现有问题,就没有必要再审。在执行中,为提高效率,保证司法强度,由案外人
13、先提异议,可较好解决。法院经过审理,一般不会出现错误,判决结果是值得人民信任的。案外人先提异议再审查的规定,主要为了防止案外人以此延缓执行,使法院执行更加公正有效。 (三)申请再审期限有差异 非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在生效裁判后的两年内可提出,也规定其可以在权益受损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三个月内提出。两年内应当提出的期限为不变期间;权益受损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三个月内提出的期限应当为诉讼时效,因案外人在知道权利受损后,三个月内提出,在本质上应属于侵权,已不属于再审程序范畴。 四、国外案外人救济 (一)法国的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为主的撤销之诉 所谓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是指判决对
14、案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或未造成损害但有损害的危险发生,从而设置的救济途径。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也就是撤销之诉。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582 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的该诉讼,就是第三人本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要求撤销或修改判决内容。但是,当事人的权利相关者,如其债权人,提出自己的事实与理由,也可以提出第三人异议。第 587 条规定,该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必须向原权力受到侵害的法院提出,可以是原审法官。补救性质是法国的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的特点,这样的方式主要第三人为了阻止判决对自身造成侵害而实施的一种手段。 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规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
15、讼法规定第三人若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却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没能参与诉讼,判决结果对第三人不利的话,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只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才能使案外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得以并存。 澳门地区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若是当事人虚假的诉讼行为,法院却不知情,则权利受侵害的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相对来说,澳门地区的案外人撤销之诉所能适用的范围比较狭隘,只有在案外人利益受损是基于当事人出现了虚假行为时,才能提起的诉讼。 (二)德国、日本、韩国为主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德国、日本以及韩国等地在立法中均有类似规定,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之诉,但是各国立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针对执行
16、标的物,如果第三人有阻止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时,可以提出异议之诉。 (2)异议之诉提出后,如果是同时针对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时,两者应为共同被告。 与德国和我国不同的是, 日本民事执行法条文规定是可以提起诉讼,直接强制执行。案外人是否可以提起再审之诉或撤销之诉,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未做出规定。现行的日本立法在案外人再审方面也并不完善。 韩国民事执行法规定,第三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韩国对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规定,基本上与德国类似。 (三)意大利为主的案外人再审之诉 现阶段,各国立法对案外人再审之诉大多有一定的涉及,但是现有的规定并不完善,也不详尽,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404 条,
17、“使因他人间确定判决或有执行力之判决而权利受到侵害之第三人,或因诈欺或通谋诉讼而损害自己之利益的继承人及债权人,得对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 。意大利立法虽然对案外人再审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制度。 五、我国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分析国外不同的案外人救济制度的立法,比较相同制度的不同设置,主要目的是为了立足我国国情,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寻求最合适、最有效的机制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 (1)适用范围较小。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的对象是“执行标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是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形成判决与确认判决
18、没有给付内容,不存在执行标的物之说。从长远看,形成判决的形成力、确认判决的确认效果都可能对案外人既判力产生扩张。因此,扩大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有极大的必要性。(2)司法解释扩张解释。 审监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做出了较民事诉讼法更大范围的规定, 审监解释基于民事诉讼法以外扩大了案外人在非执行程序中提出再审的权利。从法理角度上可以认为,该司法解释属于扩张解释, 审监解释不能扩张法律原有范围。 (3)未明确再审程序。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如何使用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但是案外人与当事人毕竟存在诸多不同,案外人有其特殊之处,对于法院再审级别、主
19、体适格、限制条件等多方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均有差异,立法应当做出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二)完善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1)规定申请再审的事由。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的制度,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属于辅助程序,起到补充作用。申请再审的事由必须严加限制,事由越多,既判力的效力越难得到维护,二审将不能终审。在这点上,无论是法国、德国等有类似规定的国家,虽然规定不全相同,但有共性:1.案外人合法权益受损因原审裁判;2.案外人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3.未参与诉讼的原因不归自身。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审监解释的规定,本文第一、三章介绍了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有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也有非执行程序中的案外
20、人申请再审,且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虽规定有一定差异,但是在申请再审的事由方面,可以统一规范。笔者认为,在将来的立法中,可借鉴相关的优秀经验,事由规定为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原审裁判影响受损,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 (2)扩大案外人参加诉讼。案外人的未参与诉讼,导致判决结果使案外人合法权益受损,针对可能发生该情况的案件组织调查,让该案外人能够了解案情,给予案外人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可以通过案外人旁听,同时调查案外人针对案情的证据,避免发生案外人合法权益受损。 (3)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国、台湾地区有着较好的立法经验,我国应予以适当借鉴,虽然现行法律设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但可以同时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不用启动再审程序,不但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