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对策摘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虽然对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是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缺陷性和局限性。以美、欧、日起诉中国对采取九种原材料出口限制的纠纷案为起因,首先回顾了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由来和发展。进而透过本案分析了 WTO 争端解决机制显现出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更易于受欧美国家利益影响,专家小组成员选择问题和争端解决的时间依然较长。最后提出了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加快转变法律观念、加强政府与行业间联系以及大力培养专业化人才等措施来应对。希望为以后中国应对 WTO 争端提供参考。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稀土;原材料
2、2009 年 6 月,美国、欧盟向 WTO 起诉我国对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等九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控制措施,违反了 WTO 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入世协定书。起诉方的指控主要有四条:一、中国政府对铝矾土、焦炭、氟石、锰、硅铁、黄磷和锌的出口实施数量限制;二、对铝矾土、焦炭、氟石、锰、硅铁、黄磷和锌的出口征收额外出口税;三、通过设定额外条件和程序,对出口权进行限制,并对外资企业的出口权采用歧视性措施;四、要求出口合同和出口价格必须获得政府批准,出口价格必须高于政府规定的“底线” 。 2012 年 1 月 30 日,WTO 上诉机构就该案发布最终裁决报告,认
3、定我国制定的限制出口的措施不合理,要求我国修改国内政策,取消对这九种原材料的出口限制。裁决报告发布后,国内一片哗然,普遍认为这一判决将对我国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其实认真分析本案,除了有我国现阶段还不善于运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应诉和维护本国利益的深刻教训外,同时也可以发现 WTO 争端解决机制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 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由来及特点 (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由来 GATT 建立以来,在近半个世纪的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而 GATT 的争端解决程序也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加强,GATT 争端解决机
4、制固有的缺陷就越来越明显的暴露出来。这些缺陷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都影响和阻碍了国际贸易纠纷的协调和解决,并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缔约国对于 GATT 争端解决机制失去应有的信任。 随着 WTO 取代 GATT 在推动自由贸易发展世界经济中发挥作用,建立新的 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取代旧有的 GATT 争端解决机制也就顺理成章。 (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新建立的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和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它希望成为一种司法性和政治性交融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其根本宗旨不是决定当事方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
5、复争端当事方按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其主要特点有:(1)鼓励成员国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争端在进入专家小组程序后,仍然可以由双方磋商达成一致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2)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间限制,在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都严格规定了时间限制;(3)允许利益受损的成员国采取交叉报复,当成员国有违反 WTO 的规则而又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在获得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之后,受损成员国可以向对方实行报复;(4)最突出的一条特点是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即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全体成员方都反对,就可获得通过。 虽然 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设立之初就力图克
6、服 GATT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缺点,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兴一利必生一弊,WTO 争端解决机制仍不免存在一些缺陷。 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分析 (一)欧美追逐利益的工具 这一重大缺陷在本案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欧盟、美国和日本起诉我国违反 WTO 规则的这九种原材料中铝土矿不仅根本就没有出口,而且国内还有一半以上的铝土矿需求是由进口来填补,锌矿也是主要靠进口。从以往中国被起诉的案件看,都是针对中国出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而且往往是中国产品的出口也确实对起诉国国内某些行业形成的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但是在本案被诉的有几种原材料中,虽然中国的国内政策有限制其出口的作用,但是对进出口根本就没有决定性
7、的影响,对起诉各国国内的影响也是比较小的。这其实反应了在 WTO 体制的背后,仍然有欧美等国的影子,出于自身的利益在利用规则并操纵判决以达到迫使对方就范的目的。 其实欧美的最终意图在于借助对这几种原材料的起诉迫使中国开放稀土的出口。稀土是一类化学元素的统称,在军事工业、冶金工业、石油化工、玻璃陶瓷、新材料等方面都有重要应用。稀土不但用途广泛而且在对产品的性能有巨大的提升作用,其极大的战略价值早在上世纪就被人与石油相提并论。我国是世界上探明的稀土储量最丰富的国家,但是近些年来我国一直是世界稀土的第一生产大国和第一出口国。导致我国稀土储量也从 1996 年至 2009 年间大跌 37%。有鉴于此我
8、国政府从2010 年开始通过一系列措施限制稀土的开采量及出口量,这些措施一经出台就遭到众多国家的反对,是本案的一大诱因。 自从 WTO 专家小组 2011 年 7 月公布调查报告后,欧美就利用多种渠道要求我国取消稀土出口限制。他们所依仗的是有九种原材料案的判决在前,那么起诉同属自然资源的稀土也会得到相同的判决。但是不论是铝矿土还是稀土,我国的限制出口措施其实都没有对欧美等国的相关产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在现在相当成熟的技术水平下,大多数生产工艺中的稀土用量都很小,我国多年来出口的稀土量早就能够满足一般生产的需求。只是西方国家由于认识到了稀土资源在战略上的重要性,多年来一直大量从我国廉价进口稀土作为
9、其战略储备。 因此关于稀土的出口问题,不仅是国际贸易纠纷,更可以上升国家安全的高度。WTO 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本来用来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体制,如今却被欧美利用成为了干涉他国政治的工具。中东国家可以建立欧佩克保护自己国家的石油资源,而我国却可能在 WTO 规则的压力下从世界稀土储量第一大国变成稀土资源缺乏国。这样的担忧也正是判决结果出来后,我国国内哀声一片的原因。这样一来,不仅中国的民族感情受到巨大伤害,其他拥有某种丰富自然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也同样会受到威胁。这将严重影响 WTO 在全世界的权威性及其运行的稳定性。 (二)专家小组成员的选择 专家小组一般由 3 位专家构成,专家小组成立后主要负责审查
10、被诉方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机构的决定。虽然专家小组一般又都需要争端双方的认可,但是为了吸取 GATT 争端解决机制中受到争端方阻扰而导致专家小组的确定时间过长的教训,WTO 总干事在争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可以直接任命专家组成员,这一规定就难免有矫枉过正之嫌了。 唯一参加过争端案件审理的中国籍专家张玉卿也认为总干事对专家小组成员的确定很重要,而且当欧美和日本作为当事方或第三方参与案件时,他们本国的专家有时却依然可以出现在专家小组中。这显然是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建议的初衷相违背的,而且会对其权威性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三)争端解决时间的冗长 在 GATT 时代,由于争端解决机制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
11、,导致很多争端争而不决,决而不用。例如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成员国首先可以阻扰专家小组的成立;在专家小组成立后,由于采用“正向一致原则”即专家小组的报告由所有的成员方都同意才可通过,因此被败诉方又通过各种办法阻扰报告的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虽然严格确定了每个阶段的时间期限,但是最终解决的时间也长达 30 个月左右,仍显冗长。 就本案来看,中国就曾率先向专家小组发难,认为专家小组审理的国内措施是 2009 年的,不是最新的即 2010 年的政策,而中国的国内政策每年都会做改变。这就体现了争端解决时间冗长而导致的一个缺陷。而在专家小组报告出来的 2011 年,中国国内的有关政策又做了修改。 三、应
12、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缺陷的对策 (一)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WTO 原本就是在欧美诸国的主导下建立的,其制度和规则难免会带有浓厚的欧美色彩。而且最初的 GATT 谈判都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相互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绝大部分。虽然后来逐渐吸收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加入,但是它们始终充当着 WTO的配角。因此,回顾以往的案件我们不难发现,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发展中国家与欧美国家的贸易争端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吃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欧美国家自己就是规则的制定者,它们当然更能熟练地运用规则为本国的利益服务了。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加入
13、 WTO 十年已有之久,但仍然没能进入 WTO 的核心圈。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 GDP 位居世界第二,但是中国在 WTO 却没有获得与其经济地位相当的地话语权。因此,我国要积极利用自己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地位和一贯良好的国际形象,加快融入 WTO 的核心圈。主动参与国际多边回合谈判,促进改革和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不合理的地方。积极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促进WTO 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对于已经被众多发展中国家认定为有欠合理公平,有损本国主权的条款,可以争取修改修正。 (二)加快转变法律的观念和文化 很多情况下我国在面临 WTO 争端对手的起诉时,不是积极应诉,而是采取谈判磋商的
14、办法解决,这与我国的传统法律观念是分不开的。在我国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中“无讼即德” ,参加诉讼不论结果是输是赢,就已经输给了传统道德。普通大众对待诉讼的心理如此,国家对国际争端诉讼的态度也甚不积极。这显然与 WTO 争端解决机制内在的法律观念是相悖的。在贸易纠纷中,不但要勇于应诉,尽最大的努力为自己辩白,更要能够主动起诉他国的破坏自由贸易的行为。 我国的法律文化也与 WTO 规则不相适应。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负责配置一切资源。政府的行政手段较之法律不仅涉及管辖范围更大,而且往往更具有效力,这就与以欧美法律文化为起源的 WTO 规则很不协调。我国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尽早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与国
15、际惯例接轨。 (三)加强政府行业间沟通与合作 参与 WTO 争端解决,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涉及行业发展。虽然在WTO 争端中的主体大多数时候都是国家,但是争端的具体问题一般都是针对某一行业或某几个相关行业。一旦被判败诉,通常涉及巨大的贸易额,可能会对整个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行业协会在应诉之初不能及早提供本行业的真实准确信息,在应诉过程中不能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往往导致了我国因不能提前预警、无法有效举证而最终败诉。 政府与行业间的沟通和合作在应对 WTO 争端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各出口行业建立和发展高效和权威的行业协会,不但会提高和加强政府与行业之间的联系;还可以从行业利益出发,自觉调整生产
16、和出口策略为全行业谋得福利;更能在 WTO 纠纷中更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支持。政府设立专门服务于行业的机构以应对 WTO 纠纷,利用专门的人才为各类出口行业提供咨询和情报服务,并在 WTO 纠纷中充当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四)培养精通规则的专业化人才 选派更多的专业人才到 WTO 秘书处工作十分重要。WTO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中,超多三分之二都是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籍,所以这些国家得以在 WTO 事务中发挥较大的作用。而我国专业人才进入秘书处工作,不但可以更加近距离了解 WTO 工作运行的实质,而且可以扩大我国在 WTO 秘书处影响力和话语权,为我国在贸易纠纷中争取有利的地位。鼓励更多的专
17、家进入专家小组。到 2011 年 WTO 专家小组名单中有 19名中国籍专家,他们大多都是国内知名的专家。但是真正作为专家小组成员审理过案件的,只有张玉卿一人。专家小组的成员需要秘书处推荐,总干事指派。中国国内的专家一般都在国内从事 WTO 规则的研究,而在国际范围对他们的了解很少。国家需要通过各种措施鼓励他们更多的“走出去” ,积极参加各类 WTO 研讨会,多促进国内的专家同国际上专家的沟通和了解。我国有越多的专家参与案件处理,就越能深刻了解 WTO争端解决规则,就越有利于我国应对 WTO 争端,也越能带动我国后继人才的培养。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仲鸿生,战勇,毛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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