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紫菜案”看我国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摘 要:技术贸易壁垒以其灵活性和隐蔽性正在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近年来,各国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通报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是许多发达国家凭借其本身的技术优势,意图通过实施技术贸易壁垒来抬高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的门槛。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产品受到技术贸易壁垒等方面的影响较大,技术贸易壁垒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给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此,文章通过对江苏省“紫菜案”的介绍和分析,小议我国企业面对国际技术贸易壁垒的现状和影响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紫菜案” ;技术贸易壁
2、垒;限制进口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1-0002-04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长迅猛,20 年来平均增长速度高达 13.4%,高额的顺差和持续增长的对外贸易招致某些国家的不满。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用来保护本国利益的有力武器贸易技术壁垒之间需要一场中国古书中常常提到的博弈。 二、 “紫菜案”案情介绍和分析 (一)江苏省紫菜协会在日本贸易技术壁垒中的应对 江苏省作为中国条斑紫菜的主要生产区,目前所栽培的紫菜面积达10 万多亩,年产紫菜标准制品共 17 亿枚,产值共 7 亿元,形成了较大的产业规模。90%以上的
3、产品作为出口输送到国外,现已形成配套比较完整的产业系统。然而紫菜交易、经营太过分散,质量标准方面缺乏统一引导,紫菜的加工技术、销售价格被日本控制,导致我国紫菜的国际售价比较低。日本作为紫菜的消费大国,采取配额的分配、进口许可制度,致使我国紫菜不能直接打进日本市场,多年来的对日出口保持零记录,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我国紫菜厂商利益,阻碍江苏紫菜产业的快速发展。 2003 年 2 月 15 日,南通、连云港两地的紫菜加工、生产单位、个人等主动联合起来,构建了非盈利组织,即江苏省紫菜协会,经过民主协商之后,制定了紫菜协会规章。江苏省紫菜协会成立之后,会长带领会员赴日本进行考察,收集到日本官方对紫菜
4、进口配额情况的部分资料,认为日本对中国紫菜出口存在歧视性的贸易壁垒。 2004 年 2 月 25 日,江苏省紫菜协会代表其下属的 110 个会员,向国家商务部申请反贸易壁垒专项调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受理了此项申请,并与日方政府部门举行了 3 次磋商。在前两轮磋商当中,我方主要列举了日方的紫菜进口管理措施已经对我国紫菜出口日本构成了贸易壁垒的事实和证据,而日方均以并未公布紫菜进口配额,技术方面的问题不好沟通予以回复。10 月中旬,双方又在京举行了第三次磋商并取得积极进展,日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中方关注的问题,双方同意将就有关技术问题继续磋商。 2005 年 2 月 21 日,日本经
5、济产业省在日本经济产业公报和通商弘报上刊登了经济产业省的第 19 号“进口通告” ,通告中明确公布出日本在 2005 年的紫菜进口配额方案,进口通告取消了对进口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原产国的限定,并载明 2005 年日本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配额总量为 4 亿张,至此日本对中国紫菜进口关闭了 20 年的大门终于开启。最新的进展是,2005 年中国已经从日本紫菜协会获得 8000 万张配额。商务部也因日方做出的积极承诺而终止了贸易壁垒调查程序, “紫菜案”至此圆满结案。 (二)对“紫菜案”的评析 “紫菜案”是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实施以来的首个案例。 “紫菜案”的实践为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
6、展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我国企业今后如何应对贸易壁垒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江苏省紫菜协会从成立到现在,经过了反贸易壁垒调查,最终取得积极进展,这些都是紫菜生产厂商共同努力的结果。中国加入 WTO 后,企业看到进入日本市场获得的巨大利润,开始了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的倾向。但是,单纯依靠企业无法形成足够影响力,去敦促政府采取适当行动,也无法有效承担反贸易壁垒调查所需的巨额成本。这就要求江苏紫菜生产企业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化,通过集体谈判,最终创立江苏省紫菜协会,之后再通过紫菜质量标准的统一、建立内部共享信息机制,为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并与政府谈判,取得反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胜利。 (三)技术
7、贸易壁垒对中国影响的现状 1.关于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受到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和现状。在贸易技术壁垒的各种情况中食品产业受到较大影响,特别是影响了产品检验检疫制度,例如食品残留农药、兽药残留量规定;加工中添加剂规定;对动植物虫害的相关规定;其他污染物的规定;生产、加工、卫生、安全的规定等。欧盟现有关于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 20 多个。关于农药残留限量,美国已制定出 8100 多项标准,欧盟也拥有 10 万多个技术标准,所涉及到的农产品占 1/4,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7000 多项。 根据商务部的相关调查得知,我国当前 90%的农业和食品出口企业均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 90
8、 亿美元,国外实施的技术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同时,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还表现出严重的歧视性,检验标准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范畴,且禁令实施快,取消慢,千方百计将中国农产品挡在国门之外,削弱我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 有些国家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实施双重检疫标准,遂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公正待遇。把自己做不到的事强加给他国,尤其是不发达国家,是把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科学定论的事物用自己的法律套住,这是对欠发达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 所以中国食品和农产品业由于自身产品检测并未严格要求与外界技术壁垒进行排挤,必定遭受惨痛的损失。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
9、称,2006 年中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措施造成直接损失达 359.20 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 3.71%。全国 31.4%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比 2005 年增长 6.3 个百分点。受影响较大的是机电、农食产品、化矿、塑料皮革和纺织鞋帽等行业,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4%、20%、23.77%、23.76%、9.30%和 7.72%。广东、浙江、上海、北京和福建成为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最大的五个省市。 2.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共同特点:技术法规和标准种类繁多,检验程序复杂,技术标准苛刻;将技术性标准与法规上升为国家战略,设置具有歧视性的双重标准。 3.综述我国产业
10、遭受贸易技术壁垒原因: (1)我国总体科技水平不高,产品标准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相差甚远是我国屡遭 TBT 限制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工业标准约有 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这样,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即使并非复杂、苛刻,也可以将我国出口的众多商品拒之门外。我国产品的相对弱质性、企业对 TBT 认识和管理不够和我国技术标准水平低使我国极易受发达国家技术壁垒的限制。所以与其说是国外发达国家对所有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过于复杂、苛刻,倒不如说是我们自己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过于落后。 (2)我国出口产品方向过于集中于美、日、欧,而这些地区的 TBT措施相当复杂苛刻,这也是我国屡遭 TBT 限制的主要
11、原因。我国贸易方向集中在美、日、欧盟这三个技术贸易壁垒的发源地。据相关统计,包括经香港的转口贸易在内,我国出口商品约 75%销往美、日、欧盟国家,而这三大经济实体也是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积极倡导者。贸易保护主义己成为国际贸易的趋势,并在全球经济紧缩中愈演愈烈。而且“中国威胁论”使中国遭遇更多的新贸易保护主义。 这三大经济实体的经济和科技水平都较高,而欧盟其成员国是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严格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并且美、日、欧这些经济实体不同重点、不同程度的都对进口商品实施严格、苛刻复杂的技术限制。日本主要集中于我国出口产品的动植物检疫标准;欧盟是绿色壁垒的发源地,其
12、环境意识最强,对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产品的限制很严;美国除环保方面与欧盟有相似之处,对机电产品和玩具的安全性能特别看重。 (3)世界贸易组织的TBT 协议的内容不够完善,这是我国遭受TBT 打击的一个客观原因。 (4)政府在宏观管理和调控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目前在质量管理上存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且这些标准绝大多数低于国际通用标准或与国际通用标准不接轨。政府在宏观上对企业的指导也仅仅停留在对诸如 ISO9000 和 ISO14000 等国际通用标准的宣传上,至于企业如何通过这些标准认证,政府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指导措施。三、我国应该从“紫菜案”中学习到的经验和教训 “紫菜案
13、”中凸现出的是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合作共赢,并争取到了政府的支持的局面。成功的经验在于行业的高度和政府的处理贸易技术壁垒方面。但是也显露出我国企业在面对发达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方面的稚嫩。同时政府对企业缺少应有的指导作用。不仅如此,我国政府急需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律和法规。总的来说,我国在处理贸易技术壁垒时,有从下到上三个层面分别是企业、行业、政府。 (一)主导力量,中流砥柱政府 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所说的那样:“在世界各地,政府正成为人们注目的中心。全球经济具有深远意义的发展使我们再次思考关于政府的一些基本问题:它的作用应该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做好这些事情。 ”政府拥有人民给与的
14、权力,同时也肩负着很大的义务。在技术贸易壁垒方面,一定要起到指导和保护我国产业的作用。 1.WTO/TBT 方面的内部信息透明。政府应该研究中国各国之间WTO/TBT 协议,并帮助国内各行业内部信息透明畅通。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每一成员国应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利于向其他成员提供不妨碍其法律实施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秘密的各种信息。包括:其所采取的一切影响货物贸易协定实施的所有措施;其参与或签字的国际协定;新颁布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及其修改等等。同时,还可以利用 WTO/TBT 咨询点,了解各签约方政府、工商、经贸团体采取的技术壁垒细节,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特别是可通过因特网进行
15、咨询。充分利用这个渠道,及早地得到其他 WTO 成员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信息,尽早采取措施,达到对方的相关 要求。 政府也应该增强各行业外贸管理意识,建立企业报警和政府报警机制。企业报警是像“紫菜案”中一样由企业或贸易公司对出口市场上出现的严重影响其产品出口的技术壁垒情况及时通过正规预定的渠道上报给国家商务部,以便政府采取相应行动,例如“紫菜案”中政府出面的与日本的三次协商。政府报警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根据搜集或监测到的国外技术壁垒的情况,主动向国内企业和社会公众发出警报。这里,无论企业报警还是政府报警,关键是建立高效畅通的报警通道,这需要广泛利用现代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 2.ISO
16、9000 和 ISO14000 系列标准方面。政府应积极推行 ISO9000 和ISO14000 系列标准,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尽快完善我国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与合格评定程序,为出口企业提供合格的认证市场。推进 ISO9000 和 ISO14000 系列标准有利于促进我国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向国际水平靠拢,使质量和环境体系认证制度得到世界上的普遍承认,获得良好的国际市场信誉,避开技术壁垒。一是逐步使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二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目前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及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技术领导权,尽
17、可能将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检测技术纳入国际标准。这显然不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受技术壁垒限制的案例大约是发达国家的 3.5 倍。因此,我国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全面参加 ISO、IEC 各委员会和工作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协调工作,充分反映我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特别是要尽量争取把我国的优势项目(如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工艺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体系中去。尽管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进出口商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一大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但数量远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专项法规、技术标准和
18、评定程序的市场技术指标体系,各行业、各地区协调统一的市场、法规体系也正在建设中,现有的法规交叉、矛盾,缺乏统一的协调性。而且与国际认证机构的互认非常有限。健全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认证制度是为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服务的基本保证。 3.绿色管理。所谓绿色管理指的是把环境保护这一观念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这一理念可概括为“5R”原则,即研究(Research) ,把环保纳入到企业决策中,充分重视企业的环境对策;消减(Reduce)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消除有害废弃物排放;再开发(Reuse) ,变传统产品为环保产品,积极采取“环保标志” ;循环(Recycle) ,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
19、环利用;保护(Rescue) ,积极参与社区内的环境整洁活动,对员工和公众进行环保宣传,树立环保企业形象。实施“绿色营销”要求企业通过自身绿色形象树立国际地位,提高产品环境竞争力;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引导和强化公众的消费行为,这将有利于企业开拓绿色产品市场。 作为政府部门要制定完善的财政、信贷、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把环保产业的培育作为提升我国出口产业结构的重中之重,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新经济增长点。设立“绿色银行” 、 “绿色产业基金” ,为开发环保产品及出口提供贷款和信贷担保;强化环保执法力度,对外贸活动中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惩处;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这样不仅可
20、以不受国外贸易壁垒中的绿色壁垒的阻碍,也对本国自身发展有长远意义。坚持了可持续发展观。 4.我国技术壁垒体系的建立。我们应该建立我国自己的技术壁垒体系,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来保护我国民族产业。充分利用有关技术贸易壁垒的法律条款,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要引导行业协会和企业在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中发挥 作用。 一方面通过技术壁垒有效保护本国市场,另一方面,针对那些对我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技术壁垒的国家或地区,保留报复的权利,并根据形势需要实施报复,以使这些国家及时撤销针对我国的不合理的技术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设置除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性。如可针对我国的地理环境、气候等因素进行科学根据我国道路崎岖不平的状
21、况,就可以制定限制许多进口。国外的道路路面较好,比较平坦,因此车身低较差,因此,我们可以对底盘离地面的高度提出不同对人身安全的考虑,符合WTO/TBT 的正当目标,这汽车就要进行调整,符合要求后才会获准进入市场。根据 WTO/TBT 的规定,每一项新规定的实施都有 2 个月的缓冲期。在这 2 个月里,其他成员国可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观点,特别是不同意的观点可以提出来,只要有正当理由,颁布新措施的国家要接受,并进行修改。作为 WTO 的正式成员,我国应该充分享受这一权利,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及中介组织,对措施草案制定的意图、合法性、合理性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和评估,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尽可能降低其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抵制歧视性标准。依据TBT 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防止发达国家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