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8 年 4 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攀枝花市森 林 公安局 填报日期: 2018 年 4 月 17 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29 号 攀枝花市 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法人 91510411 6634Q 杨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8 月,攀枝花市 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开心农场以及生态养殖,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总发乡
2、总发村乐弄 2 组火烧坡处占用林地84 平方米,用于修建水池。权属为集体,林种为经济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 1.限期恢复原状; 2.处每平方米13 元的罚款,计 840元。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13 日 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7第37 号 赵 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18 年 1 月,赵 发为便于管理芒果,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坳口组赵家湾处占用林地245.67 平方米用于修建道路和水池。该处林地及林木权属为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坳口组集体所
3、有,林种为防护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 1.限期恢复原状; 2.处每平方米13 元的罚款,计3193.71 元。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3月 23 日 2 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63 号 四川省公路 集团有限公司攀大高速公路项目 经理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016 年 4 月底至今,四川省公路 集团有限公司攀大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中坝乡团山村灰 鲊 凹小水井水库下方堆放其公司在修建隧道过程中的洞渣,占用林地总面积 36.46 亩,其中非林地面积为 26.72 亩,林地面
4、积 9.74 亩( 6495 平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济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30 元的罚款,计 194850 元。 未 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3月 2 日 4 攀森公林不罚决字 201826号 陶 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17 年 9 月,陶 椿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啊喇乡起查喇村小村组大龙口处占用林地 122 平方米,用于修建房屋。该处林地及林木权属为仁和区啊喇乡起查喇村小村组集体所有,
5、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木起源为天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 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 1220 元。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3月 9 日 5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7第25 号 尹 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17 年 2 月,尹 伟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啊喇乡起查喇村小村组大龙口处占用林地 138.7 平方米,用于修建房屋。该处林地及林木权属为仁和区啊喇乡起查喇村小村组
6、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木起源为天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 1387 元。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3月 9 日 3 6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12 号 李 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18 年 1 月初,仁和区中坝乡团山村团山组村民李 国为填坡沟,在未经批准擅自在该组水坝湾处林地内堆放建筑垃圾,占用林地 176 平方米,林地权属为仁和区中坝乡团山村力山组集体,林种为用
7、材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1 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 处罚: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 1760 元。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1月 30 日 7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9号 王 贵盗伐林木 自然人 2017 年 1 月至 2 月,王 贵为获私利,擅自在本组对门堡堡处的集体林地内砍伐云南松 11 株,锯成原木埋在地里种茯苓。 2017 年 10 月收获茯苓并出售 ,非法获利 130 元。11 株被砍伐云南松立木蓄积1.2349立方米 ,折合原木
8、材积0. 6668 立方米。林木权属为官房村 老厂组集体所有,林种为用材林,林木起源为天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39 条第 1 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 倍的树木; 2.没收变卖所得 130 元;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8 倍的罚款,计3040.56 元。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24 日 8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7第20 号 王 贵擅自开垦林地 自然人 2013 年 2 月至今,仁和区啊喇乡官房村老厂组村民王 贵为种农作物,擅自在本组对门堡堡处开垦集体林地,共占用集体林地 288 平方米,林地权属为仁和区啊喇乡官房村老厂组集体所
9、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木起源为天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第 2 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处每平方米 1 元的罚款,计288 元。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24 日 4 9 攀森公林罚立字 2018第11 号 陈 斌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自然人 2018年 1 月 17 日 7 时 20 分,仁和区中坝乡林管站电话报称:中坝乡乡政府检查站拦获一车木料,请派人查处。接报后,攀枝花市森 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 2018 年
10、 1月 17 日 ,仁和区中坝乡大纸房村水坪组村民陈荣斌驾驶云 E14752 东风牌蓝色大货车,运输自己在云南省永仁县永兴乡干树子村新村垭口处收购的木料,当日 7 时 05 分车行驶至仁和区中坝乡乡政府检查站时被查获。陈 斌运输的木料无合法来源证明。陈荣斌的行为涉嫌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陈荣斌的行为涉嫌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拟将该案移交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 移交仁和区林业局 市森林公安局 10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21 号 李 芊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 年 2 月 12 日
11、16 时许,李 芊到开荒地烧垃圾积肥时不慎将一次性气体打火机掉入已点燃的火堆中,打火机爆炸将燃烧的垃圾炸飞到地边的杂草中引发山火,经 GPS测量过火林地面积 460 平方米,过火林地权属为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密地村六社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特灌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火险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警告; 3.处200.00 元的罚款。 处罚 已全部执行。 攀枝 花市森林公安局二 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5 1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54 号 攀枝花市 工贸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915104026 558N 么子飞 2018 年 3 月 16 日开始
12、,攀枝花市 工贸有限公司为了方便自己公司运输矿石,从银江镇倮果社区叫花沟上方1196 片区至瑞尔新选矿厂路口修建一段运输便道,经执法人员在现场采用 GPS 定位和皮尺实地测量,该公司在其非法占用林地内修建的运输便道长 63.2 米,宽 6 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379.2 平方米。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权属为攀枝花市东 区银江镇倮果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2 元的罚款,计 4550.40 元。 处罚第 1项由林权所有者银江镇倮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13、第 2项罚款 已缴。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二 一八年四月十日 1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19 号 攀枝花 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法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0400 17661K 熊 2016 年 10 月, 攀枝花 矿业有限公司 在未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 占用西区格里坪镇烂坝村四组尖山堡堡处的集体林地 229.5 平方米 ,用于修建道路 。 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其它 。 2018 年 1 月 23 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恢复原状; 2、
14、并处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 2295 元 。 执 行 中(2018 年 3月 14 日罚款 2000 元已缴纳 )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3月 13 日 6 1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27 号 敬 英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 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 年 2 月 23 日 17 时许 ,敬 英与女儿汪 蓉、女婿苏 一起到西区格里坪镇大麦地村二组贺家田湾湾处上坟烧纸引发山火,过火面积为 1亩 。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灌木林地 (一划分林种) 。 2018年 2 月 23 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森林 防火条例 第 50 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
15、停止违法行为 ; 2.警告 ; 3.处罚款 2000 元。 罚 款 已 于2018年 3月15 日缴纳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3月 14 日 14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38 号 徐 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年 2月 24日 15时 30许 ,西区格里坪镇格里坪村二组村民徐 方 在本组岩湾处吸烟 , 不慎引发山火, 过火面积为 3 亩 。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 有 林地 ,林木权属个人 。2018年 2月 24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 50 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 3.处罚款200
16、元。 罚 款 已 于2018年 3月23 日缴纳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 3 月 22日 15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 第50 号 何 平滥伐林木案 自然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 何 平为了在与徐朝君有争议的林地内种植芒果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有争议的林地内的 10 株 树木砍伐并 丢弃于现场 , 蓄积为0.3168立方米 ,折合原木材积0.1901 立方米 ,林木价值76.04 元 。 林木权属个人 ,起源天然 ,林种为商品林 。 2017年 11月 16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森林法第39 条第 2 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树
17、木 50株; 2、处 滥 伐林木价值 3 倍的罚款,计228.12 元 罚 款 已 缴纳;补种树木 在 执 行中。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 2 月 13日 7 16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5 号 杨 英盗伐林木案 自然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杨 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仁和区太平乡大坝村大坝组二牛滚 凼处的 15 株青冈幼树 ,用作烧火材 , 林木价值 75 元。 林 木权属 集体,林种为 用材 林。 2018年 3 月 1 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森林法 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树木 150 株; 2、处盗
18、伐林木价值 4 倍的罚款,计 300 元 执行中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 3 月 6日 17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17 号 杨 英毁坏林木案 自然人 2017 年 9 月期间, 杨 英 以集体林木遮挡自家芒果树生长为由,擅自将位于仁和区太平乡大坝村大坝组二牛滚凼处的 4 株树木从根部环状剥皮,其中云南松树 3 株,云南油杉 1 株,林木蓄积 0.287 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 0.155 立方米 ,林木价值 116.38 元。 林木权属集体,林木起源天然 ,林种为用材林。 2018 年 1 月12 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森林法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树木 4 株; 2、处 毁坏 林木价值 3 倍的罚款,计 349.14 元 执行中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 3 月 6日 审核人: 汪向东 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本表由局属各行权单位汇总填报,市森林公安局包括本局和三区分局办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