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打人行为的实在法与自然法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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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管打人行为的实在法与自然法与分析摘要:从实在法与自然法两方面对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在实在法上,城管打人行为显然与现代法治理念与法律相悖;但是在自然法上,城管打人行为也存在其合理性。解决这两方面矛盾可以起到缓解我国现阶段群众对城管执法排斥,怨愤现象的作用。 关键词:城管打人;职务行为;自然法;实在法 一、城管打人行为的二元性 (一)城管打人行为的非职务性 按照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职务行为首先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而在查阅大量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后,我发现,没有任何条文赋予城管打人的权限。这就从实在法角度否定了城管打人行为是职务行为

2、。 (二)城管打人行为的职务性 大多数公民对城管打人的理解应当为:第一、城管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打人的;第二、城管打人是为了更好的执行公务;综上,城管打人应当是职务行为。这种植根于大多数公民心中想法又从自然法上给城管打人行为套上了“职务行为”的外衣。 综上,笔者认为,对城管打人行为性质的理解,应当从实在法与自然法两方面进行分析,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城管打人行为的实在法分析兼论其不合理性 (一)城管打人与立法目的相违背 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是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而条例的制定依据一般都包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实施纲要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

3、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而实施纲要规定“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 决定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 ”这说明条例的制定应当是以“维护人民利益、便捷人民生活”为目的。而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殴打人民无疑与这一立法目的相抵触。 (二)城管打人与依法行政理念想抵触 实施纲要第五条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

4、、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未经授权殴打相对人,无疑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 第二、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在可以对相对人进行劝导的情况下,殴打相对人,不仅所采用的措施和手段过量,而且没有考虑到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与合法行政的要求相悖。 (三)城管打人反应出城管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有待改进和提高 笔者认为,实践中,部分城管队员执法观念落后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不正确的执法理念阻

5、碍了执法方式的创新。城市必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不能一味地堵而应当有序疏导,在满足老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时,也将游商小贩纳入有序的管理范围之中。 三、城管打人行为的自然法分析兼论其合理性 (一)城市管理中的体罚性规定在古代就已经出现 我国古代政府就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方法所做的规定中,就包括了体罚。例如,其穿垣出污秽者,杖六十;金水河入大内,敢有浴者、浣衣者、弃土石瓴甑其中,驱牛马往饮者,皆持而笞之;凡犯夜之人,令其主司定罪,庶人枚以下决之,吏枚以下皆送大理;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

6、死丧不在禁限。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死者,斩;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说明,在当时的自然法中,对体罚违背城市管理者这一行为是持包容态度的。换句话说,现在各地频出的城管打人行为在古代是正当与合法的。这种自然法观念虽然与现代法治理念想违背,但作为古代中国普遍接受与使用的观念,难免会对现代中国人的思想与文化产生影响,这也就是现阶段,群众普遍认为城管打人是职务行为的原因之一,因为古代社会城管打人就是一种执法行为。 (二)群众对城管打人行为的不接受更多是源于对弱者的同情与保护 笔者认为,现在,城管打人行为主要出现在城管综合执法职能配置构成中的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这其中又以

7、城管殴打占道经营的小商小贩最为突出。而群众现在对城管打人的排斥与怨愤,相比于对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打人这一违背现代法治理念的行为,更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城市中经营的小商小贩是靠此行为维持基本生活的弱势群体,而城管作为执法人员,是属于强势的公权力执行者,由于强弱对比过于悬殊,群众很轻易的就站在了弱势群体一边。比如,如果一群富人在城市马路上占道经营,造成整条街的堵塞,这时城管打人并终止了这一现象缓解了交通拥堵,笔者认为大多数群众应该也会拍手称快吧。 笔者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在城市中经营的小商小贩理应得到保护;但是,城管作为执法者就一定是强势群体吗?讨生活的商贩要生存,为工作的城管也要生存,到最后就演变成了

8、弱者倾轧弱者,或弱者抗击弱者的生存游戏。显然,这一近似猫鼠斗法的游戏非常残酷,时常酝酿血光之祸。 (三)现阶段,中国的自然法理论对城管打人行为仍然持包容态度 虽则城管的合法性饱受质疑,城管实际上是一个承担着政府改革和转型代价的角色。不可否认,城管打人问题确实存在,但是在如潮的批评声中,也不乏“妖魔化”城管的成分。理性看待城管打人问题,需要把握四个方面:城管打人是历史的、相对的、局部的、阶段性的。 综合上诉论述,笔者认为,虽然现代法治理念对中国公民的法制观与思想观产生了影响,但是从古至今的自然法在城市管理领域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也是群众对城管打人行为能够接受的自然法原因。比如,如果城管对在闹市区当场捉住的小偷进行殴打,虽然这也是一种违反依法行政理念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围观的群众肯定会拍手称快。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唐李林甫等修:唐六典 ,卷 27,北京:中华书局,1992 年。2大明律卷 14,兵律 2,夜禁,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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