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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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8 年 2 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信息披露违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 9 号(昆明机床、王兴、常宝强等 23 名责任人员) .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 8 号(华泽钴镍、王涛、王应虎等 18 名责任人员) . 16 超比例持股未 披露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 3 号(京西物联、晁龙) . 39 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新华韵) . 44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改雄) . 48 2 信息披露违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 9 号 (昆明机床、王兴、常宝强等23 名责任人员) 当事人: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住所

2、: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王兴,男, 1965 年 11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董事长,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常宝强,男, 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总经理,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金晓峰,男, 1966 年 11 月出生,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 2015 年 3 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住址:辽 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李红宁,女, 1975 年 1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财务部部长,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张泽顺,男, 1979 年 6 月出生,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 2014

3、 年 3 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张晓毅,男, 1964 年 4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副董事长,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3 朱祥,男, 1966 年 4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叶农,男, 1960 年 11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邵里,男, 1958 年 9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会主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彭梁锋,男, 1981 年 8 月出生,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罗涛,男, 1975 年 7 月出生

4、,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会秘书,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张涛,男, 1970 年 6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陈富生,男, 1965 年 1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独立董事,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 唐春胜,男, 1966 年 5 月出生, 2014 年 3 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独立董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五华区。 樊宏,男, 1963 年 6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蔡哲民,男, 1962 年 9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4 周国兴,男, 1962 年 11 月出生, 2007 年 1 月至 2014

5、年 10 月任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职工监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杨雄胜,男, 1960 年 1 月出生,时任昆明机床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刘岩,男, 1964 年 9 月出生, 2014 年 10 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刘海洁,女 , 1966 年 12 月出生, 2014 年 10 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董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蒋晶瑛,女, 1977 年 6 月出生,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昆明机床监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刘强,男, 1963 年

6、3 月出生, 2014 年 5 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泽顺、杨雄胜 、唐春胜要求听证,蒋晶瑛、刘海洁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昆明机床和其余当事人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5 一、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

7、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 483,080,163.99 元 经查,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虚构合同、虚构发货单、虚构运输协议、设臵账外产成品库房、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等,以跨期确认收入和虚计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 ,涉及客户 123 户,交易 417 笔,其中跨期确认收入 222 笔,虚计收入 195 笔。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与相关经销商或者客户签订真实的销售合同,在经销商或客户支付部分货款后,产品未发货前即提前确认收入,将当年未实际按合同履约生产、发运机床的收入跨期确认至该年度,以达到虚增当年利润的目的。此外,昆明机床还存在将 2014年实际履行合同取得的

8、3 笔收入调整确认至 2015 年度的情况。经查,昆明机床 2013 年跨期确认收入 56 笔,共计 76,268,051.39 元; 2014 年跨期确认收入 59 笔,共计 41,229,649.47 元; 2015 年跨期确认收入 107笔,共计 141,460,512.63 元。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与部分经销商或客户签订合同,经销商或客户虚假采购昆明机床产品并预付定金,但最终并不提货,后期将定金退回客户,或者直接按照客户退货进行处理,完成虚假销售。在此过程中,昆明机床虚构合同、发货单、运输协议等单据,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来虚计收入,以达到虚增当年利润的目的。为避免虚计

9、收入被审计人员发现,昆明机床采用在账外设立库房的方式,将存货以正常销售的方式出库,但存货并未实际发往客户,而是移送至账外库房 。之后,昆明机床通过二次销售,虚构销售退回,或将产成6 品拆解为零配件从第三方虚构采购购回等方式处理账外存货,但原来虚计的应收账款无法冲减。为避免设立账外库房的事宜被审计人员察觉,昆明机床还要求出租外库的出租人将租金业务发票开具为运输费用发票。昆明机床 2013 年虚计收入 115 笔,共计 122,352,581.32 元,2014 年虚计收入 46 笔,共计 79,459,999.98 元, 2015 年虚计收入 34 笔,共计 20,203,582.87 元。 此

10、外, 2013 年至 2014 年,昆明机床还通过虚增合同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 2,105,786.33 元。昆明机床在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后,单边虚增合同价格,其中, 2013 年昆明机床虚增合同价格 1,485,581.20 元,涉及客户 14 户,机床 44 台; 2014 年虚增合同价格 620,205.13 元,涉及客户 10 户,机床 22 台。 综上,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共计 483,080,163.99 元,其中 2013年虚增收入 200,106,213.92 元, 2014 年虚增收入 121,309,8

11、54.58 元, 2015年虚增收入 161,664,095.50 元。昆明机床虚增 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度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公开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 19.44%、13.98%、 20.82%。 二、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 29,608,616.03 元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基于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等文件审批通过部分员工的内退申请,并向内退员工支付内退福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第二十条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7 福利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要求,昆明机床本应按照内退员工人数、内退

12、福利补偿标准和应付的内退福利年限,测算相关应付福利的现值,确认当期费用和负债。但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通过调减内退人数、不予全部计提内退员工福利和少计高管薪酬等方式,少计管理费用。 辞退福利方面, 2013 年昆明机床实际有内退人员 143 人,应当计管理费用 6,553,232.16 元,但财务记录内退人员 131 人,计入管理费用 5,373,902.10 元,少计 12 人,少计管理费用 1,179,330.06 元; 2014年昆明机床实际有内退人员 225 人,应当计管理费用 19,264,460.57 元,但财务记录内退人 员 123 人,计入管理费用 8,185

13、,458.83 元,少计 102人,少计管理费用 11,079,001.74 元; 2015 年昆明机床实际有内退人员289 人,应当计管理费用 21,337,006.61 元,但财务记录内退人员 120人,计入管理费用 7,109,273.09 元,少计 169 人,少计管理费用14,227,733.52 元。 高管薪酬方面,昆明机床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9 日通过了公司高管人员 2014 年度薪酬考评方案, 2016 年 3 月 30 日通过了公司高管人员 2015 年度薪酬考评方案,昆明机床应当按照考评方案计提当年高管 薪酬,但财务未予全部计提, 2014 年少计专项奖励 1,

14、000,000 元,相应少计管理费用 1,000,000 元; 2015 年少计基本年薪及专项奖励共2,122,550.71 元,相应少计管理费用 2,122,550.71 元。 综上,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少计管理费用 29,608,616.03 元,虚增利润 29,608,616.03 元。8 其中, 2013 年少计辞退福利 1,179,330.06 元,导致管理费用少计1,179,330.06 元,虚增利润 1,179,330.06 元; 2014 年少计辞退福利11,079,001.74 元,少计高管薪酬 1,000,000 元,导

15、致管理费用少计12,079,001.74 元,虚增利润 12,079,001.74 元; 2015 年少计辞退福利14,227,733.52 元,少计高管薪酬 2,122,550.71 元,导致管理费用少计16,350,284.23 元,虚增利润 16,350,284.23 元。 三、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通过设臵账外产成品库房、虚构生产业务、虚假降低实际产品制造成本等方式 ,多计各期营业成本,少计各年度期末存货。三年间累计多计成本 235,272,252.56 元,其中 2013年多计成本 120,8

16、71,685.64 元, 2014 年多计成本 69,014,625.10 元, 2015年多计成本 45,385,341.82 元;三年累计少计存货 505,985,325.86 元,其中 2013 年少计存货 120,871,685.64 元, 2014 年少计存货 184,926,310.72元, 2015 年少计存货 200,187,329.50 元。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有关存货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 综上, 2013 年至 2015 年,昆明机床通过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虚增收入 483,080,163.99 元,少计管理费用 29,608,616.03 元

17、,少计存货505,985,325.86 元,多计成本 235,272,252.56 元,虚增利润 228,101,078.73元。其中, 2013 年虚增利润 70,179,444.39 元,虚增利润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706.21%,昆明机床在 2013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4 年虚增利润 50,827,156.90 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9 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 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 29.47%; 2015 年虚增利润 107,094,477.44 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 48.82%。昆明机床于 2014

18、 年 3月、 2015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分别披露了 2013 年年度报告、 2014 年年度报告、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王兴时任昆明机床董事长,负责规划公司战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协调股东等工作,是涉案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常宝强时任昆明机床总经理,主要负责昆明机床的日常经营,参与决策并负责财 务造假工作的执行事宜。金晓峰于 2014 年 2 月至 2015年 3 月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 2015 年 3 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昆明机床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金晓峰了解并参与财务造假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虚假发货、调减费用等财

19、务造假行为的执行者。王兴、常宝强、金晓峰均在昆明机床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红宁直接经办相关财务造假事项,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签署了昆明机床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年度报告,是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泽顺、张晓毅、朱祥、叶农、邵里、彭梁锋、罗涛、张涛、陈富生、樊宏、蔡哲民、周国兴、刘岩、刘海洁、蒋晶瑛、刘强、杨雄胜、唐春胜、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为昆明机床时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在 2013

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彭梁锋在10 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刘岩、刘海洁、蒋晶瑛、刘强在 2014 年、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泽顺、张晓毅、朱祥、叶农、邵里、罗涛、张涛、陈富生、樊宏、蔡哲民、周国兴、杨雄胜、唐春胜在 2013 年、2014 年、 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应对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张泽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昆明机床的财务工作,以财务总监身份签署了 2013 年年度报告,以董事身份签署了 20

21、14 年、 2015 年年度报告,张晓毅时任昆明机床副董事长,分管技术、人力等工作,朱祥、叶农、彭梁锋时任昆明机床副总经理并分管公司相关业务工作,邵里时任昆明机床监事会主席,负有对公司财务 、经营情况及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调查职责,上述人员均在公司内部担任较高职务,或分管相关业务工作,或对公司履行较高监督义务,相较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较重责任。 其中许某平、关某、高某辉、周某红、于某廷、秦某中等人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财务凭证等 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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